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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集约用地的意见

荆政发[2005]21号

颁布时间:2005-07-08 00:00:00.000 发文单位:湖北省荆州市人民政府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荆州开发区,市政府各部门: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精神,现就我市加强集约用地提出如下意见:

  一、切实保护土地资源,形成集约用地的共识

  集约用地的目的在于挖掘土地利用潜力,节约宝贵的土地资源。我市人多地少,土地后备资源不足,而且随着“工业兴市”战略的进一步推进,社会经济快速发展,建设用地需求不断增大,土地供需矛盾日益突出。加之,我市一些地方用地结构不够合理,土地利用效率不高,粗放用地和闲置浪费土地等问题还不同程度的存在。因此,各地各部门要增强集约用地的责任感和自觉性,转变土地利用方式和管理方式,优化土地利用结构和布局,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二、积极调控土地供应结构,强化建设用地管理

  认真落实国家产业政策,调控土地供应结构,对淘汰类、限制类的投资项目,要禁止或限制用地,将有限的土地资源集中到优势项目上。对国家鼓励和允许建设的能源、交通、水利、城市重大公共设施、农业、卫生、教育、国防军事工程及军工等重点急需项目和拆迁安置用房、经济适用房建设项目,以及经市发改委、经委、科技局、商务局、环保局联合认定并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且投入产出率高的科技型、节能型、生态环保型及来料加工外向型项目,优先供地。严格落实项目用地控制指标,依据容积率控制指标和区域投资强度控制指标(附后),按照“规划定方向、项目定用地、土地定产出”,实事求是地确定建设项目的用地规模,达不到要求的要核减用地面积。禁止在工业项目用地范围内建设成套住宅、专家楼、宾馆、招待所和培训中心等非生产性配套设施。工业项目所需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面积不得超过工业项目总用地面积的7%,建筑系数不得低于30%.新增工业项目绿地率控制在20%以内。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科学编制和实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和村镇规划,鼓励企业进入工业园区,引导新办乡村工业向建制镇和规划确定的小城镇集中,严格限制分散布局、外延扩张。各地可积极探索按照分税收、分国内生产总值、分招商引资任务的原则,对引进项目集中布局引入工业园区,形成集聚效应。建设项目用地严格按照《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供地,地价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最低出让地价标准。对于同一块项目用地有二个以上受让者的,对项目行业的科技含量、产品档次、市场前景、投入产出率、投资强度、容积率等进行综合评估选优,确定受让者,如果各项条件相同则采取公开竞价方式进行,价高者得。大力扶持科技含量高、投入产出比高、污染程度低、发展潜力大的项目,在招商引资政策上适当倾斜。对于科技含量低、投入产出比低、污染严重的小电镀、小漂染、小化工、小熔炼、小造纸、小酿造高能耗的“六小一高”企业,以及粗放利用型的项目,实施限制性供地或不予供地。对各类建设用地要在土地使用合同中标明投资强度、开发进度、土地用途、容积率等控制指标。土地使用权人不按照约定条件使用土地的,要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积极引导工业企业使用标准厂房,鼓励企业建造多层厂房,各级政府可出资出地建造标准工业厂房出租给企业使用。有条件的村经济合作组织可在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后,按相关标准建造适量标准厂房出租。对工业用地在符合规划、不改变原用途的前提下,提高土地利用率和增加容积率的,原则上不再收取或调整土地有偿使用费。各地要按照集约用地的原则,严格执行有关厂区绿化率的规定。

  三、着力盘活存量建设用地,挖掘现有建设用地潜力

  对新《土地管理法》实施以来的农用地转用和建设项目供地情况进行全面检查。按照已经转用尚未供应、已经供应尚未使用、已经供应但未充分使用土地的面积、区位、类别、用途、容积率、闲置时间等情况进行详细的统计分类,编制存量地土地利用计划,按计划使用存量地。建设用地要严格控制增量,积极盘活存量,把节约用地放在首位,重点在盘活存量上下功夫。研究制定鼓励盘活存量的具体政策措施,引导新上项目利用存量土地。鼓励企业依法转让或出租闲置厂房,实施厂房加层、改造老厂、内部整理和余缺调剂,引进先进设备,节约生产空间等途径将存量变增量,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对征而不用,超过土地出让合同约定或建设用地批准书(原建设用地许可证)规定的动工开发期限满二年未动工开发的,无偿收回其土地使用权;对闲置一年以上的土地,按被征耕地年产值的1-2倍收取荒芜费,同时限期开工,并对开工、竣工日期、合同规定投资额等进行限定,达不到要求的依法进行处罚,在限定期限内仍然没有落实开发项目,无计划在近期内开发建设,或不能按时开工的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对项目不落实、资金不到位的用地,坚决收回调剂使用;对部分土地利用率不高的项目用地要调整使用。对用地单位已经撤消或迁移的,以及公路、机场、矿场等经核准报废的,由原批准机关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

  四、提高土地集约利用,推动建设用地使用权依法流转

  建设用地流转是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或实际使用人发生变更的行为。土地置换是土地流转的重要形式之一,它是指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庄、集镇建设规划,建制镇、村镇个人和集体建设所需占用的耕地与整理原依法取得的建设用地所形成的耕地进行互换的行为。各地要积极探索、逐步完善土地流转置换机制,进一步挖掘存量建设用地潜力,提高土地集约利用程度,加大土地复垦整理力度,增加用地置换指标,为经济发展增添后劲。土地置换的基本条件(有原经过依法批准现已复垦为合格耕地的建设用地、不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建设项目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建设项目用地面积不得超过50亩)缺一不可。

  五、加强土地利用监管,建立集约用地考评机制

  实行项目竣工用地专项验收制度。现场核对用地位置、开发用途、容积率等指标,对未达到土地有偿使用合同或划拨决定书确定的用地控制指标的,必须按照合同约定或决定书规定的有关条款追究违约责任。对不落实建设用地相关控制指标要求,土地集约利用水平不高的地区,不得扩大现有建设用地规模,并暂缓办理该地区新的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审报手续。对落实省、市建设用地指标控制制度较好,土地利用集约度较高的地区,优先办理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审报等手续。实行评价结果与年度用地计划指标分解挂钩机制。对上一年度供地率达不到80%或当年度供地率达不到50%的地区,原则上暂停办理新的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审报手续,并相应核减该地区当年度用地计划。

   二○○五年七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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