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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对企业办理抵押贷款和金融机构处置抵债资产有关收费给予适当减免的意见

宜府发[2005]26号

颁布时间:2005-07-09 00:00:00.000 发文单位:湖北省宜昌市人民政府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改善我市投融资环境,减轻企业办理抵押贷款和金融机构处置抵债资产的费用负担,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信用环境建设的指导意见》(鄂政发〔2003〕25号),对适当减免企业办理抵押贷款和金融机构处置抵债资产的有关收费,提出如下意见:

  一、企业办理抵押贷款收费

  (一)企业办理房产抵押贷款手续时,房产部门只收取他项权利登记费。

  (二)企业办理土地抵押贷款登记手续时(除划拨土地外),只收取土地登记费和工本费。土地他项权证抵押期间换发新证的,只收工本费。

  (三)企业以动产办理抵押贷款时,工商部门的信息查询费按合同金额的千分之零点五收取。

  四)资产评估由抵押贷款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或通过竞争方式选择评估机构。

  二、金融机构处置抵债资产收费

  (一)抵债资产办理抵债资产过户手续只收取工本费。

  (二)金融机构处置抵债资产时,土地权属变更只收登记费、工本费,其中登记费在现行标准的60%以内收取。房产权属变更按规定标准收取。

  (三)金融机构处置改制企业的抵债资产,视同特困企业改制对待,参照省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国合商贸企业改革意见的通知》(鄂政办发〔2001〕16号)的有关规定办理。

  (四)金融机构处置不良贷款核呆,免收审计服务费;对已注(吊)销企业,工商部门应积极配合补办证明材料。

  (五)金融机构处置抵债资产时的中介服务,应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各县市区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信用环境建设的指导意见》,全面清理各类收费。对超标准、超范围、超项目的各类收费要坚决取缔和纠正。对在企业办理抵押贷款和金融机构处置抵债资产过程中擅自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和强制收取服务费的,要依法严肃处理。金融机构要着力优化资产结构,提高信贷资产质量,加大信贷营销力度,积极支持信用企业的改革与发展。企业要加大产业结构调整和技术改造,加强企业管理,提高资产利用率,促进企业不断壮大发展。

  二○○五年七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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