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政办发[2004]58号
颁布时间:2004-08-10 00:00:00.000 发文单位:湖北省荆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屈家岭管理区,市政府各部门: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市公安局、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深入开展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实施方案》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四年八月十日
全市深入开展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治理的实施方案
市公安局 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04年8月9日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做好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工作,预防群死群伤火灾事故发生,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公安厅、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深入开展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实施方案>的通知》(鄂政办发[2004]94号)的精神,经市政府同意,决定于8月至10月在全市范围内进一步深入开展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坚决消除火灾隐患,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发生,特提出如下《实施方案》:
一、治理范围和内容
治理范围:容纳50人以上的影剧院、礼堂、夜总会、录像厅、舞厅、卡拉OK厅、游乐厅、网吧、保龄球馆、桑拿浴室等公共娱乐场所;容纳50人以上的旅馆、宾馆、饭店和营业性餐馆;容纳50人以上的商场、超市和室内市场;学校、托儿所、幼儿园、养老院的集体宿舍,医院的病房楼;劳动密集型生产企业的车间、员工集体宿舍。
治理重点:
(一)在禁止使用易燃、可燃装修材料的场所使用易燃、可燃装修材料的;
(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灭火系统有故障或损坏,影响正常使用的;
(三)疏散通道、疏散楼梯和安全出口的位置、数量和宽度及应急照明装置的设置场所、位置、数量不符合消防技术规范要求的;疏散指示标志缺少、损坏和标识错误的;应急照明灯损坏或失效的;常闭式防火门闭门装置损坏不能保持常闭状态的,以及疏散门开启方向错误的;
(四)公众聚集场所和劳动密集型企业生产车间在营业、生产、工作期间将疏散通道、疏散楼梯或安全出口锁闭、封堵或占用的;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养老院、劳动密集型企业的集体宿舍和医院病房将疏散通道、疏散楼梯、安全出口锁闭、封堵或占用的;商场、市场及其他场所内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灯被广告、货架或其他物品遮挡、覆盖的;
(五)商住楼营业部分与住宅部分安全出口未分开设置的;
(六)在人员密集场所的疏散通道、疏散楼梯、安全出口处设置铁栅栏,在人员密集场所公共区域的外窗及集体住宿房间的外窗安装金属护栏,影响消防安全疏散和应急救援的;
(七)按照规定应设而未设火灾应急广播系统,或所设系统不能保证在火灾发生时该场所各个位置都能听到应急疏散广播的;
(八)在建筑物周围违法乱搭乱建棚、房等违章建筑,影响人员逃生和灭火救援的;
(九)在建筑物周围有影响消防车通行或正常工作障碍物的;
(十)在人员密集场所设置的常闭防火门上,应当设有常闭防火门应随时处于关闭状态的警示标识;内推闩式疏散门上应当设有操作方法的提示标识。
各县、市、区可根据本地实际,针对人员密集场所存在的其他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提出消防安全保障措施,纳入专项治理内容
二、工作措施和要求
(一)加强领导。市政府成立由副市长汪联舫为组长,市公安、安监、消防、监察、工会、经贸、教育、文化、卫生、民政、建设、规划、工商和旅游等部门相关负责人为成员的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消防支队。各地也要成立相应的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同时,要加强情况报告和信息反馈工作。对在专项治理中因领导不力、玩忽职守导致辖区内发生重特大火灾事故的,要按照《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和领导干部的责任。专项治理结束后,市政府将组织相关部门对各地的治理工作进行检查验收,并将验收情况予以通报。
(二)严格执法。各地要在单位自查整改的基础上,组织公安、消防、安监、建设、经贸、教育、文化、卫生、工商和旅游等部门成立检查组,按照治理要求督办检查。对不符合要求的营业性场所,要依法责令当场改正或限期改正,并在整改期间采取防止火灾事故发生的有效措施。对重大火灾隐患整改前或者整改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对存在火灾隐患逾期不改的,坚决依法责令停产停业并处罚款,责令停产停业。对经济和社会生活影响较大的,要及时书面报请当地人民政府依法执行。对逾期不履行消防行政处罚决定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养老院和医院等单位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的,有关主管部门要组织人员督促其限期整改,并将整改情况报当地人民政府;对短时间内难以整改的,当地人民政府要督促有关部门协调解决。
(三)抓好宣传。各地要在8月上旬向社会发布治理公告,并在新闻媒体上集中公布一批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的单位,形成强大声势。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广泛宣传消防法律、法规,提高人民群众的消防安全意识,共同营造良好的消防安全环境。要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作用,各地应设立和公布人员密集场所专项治理的举报电话、投诉地址和电子信箱,广泛开展社会监督,扩大社会影响,推动治理工作的落实。对存在重大火灾隐患拒不整改的单位要及时曝光,督促整改。
(四)标本兼治。各地、各相关部门要把专项治理工作与深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密切结合起来,牢固树立消防安全责任主体意识,建立健全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各项管理制度,规范和加强管理,切实提高防范火灾的能力。公安消防部门要加强对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和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的培训、教育,重点指导和督促人员密集场所有关单位落实防火巡查制度,制定、完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定期演练,切实提高单位的自防自救能力,建立消防安全监管工作的长效机制。
三、方法和步骤
专项治理工作由各级政府牵头组织,采取单位自查自改和依法治理相结合的工作方法,分四个阶段进行。
(一)动员部署阶段(8月上旬)。各地、各相关部门按照实施方案的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方案,明确要求,建立各部门协调配合的联席办公会议制度和工作协作机制。同时,发布治理公告,利用各种媒体进行宣传发动。
(二)自查自改阶段(8月中旬)。依照实施方案的要求,对人员密集场所和单位存在的消防隐患进行认真排查和梳理,做到底数清,情况明,并针对排查出的问题,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研究制订治理方案和措施,依照有关消防法规、技术规范的要求限期进行整改。
(三)集中治理阶段(8月下旬至9月上旬)。由各县、市、区政府和有关部门组织进行集中检查治理。检查治理的重点为存在重大隐患和严重消防违法行为以及在限期内未完成整改工作的单位。对检查发现的问题,由各有关部门按职能分工和权限,区分情况,依照实施方案严肃处理。
(四)督查验收(9月中旬至10月上旬)。由各地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在10月5日前组织有关职能部门对专项治理情况进行验收,督促各单位建立规范、科学的消防安全管理长效机制。督查验收结束后,各地各相关部门写出专项治理工作总结,于10月10日前报市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