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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培育和发展农村经纪人意见的通知

宜府办发[2005]140号

颁布时间:2005-09-29 00:00:00.000 发文单位:湖北省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市政府同意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培育和发展农村经纪人的意见》,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五年九月二十九日

关于进一步培育和发展农村经纪人的意见

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2005年9月20日)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工作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若干政策的意见》(中发〔2005〕1号),充分发挥农村经纪人在促进农产品流通、带动产业化发展等方面的作用,以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和农村经济发展,现就进一步培育和发展我市农村经纪人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培育和发展农村经纪人的重要意义

  农村经纪人是在农业经济活动中为促成农产品交易而从事居间、行纪或者代理等经纪业务的公司、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建立和完善,近几年来,我市农村经纪人队伍得到较快发展。据统计,目前全市证照齐全、运作规范、常年经营的农村经纪人已达到5126户(约占全省农村经纪人总量的25%),开展季节性、临时性经营的农村经纪人约2万余人。全市有6个县市区成立了经纪人协会,发展专业协会52个、合作组织2个,入会农户1.29万户,带动农户47.97万户。农村经纪人经营范围涉及粮油、蔬菜、水果、水产、茶叶、牲畜等多个产业40多个品种,全市每年通过经纪人实现农产品销售收入40多亿元。农村经纪人的兴起,有效促进了农产品流通,缓解了农产品“销售难”的问题;密切了农业生产与市场的联系,推动了农业生产结构调整;提高了农业生产的组织化程度,增强了农民抵御市场风险的能力。但是我市农村经纪人与农村经济发展还不相适应,存在着数量不多、规模不大、经纪人队伍素质不高、管理不规范等问题。

  经纪人制度的建立和经纪人行业的发展,是市场分工的必然结果,在整个经济运行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培育和发展农村经纪人是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解决“三农”问题,对农村实行多予、少取、放活方针的一项具体措施。随着农村经纪人规模化、组织化程度的不断提高,农村经纪人不仅在促进农业产业结构调整,促进农民增收、农业增效、吸收和转移农村富余劳动力就业等方面的作用越来越明显,而且对于乡镇机构改革后推动基层政府转变职能、推进全面小康社会建设具有重要意义。全市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站在政治稳定、经济发展和社会和谐的高度,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采取有效措施,努力建设适应市场经济发展需要的农村经纪人队伍。

  二、进一步加大对农村经纪人培育和发展的力度

  (一)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和支持农村经纪人发展。要把培育和发展农村经纪人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作为解决当前“三农”问题的一项重要措施来抓。不断加强农村经纪人的教育培训,帮助农村经纪人掌握科学技术、法律法规、现代营销技能、谈判签约技巧等相关知识,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和职业道德水准。每年要把效益好、信誉高、贡献大、带动力强的农村经纪人列入政府表彰系列,并专设“农村经纪能人”奖,提高其社会地位和知名度,营造良好的发展环境。

  (二)加大对农村经纪人的政策扶持。农业、林业、科技、水产、税务、金融、财政、工商等相关部门应研究制定扶持农村经纪人队伍发展的具体措施。对农民申请办理个体营业执照从事农产品经纪活动的,除注册工本费外免收其他费用,放宽市场准入门槛。允许部分农民季节性地从事经纪活动,并进行季节性经营或临时性经营等相应的注册登记;允许农村经纪人既从事农产品的购销,又从事经纪活动,引导和支持农村经纪人取得合法主体资格。鼓励具备条件的农村经纪人开办农产品经纪事务所、经纪公司,减半收取注册登记费;改进金融信贷服务,建立农村经纪人短期小额贷款机制和担保体系,提供必要的资金扶持;对专门从事农产品经纪活动的经营主体实行税费优惠政策。

  (三)构建农村经纪人信息网络。在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网站开辟专栏,设立经纪人政策法规、市场信息、典型经验等栏目,发布本地有影响的农村经纪人的名称(姓名)、联系方式、经营类别和主要品种等相关信息,为经纪人搭建合作交流平台。实施“农村经纪人上网工程”,经纪活动已形成规模、有条件的乡镇,要加快互联网进村的步伐,促进农村经纪人信息手段现代化。同时,可通过组织参观考察、经验交流等活动,不断提高农村经纪人的经营管理水平。

  (四)规模化发展农村经纪合作组织。在培育发展个体经纪人的同时,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要动员引导区域、行业经纪带头人发起组建经纪人协会、专业协会等合作组织,提高经纪活动组织化、规模化水平,提高抵御市场风险的能力。经纪人专业协会、专业合作组织类型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实行多元化,如龙头企业依托型、中介合作服务型、行业协会带动型、经纪人销售合作型、庄园经济示范型等。

  (五)指导农村经纪人建立现代营销模式。通过农业订单形式,以经济合同为纽带,以“市场(公司)+经纪合作组织(经纪人)+基地(农户)”等形式,形成经纪人为农户提供信息、技术、管理服务以及资金支持,农户按合同规定将农副产品交由经纪人统一营销的产供销一条龙、贸工农一体化经营格局。工商部门要主动提供合同指导服务,规范订单合同的签订和管理,防范合同欺诈,降低风险;发挥行政调解职能,帮助解决农产品营销经纪中发生的合同纠纷;把农村经纪人纳入企业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在农村经纪人中开展“守合同重信用”活动,使更多的农村经纪人成为“守合同重信用”的主体。

  (六)引导农村经纪人实施特色兴业、品牌兴农战略。各级政府和农业、工商等相关部门要发挥职能作用,帮助农村经纪人、经纪人专业协会实施精品名牌战略,以提高经营、服务的知名度和市场占有率。对已形成规模的农产品及经纪服务,要有计划、有重点地扶持注册一批集体商标、证明商标及服务商标;鼓励支持农业专业合作组织按照“一镇一业”、“一村一品”或“多镇一业”、“多村一品”的思路,培养自己的特色品牌,提高农产品附加值和市场竞争力;积极支持农村经纪人开展品牌宣传推介活动,扩大市场美誉度与市场影响力。

  三、切实加强对农村经纪人培育发展工作的领导

  (一)加强组织协调。培育和发展农村经纪人工作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各级政府要成立领导小组,加强组织协调,确保这项工作的顺利开展。要把培训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农业、科技部门每年要安排专项经费用于农村经纪人科技培训。特别是乡镇政府,要根据本地主导产业、特色经济、资源开发和农民需求等实际情况,分产业、分行业、分产品制定农村经纪人队伍发展规划,确保健康有序发展。

  (二)加强部门配合。各相关部门要站在“三农”工作的高度,从有利于农村经纪人队伍发展需要出发,加强协作配合,形成支持合力;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共商发展对策;积极出台和落实扶持政策,为其创造良好的发展环境。

  (三)加强监督管理。各级政府及有关行政执法部门要加强对经纪人经纪活动的监督管理,严厉打击无照经营、欺行霸市、强买强卖、合同欺诈、商标侵权等违法违规行为,以教育广大经营者,预防和减少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

  (四)加大宣传力度。各新闻媒体要关注农村经纪人的发展,向社会广泛宣传农村经纪人在调整农业产业结构中的贡献,在发展农村经济中的地位,在农民增收致富中的作用,为农村经纪人队伍的培育和发展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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