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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物价局等部门关于建立政府出台提价措施时对城市低保家庭实施适当价格补贴制度意见的通知

武政办[2005]113 号

颁布时间:2005-09-02 00:00:00.000 发文单位:湖北省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关于建立政府出台提价措施时对城市低保家庭实施适当价格补贴制度的意见》已报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五年九月二日

  市物价局 市财政局 市民政局关于建立政府

出台提价措施时对城市低保家庭实施适当价格补贴制度的意见

市人民政府: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强价格调控努力保持价格总水平基本稳定的通知》(发改价格〔2005〕442 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运用价格调节基金加强和改善价格调控的通知》(发改价格 〔2005〕928 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建立政府出台自来水价格、污水处理费标准和天燃气价格的提价措施时,对城市低保家庭给予适当价格补贴制度提出如下意见:

  一、建立政府出台提价措施时对低保家庭实施适当价格补贴制度

  今年以来,国家发展改革委为了保持市场价格总水平的基本稳定,要求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在制订调价方案时,必须充分考虑经济发展情况和群众承受能力,预先拟订对低收入群众的补贴方案,以提高低收入群体对价格上涨的承受能力,维护社会稳定。因此,我市有必要建立政府出台自来水价格、污水处理收费标准和天燃气价格提价措施时,对城市低保家庭实施价格补贴制度,以保证价格调整、改革的措施顺利实施,确保低保家庭实际生活水平不因价格上涨而降低。

  二、实施价格补贴项目的范围

  市人民政府实施价格补贴项目的范围为自来水价格、污水处理收费标准和居民用天燃气销售价格等三项。市人民政府在出台这三项提价措施时,其价格主管部门应事先制订对低保家庭的价格补贴方案。

  三、价格补贴的对象

  价格补贴的对象是城市低保家庭。市人民政府在出台提价措施的当月开始对低保家庭给予适当补贴。

  四、价格补贴资金的来源和渠道

  市人民政府批准提高自来水价格、污水处理收费标准和天燃气价格时,对中心城区的低保家庭给予价格补贴的资金,由市、区财政局纳入预算统筹安排。

  五、价格补贴方案的实施

  (一)价格补贴方案由市物价部门会同市财政、民政、审计、监察等部门制订,报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后组织实施,其职责分工为:市物价部门具体负责测算政府调价对低保家庭的影响,并按照财政预算的要求编报年度专项补贴预算;市财政部门负责价格补贴资金的管理工作;市民政部门负责组织价格补贴资金按季度发放到低保家庭;市审计部门负责对价格补贴资金进行审计监督;市监察部门负责对在实施价格补贴政策中违纪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责任追究。

  (二)原已实施的对低保家庭实施价格补贴的方式不变。

  (三)各远城区人民政府出台提价措施时制定对低保家庭实施价格补贴政策可参照以上意见执行。

  以上意见如无不妥,请予批转执行。

  武汉市物价局

  武汉市财政局

  武汉市民政局

  二00五年八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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