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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公安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采石行业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

武政办[2004]48 号

颁布时间:2004-03-17 00:00:00.000 发文单位:湖北省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 市公安局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市国土资源局市乡镇企业局市工商局市物价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采石行业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已报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四年三月十七日

  市公安局 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市国土资源局

  市乡镇企业局 市工商局 市物价局

关于进一步加强采石行业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

市人民政府:

  为了进一步加强我市农村采石行业民用爆炸物品的安全监督管理,严防民用爆破器材流失、被盗和爆炸等问题的发生,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 湖北省农村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服务站和爆破队管理规定》( 省人民政府令第 213 号),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意见如下:

  一、提高认识,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近年来,虽经多次整治,我市采石行业民用爆炸物品的管理仍存在一些漏洞和薄弱环节,突出表现在小型采石企业过多过滥,民用爆炸物品的储存条件简陋,爆破作业安全防护措施不到位;采石企业民用爆破器材的购买、运输、储存、领取、销售、使用、暂存、归库等环节接触人员较多,管理漏洞较大;少数采石企业从业人员素质较低,安全意识淡薄等。采石行业民用爆炸物品的管理事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事关安全生产。对此,各有关部门要从实践“ 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维护社会稳定、服务经济建设和保护国家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高度出发,本着“ 积极预防,从 严管理,服务生产,保障安全”的原则,认真履行职责,依法加强对采石行业民用爆炸物品的安全监督管理,确保生产安全。

  二、突出重点,认真开展清理整顿工作。从现在开始至 2004年 6 月 30 日止,在市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市公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国土资源、乡镇企业、工商局等部门参加,以查隐患、堵漏洞为重点,对全市采石行业民用爆炸物品进行一次清理整顿。

  ( 一)依法关闭、取缔无证开采和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采石企业,收回其留存的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国土资源、工商、乡镇企业管理等部门要依照有关规定,对全市采石企业经营资质和安全生产条件进行一次全面清理,对证照不全的要依法取缔;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要依法关停,并通报公安机关收回其留存的民用爆炸物品。同时,要严把新办采石企业的审批关,加强源头治理。

  ( 二)依法查处非法涉爆经营活动,收缴各类非法民用爆炸物品。各级公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商部门要采取联合检查的方式,依法查处无证爆破作业,转借转让、乱存乱放爆破器材,不按规定领用、清退爆破器材以及采石企业的转包经营等涉爆违法、违规行为。对发现的非法民用爆炸物品要依法予以收缴,并查明其来源,严肃处理当事人;对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 三)开展安全检查,整改各类事故隐患。各级公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对采石企业执行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制度的情况进行检查,督促各采石企业整改民用爆炸物品使用环节中存在的不安全隐患。

  ( 四)组建爆破队,提供爆破作业服务,实现爆破作业同采石生产分离。根据省人民政府令第 213 号的有关规定,今后,凡不具备运输、储存、保管、使用爆破器材能力的采石场等“ 三小”企业( 农村小煤窑、小矿山、小采石场)和零散用户,应聘请或委托具备条件的爆破队提供爆破作业服务。

  三、严格条件,规范爆破队的组建。各有关乡( 镇)人民政府要依托现有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服务站( 以下简称民爆站),将原分散在采石企业的爆破员进行集中管理,组建规范的爆破队,为采石企业提供专业采石爆破作业服务。

  ( 一)爆破队的组成。原则上,一个民爆站设一个爆破队,爆破队根据服务采石企业的实际情况,下设若干个爆破组,爆破队队长由民爆站站长兼任;爆破员从现有采石企业爆破员中选拔,应具备初中以上文化程度,武汉市常住户口,无违法犯罪前科,现实表现良好,年龄在 55 岁以下,并经当地公安派出所考核、培训,取得《 爆破员作业证》。

  ( 二)爆破队的审批。设立爆破队应由民爆站提出书面申请,持所在乡( 镇)人民政府批准文件,经当地公安机关审批后,到工商部门办理《 营业执照》。

  ( 三)爆破队的运作。爆破队根据采石企业爆破作业的需要,安排爆破人员勘察作业现场,并根据采石企业开采设计或开采方案的要求,以每周采石量为依据提出爆破作业方案,签订爆破服务合同书,进行统一安排,实行定点、定时、定量爆破作业。当地公安机关应加强对爆破作业的监督和管理。爆破队要主动接受采石企业的监督,不得故意推诿刁难。对采石企业投诉、反映较多的爆破队,公安机关将督促民爆站进行认真整改。

  ( 四)全面推广使用电雷管。自 2004 年 7 月 1 日起,全市采石爆破作业一律使用电雷管,并停止审批使用、供应火雷管。各爆破队应分期分批组织爆破员参加公安机关举办的电雷管使用方法培训,并明确专人负责电启爆装置的管理。

  ( 五)规范收费标准。爆破队为采石企业提供爆破服务应严格按照物价部门核定的价格标准收费。

  四、完善制度,严格爆破器材使用环节的安全监督。各民爆站应聘请若干名保安员或指定若干名经公安机关培训合格的专职安全员,对爆破器材的保管、领取、使用、清退等环节进行全程跟踪监督。爆破队外出进行爆破作业时,应由保安员或专职安全员到民爆站仓库按公安机关批准的每日用量领取爆破器材,押运至爆破作业现场,并监督爆破员使用。保安员或专职安全员应详细记录每次爆破作业使用爆破器材情况,负责将当日未用完的爆破器材清退至民爆站仓库存放。保安员或专职安全员应根据工作需要,随时对爆破器材进行清点或查验,如因监督管理不力,导致爆破器材流失、被盗的,保安员或专职安全员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五、落实责任,依法加强对民用爆破器材的日常管理。各级公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国土资源、乡镇企业管理、工商和物价部门要建立联席会议制度,适时分析采石行业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并研究制定管理措施,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确保工作落实。公安部门应会同乡( 镇)人民政府严格对发放民爆站《 爆炸物品储存许可证》和爆破队《 爆炸物品使用许可证》、《 爆破员作业证》等证件的审核把关,加强对爆破器材安全管理制度落实情况的检查,并依法查处无证爆破作业等涉爆违法、违规行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依法查处采石企业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国土资源部门对民爆站、爆破队违规向无《 采矿许可证》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提供采石爆破作业服务的,要及时通报有关部门依法予以查处。乡镇企业管理部门要协助乡( 镇)人民政府,加强对民爆站、爆破队的日常管理和经营指导。工商部门要严格采石企业、民用爆破器材销售单位、民爆站的登记注册工作,从严查处无证经营行为。物价部门要依照有关规定,核定民用爆破器材的销售价格和爆破队服务收费标准,从严查处违反物价管理规定的行为。

  以上意见如无不妥,请予批转。

  武 汉 市 公 安 局

  武汉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武汉市国土资源管理局

  武汉市乡镇企业管理局

  武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武 汉 市 物 价 局

  二00四年三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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