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库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黄冈市经济环境投诉中心有关事项的通知

黄政办发 [2005] 119号

颁布时间:2005-11-29 00:00:00.000 发文单位:湖北省黄冈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龙感湖管理区,市直各单位:

  为了进一步优化黄冈市区经济环境,更好地服务经济发展,市政府决定成立黄冈市经济环境投诉中心(以下简称投诉中心)。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投诉中心的设置及组织领导

  投诉中心设在市监察局,与市纠风办合署办公,直属市政府领导,在市纪委(监察局)、市纠风领导小组领导下开展日常工作。投诉中心主任由市纪委常委、市监察局副局长方光明兼任,副主任由市纪委(监察局)纠风室主任郭成宗兼任。投诉中心下设办公室,从市纠风办、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市工商局、区纠风办、区审计局抽调专人集中办公。

  二、投诉中心的职责与权限

  (一)投诉中心的工作原则:依法依规原则;实事求是原则;集中受理原则;分级负责、归口办理原则;惩防并重原则;严格保密原则。

  (二)投诉中心的职责:

  1、受理影响黄冈市区经济发展环境问题的投诉;

  2、调查处理投诉对象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影响经济发展环境的行为;

  3、组织、协调、督促黄冈市区各部门调查处理涉及经济发展环境问题的投诉。

  (三)投诉中心的职权:

  1、要求投诉对象提供与投诉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及其他相关材料,并就投诉的问题作出说明;

  2、责令投诉对象停止、纠正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党委、政府的决定及影响经济发展环境的行为;

  3、要求投诉对象对所造成的不良影响或危害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

  4、对损害经济发展环境的投诉对象,建议其主管部门或有关部门给予相应的组织、人事处理;对违纪的投诉对象,视情节轻重按干部管理权限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5、对破坏经济发展环境的典型案件予以曝光。

  三、投诉及投诉的受理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投诉:

  1、不执行或不严格执行市委、市政府有关优化经济发展环境规定的;

  2、对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的事项拖延不办、不按程序办事或无法定依据、不出示有效证件、超越法定权限实施检查的;

  3、玩忽职守,不认真履行职责,在其职责范围内行政不作为或行政乱作为,工作推诿,效率低下,延误办事时限,不履行公开承诺,造成不良影响或给管理、服务相对人造成损失的;

  4、违反政务公开规定,不履行公开和告知义务或公开内容与实际情况不一致,弄虚作假,损害管理、服务相对人知情权和利益的;

  5、假公济私,故意纵容、庇护不正当竞争,滥用职权,利用工作或职务之便故意刁难或“吃、拿、卡、要、报”的;

  6、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定收费、罚款、摊派或工作弄虚作假,欺上瞒下,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

  7、违反规定强行收费,强行指定中介服务机构或以赞助、捐助、宣传、评比、业务咨询、勘验评估等名义变相收费的;

  8、其他影响经济发展环境的行为。

  (二)投诉形式:投诉人可以通过口头、书信、电话或者电子邮件等形式对投诉对象进行投诉。投诉时说明被投诉机关或者人员、事项、理由等内容。提倡投诉人署真实姓名。

  (三)投诉的受理:

  1、投诉中心应及时受理投诉人的投诉。属受理范围的,应逐件登记,并按照分级负责、归口办理的原则办理。

  2、投诉中心自办的投诉事项,在接到投诉之日起5个工作日(特殊情况不超过10个工作日)内答复投诉人。

  3、需要转办的投诉事项,投诉中心应及时转交有关单位处理。有关单位在接到交办件后7个工作日内将调查处理结果以书面形式反馈给投诉中心。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期办结的,要说明理由和办理情况,经投诉中心同意后,可适当延长办理期限。

  4、投诉中心及其工作人员应严格执行有关保密规定,为投诉人保密。不得将投诉材料转交投诉对象;需转交投诉对象核实、解决时,应当摘要转交,不得转交原件。宣传报道时,未经投诉人同意,不得公开投诉人的真实姓名、工作单位等。

  四、调查处理

  (一)投诉中心对在投诉受理和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调查取证。调查取证时,调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出示身份证明。

  (二)投诉中心应将认定的事实形成书面材料与被投诉对象见面,并允许其申辩。如与调查结论有出入,应重新调查或补充调查。对查证属实且投诉对象认可的事实,投诉对象要签字或盖章,也可另附书面意见。拒绝签字或盖章的,由调查人员注明。

  (三)调查结束后投诉中心应写出调查报告。调查报告内容包括:调查依据、查证的事实、被调查人的责任、被调查人的态度和对问题的处理意见及投诉中心处理意见等。

  (四)投诉中心作出的处理意见以处理决定书或处理建议书的形式直接送达被调查人。

  (五)被调查人自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应在规定期限内将整改落实情况报投诉中心。因特殊原因,不能按规定期限整改落实的,被调查人应写出说明,经投诉中心同意后可适当延长落实期限。

  (六)投诉中心在调查中发现国家工作人员违反优化经济环境规定的应提出处理意见,并按干部管理权限作出处理。处理的方式有:限期整改、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诫免、组织处理和党纪政纪处分等;对多收或乱收的费用,责令清退或追交国库;涉及赔偿的,依照国家有关法规,有关单位应予以赔偿;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被调查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自收到处理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投诉中心申请复审。复审决定应在受理后30日内作出。对复审决定仍不服的,可自收到复审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纪检(监察)机关申请复核。上一级纪检(监察)机关的复核决定为最终决定。复审、复核期间原处理决定照常执行。

  (七)投诉件的办理结果应及时向投诉人反馈,必要时可在适当范围内予以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八)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诉事项可以终结:

  1、经投诉中心协调,争议双方达成一致意见,纠纷得到解决的;

  2、受理期间,投诉人就投诉事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有关机关已经依法受理的;

  3、投诉中心受理后,投诉者自愿放弃投诉的;

  4、投诉者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协调或拒绝与投诉中心联系、配合的;

  5、有其他可以终结情形的。

  五、过错追究

  (一)投诉中心工作人员态度生硬、推诿拖拉或不按规定办理投诉件,情节轻微的予以批评教育,情节严重造成不良影响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二)投诉中心无正当理由未在规定工作日内办结投诉事项,情节轻微的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造成不良影响的,追究承办人的责任。

  (三)对投诉中心转办的投诉事项推诿或顶着、压着不办,查处不力,致使投诉人重复投诉,造成不良影响的,按干部管理权限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黄冈市外来投资者投诉服务中心的通知》(黄政办发〔2003〕73号文)同时废止。

  二○○五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回到顶部
折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