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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民政府关于对企业办理抵押贷款和金融机构处置抵债资产有关收费实行优惠政策的意见

黄政发 [2004] 22号

颁布时间:2004-09-16 00:00:00.000 发文单位:湖北省黄冈市人民政府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龙感湖管理区,市直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改善我市投、融资环境,减轻企业办理抵押贷款和金融机构处置抵债资产的费用负担,活跃投、融资活动,促进全市经济、金融协调快速发展,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信用环境建设的指导意见》(鄂政发[2003]25号),决定对全市企业办理抵押贷款和金融机构处置抵债资产有关收费实行优惠政策。特提出以下意见。

  一、减化收费项目,降低收费标准

  (一)房产部门收费。对工业企业用房产新办抵押贷款手续的,只收登记费、评估费。登记费按省物价局、省财政厅鄂价服房[2002]177号文件规定的50%收取。评估费按抵押资产评估值的1.5—2‰收取;银行处置抵债资产的,房产部门只收测绘费、评估费、登记费和交易手续费,收取标准由房产部门与银行协商。

  (二)国土资源部门收费。对用企业土地使用权办理抵押贷款的,国土资源部门免收管理费、登记费等行政事业性收费,只收代理服务费。代理服务费按现行标准的50%以内收取。土地他项权证抵押期间依据国家有关政策需要以旧证换新证的,国土资源部门只收工本费。金融机构处置抵债土地资产,国土资源部门只收土地出让金登记费、测量费,登记费、测量费按现行标准的50%以内征收。

  (三)会计师事务所收费。动产抵押评估费按省现行标准的50%以内收取,但单笔 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

  (四)司法及审计部门收费。企业破产人民法院依法收取诉讼费。金融机构核销呆帐贷款,评估机构按市政府黄政发[2002]12号文件计收评估费,审计机构免收审计服务费。金融机构通过司法部门清收债务,人民法院不得多收费,只能依法收取诉讼费、执行费。

  二、规范收费行为,避免重复收费

  金融机构办理抵押贷款,抵押物的抵押和权益登记有效期以及贷款期限由金融机构和企业约定。有关部门办理登记手续时,不得擅自更改合同期限。抵押有效期限应以贷款收回之日终止,在贷款期限内,评估、公证、鉴证机构不得重复评估、鉴证收费。

  抵押合同期满仍不能按期还款的,国土资源部门或房产部门可接受金融机构委托,依据土地和房产权属人与金融机构签订的处置协议以及人民法院的裁决文书,对土地和房产进行代理储备和转让变现。在代理储备期间视同已过户,但不办理过户手续,不收取任何费用。

  三、改善金融机构抵债资产的管理

  对金融机构与债务人已达成抵债资产转让协议,如暂时无法处置和办理相关过户手续的,有关部门不得强行办理;对抵债资产抵偿给金融机构之前所发生的各种应缴税费,有关部门只能与原抵债资产所有者协商处置;通过司法程序强制执行的资产,依法处置并依法办理过户手续。

  四、有关要求

  有关部门要站在维护国家利益、促进我市经济发展的高度,认真落实优惠政策,真心实意地支持企业办理抵押贷款和银行做好处置抵债资产等工作。对在企业办理抵押贷款和金融机构处置抵债资产过程中擅自扩大费用收取范围,提高收费标准和实行强制收费服务的,一经发现,要严肃处理。同时,要积极支持金融机构资产保值增值。金融机构采取出租、拍卖、销售等措施处置在经营过程中收回抵债资产属于合法合规行为,只要手续和收入核算合法,有关职能部门不能作为违规问题查处。各金融机构要抢抓机遇,用足用活金融政策,着力优化资产结构,提高信贷资产质量,加大贷款营销力度,积极支持企业的改革与发展,为我市经济健康、快速发展做出更大的贡献。

  二○○四年九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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