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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昌市整顿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和非法煤矿实施方案的通知

宜府办发[2005]133号

颁布时间:2005-09-20 00:00:00.000 发文单位:湖北省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宜昌市整顿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和非法煤矿的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五年九月二十日

宜昌市整顿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和非法煤矿的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全国打击煤矿违法生产联合执法电视电话会议精神,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湖北省打击煤矿违法生产联合执法工作实施意见》(鄂政办发〔2005〕85号)和《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坚决整顿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和非法煤矿的紧急通知》(鄂政办电〔2005〕108号)要求,现制定宜昌市整顿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和非法煤矿的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在“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指导下,按照国务院的部署要求,贯彻落实国家五部委联合下发的《关于严厉打击煤矿违法生产活动的通知》(安监总煤矿字〔2005〕54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坚决整顿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和非法煤矿的紧急通知》(国办发明电〔2005〕21号),以打击非法开采、违法违规生产为重点,坚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各部门密切配合、协同作战,采取果断措施,落实国家煤矿安全法律法规和政府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及非法煤矿下达的停产整顿、关闭取缔等各项指令,促进煤炭生产秩序和煤矿安全状况的稳定好转。

  二、工作目标

  加大安全生产联合执法工作力度,严厉打击煤矿非法开采和违法生产活动,坚决整顿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煤矿,遏制煤矿事故频发多发的势头。到今年年底,属“五整顿”、“四关闭”的矿井全部整顿关闭到位,煤矿事故死亡人数较上年明显下降,杜绝特大事故发生。

  三、工作内容

  (一)推动“五整顿”、“四关闭”工作落实到位。对下列矿井,必须立即停产整顿:1、在2005年7月13日前没有提出办理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以及已提交安全生产许可证办证申请、但经审查认定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责令限期整顿的矿井;2、证照不全的矿井;3、超能力生产的矿井;4、没有按规定建立瓦斯抽放系统、监测监控设施不完善或运转不正常的高瓦斯矿井,以及有瓦斯动力现象而没有采取防突措施的矿井;5、在建、改扩建矿井安全设施未经过煤矿安全监察监管机构竣工验收而擅自投产的,以及违反建设程序、未经核准(审批)或者越权核准(审批)的矿井。对应当停产整顿的矿井,县市区安全监管局要下达停产整顿指令,并分别抄送同级人民政府和国土资源、工商、煤炭行业管理等部门,依法暂扣其采矿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矿长资格证、工商营业执照和安全生产许可证。停产整顿结束后,按照隶属关系,由县市区政府组织相关部门验收合格、并依法取得相关证照后方可恢复生产。所有停产整顿的煤矿,今年年底仍达不到安全生产许可证颁证标准的,一律依法予以关闭。对下列矿井,必须立即依法予以关闭取缔:1、证照不全拒不停产或无证生产的矿井;2、已被关闭又非法生产的矿井;3、无视政府安全监管、明停暗开或“停而不整”的矿井;4、经整顿仍然达不到安全生产条件的矿井。关闭取缔工作由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对确定关闭取缔的矿井,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发布关闭矿井公告,并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吊销采(探)矿许可证、煤矿安全监察部门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吊销煤炭生产许可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企业注销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采取有效措施,停止供电、供水、供火工品,拆除电源和地面设施、炸毁井筒、填平场地、恢复地貌、遣散从业人员。

  (二)严把煤矿安全生产市场准入关口。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安全监管部门和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要加强采(探)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审核颁证和日常监管工作,严格准入条件。要加强对煤矿相关证照的管理,对安全管理滑坡、安全条件恶化、安全隐患趋于严重的煤矿,要责令限期整改。拒不整改或经整改仍不合格的,由原发证机关依法吊(注)销相关许可证。

  (三)严肃查处各类煤矿事故。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要按照事故的性质和类别,依法从严追究有关责任。在经济处罚上,要加大生产经营单位对伤亡事故的经济赔偿,依法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罚款;在行政处罚上,对事故责任者要根据不同情节,依法给予政纪、党纪处分或吊销资质;在法律手段上,触犯刑律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照刑法追究刑事责任。要从严查处事故背后的失职渎职和腐败现象。

  (四)开展煤矿整顿关闭联合执法检查。各产煤县市区人民政府要统一领导,落实牵头部门,组织安全监管、国土资源管理、煤炭行业管理、工商行政管理、公安、环保、电力等部门和单位,开展联合执法。市政府将组织市安全生产监管局、市经委、市国土资源局、市工商管理局、市公安局等部门,对各地煤矿“五整顿、四关闭”联合执法情况进行一次检查,督促整顿关闭工作落实到位。

  四、工作职责

  煤矿整顿关闭工作是一项政府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协同作战的综合性工作,明确相关部门工作职责是保证这项工作取得实效的关键。开展煤矿整顿关闭工作相关部门的工作职责是:

  (一)安全监管部门

  1、负责牵头组织打击煤矿违法生产联合执法活动和协调相关部门关系,调度并通报进展情况。

  2、提出煤矿整顿关闭工作方案和阶段性工作安排。

  3、转发上级关于打击煤矿违法生产活动、整顿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和非法煤矿的文件精神。

  4、通过调查,提出“五整顿、四关闭”矿井名单,根据企业隶属关系,下达停产整顿指令,并报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上级安全监管部门备案,抄送同级工商行政管理、煤炭行业管理和国土资源管理部门。

  (二)煤炭行业管理部门

  1、认真对煤炭生产许可证进行年检,对不符合煤炭生产许可证条件的矿井,注销其煤炭生产许可证。

  2、严格生产准入,推动矿业结构调整。对新上煤矿建设项目,要严格准入资格审查,把好准入关。同时,对现有的布局不合理、达不到基本条件、技术水平和安全保障程度低的煤矿,要按照关小限劣、联合改造、淘汰落后、优化结构的产业政策,进行调整和关闭。

  3、新投产矿井的煤炭生产许可证的前置条件是依法取得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对无证私开或关闭后又擅自恢复生产的,以及持过期煤炭生产许可证继续从事生产的煤矿,一律视为非法生产,要依法予以取缔,追究法律责任。对资源枯竭且不具备整改条件的矿井,要督促业主依法进行关闭。

  4、加强对煤矿生产能力的管理,严禁超能力生产。要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核定煤矿生产(通风)能力的通知精神,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要严格进行检查监督,对超核定能力生产的矿井依法进行行政处罚。

  (三)国土资源部门

  1、负责整顿和规范煤炭资源开发秩序。与有关部门协调行动,对无证勘查开采、越界开采、非法转让矿业权、乱采滥挖等各类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排查,依法予以取缔,严厉进行打击。

  2、逐步解决矿业集中度不高、矿山布局不合理问题。对具有一定资源和发展潜力的小矿,可采取扩能改造等方式扩大生产规模,提高经营水平;对开采边角、残留资源的小矿,严格限定其矿区范围、开采期限,资源采完后,不再批准扩界,并及时注销采矿许可证。

  3、协同做好矿山安全生产监管工作。要加强准入管理,对新建矿山开发利用方案中有关建设工程安全设施的设计,应当接受安全生产监管机构的审查,未经安全生产监管机构的审查批准,不得批准开发利用方案,不得颁发采矿许可证;对煤矿安全监管(监察)机构移送的决定关闭的矿山,按法定程序注销或者吊销采矿许可证。

  (四)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1、严格市场准入。对申请开办煤矿生产企业,凡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的,一律不予登记注册。

  2、强化煤矿企业监管。要将煤矿生产企业作为高风险行业加强管理,对煤矿企业的登记事项定期地进行检查;要加强对煤矿企业的年检审查,凡采矿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不齐全的,一律不予通过年检。

  3、严肃查处违法或非法生产的煤矿企业。对安全监管部门列入的“五整顿”企业,配合做好相关整顿工作,依法严肃查处;属于“四关闭”的企业,依法办理企业注销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五)其他有关部门

  行政监察部门负责查处在煤矿整顿关闭工作中有关国家工作人员的违规违纪和失职赎职行为。依法查处投资入股煤矿,逾期不撤出投资,接受贿赂、公开或暗中包庇袒护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国有企业负责人。

  财政部门负责检查各类所有制煤矿企业执行国家关于煤矿安全费用提取使用有关规定及市安委会《关于实施煤矿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制度的意见》(宜安发 〔2005〕12号)的情况。

  公安、供电部门分别负责对取缔、关闭矿井停止供应火工产品和电力。

  五、工作措施

  (一)领会精神,统一认识。开展煤矿整顿关闭工作,是巩固煤矿安全整治成果,解决煤矿安全监管执法不严、扭转煤矿非法开采、违法违规屡禁不止、伤亡事故多发的一项重要工作部署;是加强煤矿安全法制建设、依法办矿、依法管矿、有效开发和保护资源的迫切需要;是严厉打击非法开采和违法违规行为的有效手段;是提高执法效率,维护政府监管权威的得力措施;是促使煤矿加大投入、整改隐患的重要途径。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从保护和发展生产力的高度,从代表广大人民利益的高度,进一步提高对煤矿整顿关闭工作重要意义的认识,统一思想,密切配合,形成合力,抓出成效。

  (二)加强领导,建立机构。整顿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和非法煤矿工作由各级人民政府统一负责。各级安全监管、煤炭管理、国土资源、工商、公安、监察等部门各行其责,积极配合,齐抓共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已行文成立了宜昌市打击煤矿违法生产联合执法工作领导小组,由胡家法副市长任组长,市经委、安全监管局、国土资源局、工商管理局、公安局、监察局为成员单位的市煤矿安全生产联合执法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全市煤矿整顿关闭工作。市煤矿安全生产联合执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安全监管局,负责煤矿整顿关闭工作的组织实施和日常工作。各县市区政府要迅速成立煤矿整顿关闭工作专班,落实人员、明确职责、强化责任、狠抓落实。

  (三)强化宣传,营造氛围。各地、各部门要加大宣传力度,广泛宣传煤矿整顿关闭的政策规定、重要意义及各联合执法部门的工作职责,积极营造煤矿整顿关闭工作的社会氛围。市安委会已经制定下发《宜昌市煤矿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和事故隐患举报奖励办法》(宜安办发〔2005〕14号),向社会公布了受理举报非法和违法违规生产煤矿的电话号码。各县市区政府也要建立煤矿非法或违法生产举报奖励制度,公开举报电话,鼓励广大人民群众参与到打击煤矿违法生产活动中来,形成全社会的共识、支持和监督。要充分发挥新闻媒体和群众监督作用,把政府依法监管、联合执法、坚决打击非法开采和违法违规行为的决心和措施传达贯彻到每一个煤矿企业,不断推动煤矿整顿关闭工作深入开展,取得实效。

  (四)摸清家底,锁定名单。各县市区要在全面、认真调查的基础上,按照“依法行政、打击非法,总量控制、关小限劣,整顿提高、促进发展”的原则,对各类煤矿进行分类排队,按照国家“五整顿”、“四关闭”的规定要求,分别确定整顿矿井和关闭矿井的名单。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跟踪监管,从不同角度,采取各种手段和措施,紧密配合,形成合力,坚决把整顿和关闭工作落实到位。

  (五)联合执法,依法查处。各地、各部门紧急行动,开展联合执法,整顿不合格矿井,关闭非法矿井。各级行政监察、司法等部门,也要积极配合。对拒不执行停产整顿指令、非法生产的,按妨碍执行公务处理,依法没收其非法所得,按规定处以罚款,并严格查处直接责任者和有关人员的责任;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凡在煤矿整顿关闭工作中组织不力、不作为或干扰、阻挠执法工作,致使“五整顿、四关闭”措施不能落到实处的有关人员,要依法依规进行责任追究。严格安全生产行政问责制,认真查处煤矿安全生产和煤矿事故背后的失职渎职、官商勾结和腐败现象。凡已经投资入股煤矿(依法购买上市公司股票的除外)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国有企业负责人,必须于9月底前撤出投资,逾期不撤出投资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国有企业负责人参与投资入股办矿、接受贿赂、公开或暗中包庇袒护,致使煤矿未能停产整顿或关闭取缔,甚至酿成事故的,要一查到底,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六)加强协调,强化监督。煤矿整顿关闭工作要建立各相关部门定期办公制度、信息共享制度和职能互补制度。要强化职责,严格责任追究。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将关闭取缔矿井向社会公告,将停产整顿矿井及时报市安全监管局集中公告。对已被责令停产整顿而明停暗开、非法生产造成重特大事故的案例,要公开查处情况,接受社会和舆论的监督。各新闻单位要积极配合,做好舆论监督工作。对煤矿整顿关闭工作不力、死灰复燃严重和事故多发的地区,通过新闻媒体予以曝光。

  (七)严格把关、检查验收。从今年11月份开始,各县市区政府要对本地煤矿整顿关闭工作进行检查验收,并向市煤矿安全生产联合执法领导小组写出书面报告。年底,市煤矿安全生产联合执法领导小组办公室在审查报送材料的基础上,对各县市区进行抽查验收。乡镇、县(市)区两级政府对所有关闭矿井按“三撤除一闭毁”的要求进行现场验收。对验收合格的关闭矿井要及时填报煤矿闭坑报告。市政府将随时对关闭矿井情况进行抽查,发现关闭不彻底和死灰复燃的要严肃查处,并追究当地政府和相关部门负责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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