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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统一城区生猪生产经营税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

宜府办发[2005]3号

颁布时间:2005-01-14 00:00:00.000 发文单位:湖北省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了减轻牲畜生产、经营者的负担,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04]141号文件精神,按照“收费合理、征管并重、分类列项、区别对待”的原则,现就规范管理我市城区生猪饲养、屠宰、销售环节的收费项目和标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执行税收减免政策

  (一)对农业生产者销售自己的生猪免征增值税,农民自养自食的生猪不征收增值税。

  (二)生猪饲养、屠宰、销售环节的税收项目和标准严格按照省国税局、地税局的文件执行。

  二、规范生猪饲养、屠宰、销售环节的收费项目和标准

  (一)行政事业收费

  1、生猪防疫费每头次1.8元,如同时接种两种以上疫苗,每增加一种疫苗加收0.9元。具体收费额度按实际接种疫苗数量据实结算,由生猪养殖户承担。国家和省市统一安排并拨付专款的强制性防疫项目(口蹄疫、猪瘟)不得收取疫苗费。

  2、生猪产地检疫费(出栏前)每头3元,由养殖户或经营者承担;屠宰检疫每头7元,由经营者承担。

  3、个体工商户管理费和集贸市场管理费合并征收,城区每头猪不超过18元,乡镇及乡镇以下交易市场每头不超过15元,上述费用由经营者承担。

  4、城区定点屠宰企业,实行检疫费、个体工商户管理费、集贸市场管理费“三费合一”征收。

  5、对屠宰加工企业征收污水排污费区别情况确定,使用自来水,水费中含有污水处理费的,不收排污费;自备水源的加工企业,按省物价部门的管理规定执行。

  (二)经营服务收费

  1、屠宰加工服务费控制在现行标准每头17元内,不得调高。

  2、畜牧兽医医疗及其他经营服务收费。为生猪养殖户、经营户提供出诊、治疗、圈舍消毒、销售摊位消毒、仓储、运输等经营服务性收费,应坚持“自愿委托、有偿服务、先服务后收费、谁服务谁收费”的原则,由各区政府物价部门据实审核并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三、规范收费管理

  (一)城区各地要全面清理整顿涉及牲畜饲养、屠宰、销售环节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凡不符合鄂政办发[2004]141号文件精神要坚决取消,严禁任何单位搭车收费。

  (二)凡经过批准收费的单位,必须在规定的收费范围和标准内据实征收。凡允许收费的行政事业单位,应到同级物价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亮证收费,并使用统一的印制的收费票据。各收费单位应在生猪定点屠宰场(点)及其他收费场场所全面公示收费项目、收费范围、收费标准、收费依据、批准机关及文号、投诉电话等内容。各级财政和物价部门要加强对生猪饲养、屠宰、销售环节收费的监督检查。

  (三)强化城区定点屠宰管理。市直各有关职能部门要密切配合、齐抓共管、认真履行职责,规范收费项目,统一收费标准,强化定点屠宰管理,确保市民真正吃上“放心肉”。各县市区要参照鄂政办发[2004]141号文精神和本通知要求制定相应的落实措施。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实行,原有文件与此件不一致的,以此件为准。

  二○○五年一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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