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政办发[2004]35号
颁布时间:2004-05-31 00:00:00.000 发文单位:湖北省荆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屈家岭管理区,市政府各部门: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明确荆门市东宝区享受鄂政办函[2004]1号文件规定各项政策待遇的通知》(鄂政办函[2004]44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明确县改区在经济管理权限上享受县(市)同等待遇的通知
二○○四年五月三十一日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明确荆门市东宝区享受鄂政办函[2004]1号文件规定各项政策待遇的通知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了促进荆门市东宝区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经省人民政府同意,荆门市东宝区享受鄂政办函[2004]1号文件规定各项政策待遇。
特此通知。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四年五月十日
附件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明确县改区在经济管理权限上享受县(市)同等待遇的通知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为了进一步明确由县(市)改为区(以下简称“县改区”)的经济管理权限,促进县改区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经省人民政府研究同意,今后,除国家政策明确规定外,全省7个县改区(包括襄阳区、荆州区、夷陵区、孝南区、黄州区、咸安区和曾都区等)享受县(市)一级政府的经济管理权限,保留在省级各部门的独立“户头”。省各有关部门特别是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等部门,在计划管理、财政体制等政策上要给予县改区享受县(市)同等待遇。各有关市要充分考虑县改区的实际困难,本着公平合理、事权与财权相统一的原则,正确处理市本级和县改区的利益关系,在计划项目申报和财政转移支付资金拔付以及土地转让收益分配等方面,要统筹兼顾,维护县改区的既得利益,为其发展创造宽松的条件,更好地支持县改区经济社会发展。
特此通知。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四年一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