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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同意市发改委等部门将部分经济行政管理权委托给宜昌开发区行使的通知

宜府办发[2004]164号

颁布时间:2004-12-15 00:00:00.000 发文单位:湖北省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大中型企业,各大中专学校:

  为进一步改善和优化我市的投资环境,加快宜昌开发区的建设和发展,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推进宜昌开发区调整的决定》(宜发[2004]8号),宜昌开发区与市发改委等14个有关部门进行认真协商并达成了一致意见,经市政府第35次常务会议讨论,同意市发改委等部门将部分经济行政管理权委托给宜昌开发区行使。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基本原则和实施范围

  自2005年1月1日起,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宜昌开发区范围内的项目建设,需要办理的行政许可等事项(含审批、核准、审核和备案)实行办事不出园区制度。宜昌开发区享有市级计划、劳动、人事、规划、国土、建设、环保、城管、商务等经济行政管理权。原则上,凡是市政府及各部门可以完成的行政许可及其相关的监管事项,委托宜昌开发区管委会独立完成。

  (一)市有关部门在宜昌开发区设有分支机构的,原则上应将本部门经济行政管理权下放到分支机构,由其分支机构行使市级部门的经济行政管理权限。

  (二)市有关部门在宜昌开发区没有设立分支机构的,原则上应将经济行政管理权委托给宜昌开发区管委会,由宜昌开发区管委会代行市级经济行政管理权。市有关部门应加强对宜昌开发区管委会相关职能机构的指导和监督。

  (三)市有关部门今后依法新增的经济行政管理事项,也要采取相应办法,实行办事不出园区制度。

  (四)市有关部门委托的事项需报上级机关审批的,由市有关部门在宜昌开发区的分支机构或宜昌开发区管委会相关职能机构受理、初审后,报市有关部门审核,再由市有关部门在规定的时限内报上级机关审批。

  二、建立协调和监督机制

  (一)宜昌开发区管委会是市政府的派出机构,市有关部门对各自委托宜昌开发区管委会实施的经济行政管理行为承担法律责任。因此,应构建“市委领导、市人大监督、市政府主管、开发区与各部门密切配合”的工作格局,确保办事不出园区制度建立在国家法律和政策的框架内。

  (二)建立由宜昌开发区管委会牵头,市发改委、建委、经委、劳动、人事、规划、国土、环保、城管、房管、财政、商务、安全监管、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互联互动的联席会议制度,对重大问题会商定案。经协商仍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由宜昌开发区管委会报市政府分管开发区工作的副市长裁定;需市政府承担责任的重大问题,应将会商意见送交市政府法制工作机构进行法律和政策论证后,再报市政府决定。

  (三)宜昌开发区管委会应加强领导、强化措施,严格依法行使受委托的经济行政管理权。并明确其所属各职能机构的内部责任,确保规范运作。

  (四)对于市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可以完成的事项,采取“开发区许可、市级部门办理”的办法,市有关部门对委托的事项只承担名义上的法律后果,由此造成的行政责任、经济责任由宜昌开发区管委会承担。

  (五)市政府每年组织包括宜昌开发区企业在内的各有关方面对市有关部门、开发区管委会及其职能机构进行评议,并通报评议结果。市保护外来投资者合法权益督察中心要定期对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受理投诉并根据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单位进行考评、奖惩。凡违反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除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外,还应追究其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的责任。

  三、市有关部门委托给宜昌开发区行使的经济行政管理事项

  (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1、基本建设(含外资和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议书的审批及审核。

  2、基本建设(含外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批及审核。

  3、基本建设(含外资)项目初步设计的审批及审核。

  4、基本建设(含外资和房地产开发)项目开工计划的审批及审核。

  5、基本建设(含外资)重大项目竣工验收。

  6、进口设备税收减免项目确认书审核。

  7、依法必须招标项目招标事项的核准。

  8、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所得税确认审核。

  9、国家重点技术改造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核。

  10、投资总额3000万元以上或外汇总额500万美元以上技术改造项目立项及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核。

  11、3000万美元以上中外合资、合作项目立项及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核。

  12、资源综合利用企业(项目)认定审核。

  (其中第8至12项由宜昌开发区审核,市发改委转报上级机关审批。)

  (二)市建设委员会

  1、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2、外来企业监理备案。

  3、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审批。

  4、建筑施工安全监督登记。

  5、建筑(市政)工程质量监督备案。

  6、建筑节能管理。

  (三)市经委供电营业许可证审核。

  (四)市财政局

  1、代理记帐业务机构审批。

  2、开设区属编制内行政机关事业单位预算外资金帐户审批。

  3、区属企业国有资产处置审批。

  4、外商投资企业财政登记。

  5、政府采购供应商、评审专家资格认定核准。

  (五)市规划局

  1、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2、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3、核发非经营性项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六)市国土资源局

  1、土地征用和农用地转用审核上报。

  2、非经营性项目供地审批。

  3、经营性用地公开交易方案审定。

  4、非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出租、抵押审批。

  5、土地登记发证审定报批。

  6、土地监督监察。

  7、土地使用权出让或划拨改变约定或规定使用土地审批(不含改变用地性质审批 )。

  8、出让土地使用者续期使用土地审批。

  9、开发区区属改制企业土地处置方案审批。

  10、临时用地审批。

  11、建设项目征用土地公告、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审批实施。

  12、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补偿登记、拆迁范围内房屋拆迁完毕验收、单位自行拆迁、拆迁代办人员上岗资格、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等事项核准。

  (七)市城管局

  1、城市道路占用挖掘许可。

  2、城市排水许可。

  3、洗车场点设置许可。

  4、单位自运生活垃圾排放、建筑垃圾处置许可。

  5、街道绿地占用修剪移植砍伐许可。

  6、违法建设行为查处。

  (八)市房管局

  1、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转移登记(含房屋买卖、交换、赠与、继承、划拨、转让、分割、合并、变更登记)。

  2、房地产抵押登记。

  3、城市房屋拆迁许可。

  4、住宅共用部位维修基金使用审核。

  5、商品房预售许可。

  6、三级、暂定级物业管理企业资质审核。

  7、房屋拆迁单位资格审核。

  (九)市环保局

  1、排污许可证审批。

  2、限制夜间建筑施工批准。

  3、变异、拆除或闲置、或重新启用污染防治设施或因故停运及降低处理能力审批。

  4、排污申报登记核准。

  5、排放烟尘合格证核准。

  6、污染防治设施合格证及其重新申领核准。

  7、环保现场检查及行政处罚。

  8、超标污染源限期治理。

  9、环保产业管理。

  10、对部分会造成严重污染的行业和项目由宜昌开发区环保局受理,报市环保局审核批准或转报上级审核批准。

  11、排污费征收、管理、使用。

  (十)市商务局

  1、新建大中型商业网点审批。

  2、饮食服务业经营资格核准。

  3、旧货、租赁行业监管。

  4、旧汽车评估机构的审核。

  5、确认和考核两类企业(出口型企业和技术先进型企业)核准。

  6、新设外商投资企业的合同、章程及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变更、终止审批。

  7、投资总额在3000万美元以下的鼓励类、允许类项目审批。

  8、外商投资企业权益抵(质)押审批工作。

  9、机电产品进口(不含特定机电产品)审核。

  10、报废汽车回收企业资格认定审核。

  11、鲜茧收购、经营单位资格审核。

  12、典当行经营许可审核。

  13、加油站新建、改建、扩建、迁建审核。

  14、设立拍卖企业审核。

  15、生猪屠宰厂(场)设立审核。(其中9至15项由宜昌开发区审核、市商务局转报上级机关审批)

  (十一)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1、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审批。

  2、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结案核准。

  3、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安全资格审核。

  4、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审核。

  5、特种作业人员安全资格审核。(其中第3至5项由宜昌开发区审核、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转报上级机关审批)

  (十二)市人事局

  1、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抚恤金和遗属困难补助核准。

  2、科级以下人员出国政审审批。

  3、人才中介机构成立、年检、举办人才交流会、公开招聘人才核准。

  4、机关事业单位人员调配。

  5、市外引进人才和夫妻分居、照顾家庭困难调入等审批。

  6、机关事业单位年度考核等次审批(报市局备案)。

  7、大中专毕业生转正定级。

  (十三)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1、非公共职业介绍机构许可核准。

  2、改组改制企业职工安置方案审核。

  3、社会保险登记核准。(设窗口)

  4、职工退休核准。(设窗口)

  (十四)市工商局

  1、各类内资企业登记管理。

  2、个体工商户(不含?犭虎?亭园区)的登记管理。

  3、商品展销会开办登记核准。

  4、股份有限公司设立审核。

  四、其它事项

  市发改委等市有关部门收到本通知后,要迅速按行政委托程序与宜昌开发区管委会办理交接手续,并在新闻媒体上予以公告,确保2005年1月1日前落实到位。

  二○○四年十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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