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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财政局市人口计生委关于做好全市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资金管理和发放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襄樊政办发[2005]89号

颁布时间:2005-09-01 00:00:00.000 发文单位:湖北省襄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市财政局、市人口计生委《关于做好全市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资金管理和发放工作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五年九月一日

关于做好全市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资金管理和发放工作的意见

(市财政局 市人口计生委 2005年8月23日)

  经省政府批准,我市从今年起建立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为确保这项制度的落实,保证享受对象按时足额领取到奖励扶助资金,根据财政部《全国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财教[2005]77号)以及省财政厅、省人口计生委有关文件精神,现就做好全市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资金管理和发放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严格审核,准确编制好资金需求计划

  各级政府要组织人口计生部门按国家规定的奖励扶助范围和标准,每年9月底以前,核准下年新增及当年退出人员名单,并准确做好资金需求计划,同时,将相关数据和对象花名册报同级财政及上级财政、人口计生部门。在进行享受对象资格确认工作中,各地要严格执行政策,乡镇、村组要认真审核,严格把关,县(市)、区人口计生部门、财政部门要组织力量逐户复查核定,严禁多报,不得漏报,确保奖励扶助对象一个不多,一个不少。

  二、对照标准,认真落实奖励扶助资金

  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资金是国家人口与计划生育政策性导向资金,专项用于对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的奖励扶助。根据省财政厅《关于确定全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资金分担比例的通知》(鄂财政发[2005]49号)、市政府《关于将我市纳入扩大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试点范围的请示》(襄樊政文[2005]11号)文件精神,我市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资金由中央、省、市、县(市、区)四级财政共同承担,其中保康县,中央财政承担50%,省财政承担40%,县财政承担10%;襄城区、樊城区、高新区,中央财政承担50%,省财政承担20%,市财政承担20%,区财政承担10%;其他县(市)、区,中央财政承担50%,省财政承担30%,县(市)、区财政承担20%。各地要按照省、市确定的比例足额落实奖励扶助资金,并将此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和政府专项资金管理范围。

  三、规范操作,及时足额发放奖励扶助资金

  按照省统一规定,县(市)、区财政部门是奖励扶助资金的唯一发放机关,奖励扶助资金主要由县(市)、区信用合作社代理发放。为此,县(市)、区财政部门每年要在上级奖励扶助资金下达后,连同本级配套资金,一并及时打入信用合作社专户,并督促信用合作社尽快按县(市)、区政府审批的花名册上的人员信息,开设个人专用帐户,同时将资金统一分解直达个人账户。奖励扶助资金一年发放一次,每年9月30日前发放到位。享受对象个人存折由乡级财政所集中领取,并由专管员负责发放到户。对特别边远山区的享受对象,可由财政所将奖励扶助资金送到享受对象手中,乡、镇、村、组不得代领代转。

  县(市)、区信用社要按与财政部门签订的代理发放协议,认真履行职责,制定科学的资金发放管理办法和操作规程,及时足额地将奖励扶助资金分解拨入到享受对象个人账户,严禁用奖励扶助资金抵扣个人贷款、个人欠款和抵交其他经济往来款项。

  四、加强管理,确保奖励扶助资金的安全运行

  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资金管理和发放工作,是一项政策性强、涉及部门多、工作程序多的工作,同时也是一项利民惠民的德政工程。各级政府一定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定期召开协调督办会,推动奖励扶助资金发放工作落到实处。要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将建立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纳入年度人口和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之中,每年进行检查考核。要实行公开公示制度,各地每年要将奖励扶助政策、对象和奖励扶助资金发放情况张榜公布,实行村务公开,让人民群众了解国家的奖励扶助政策,接受群众监督。要加强监督检查,适时组织财政、人口计生、审计、监察等部门,或者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对奖励扶助资金的筹集、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奖励扶助资金的安全运行。对虚报、冒领、克扣、贪污、挪用、挤占奖励扶助资金的行为,要依纪依规严肃处理,并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要健全完善规章制度,逐步建立奖励扶助人群资格确认、财政资金管理、奖励扶助资金发放、社会监督四个环节协调统一、相互制约的管理机制,促进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资金的健康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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