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政办发[2004]77号
颁布时间:2004-06-07 00:00:00.000 发文单位: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省经济委员会、省财政厅、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中国人民银行武汉分行《关于加快建立全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的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四年六月七日
关于加快建立全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的意见
省经委 省财政厅 省工商局 中行武汉分行
(2004年4月23日)
为指导和推动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切实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担保难特别是贷款难问题,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以下简称《担保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以下简称《促进法》)的有关规定,按照省委、省政府的指示精神,现就加快建设全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快全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的目标和原则
(一)全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目标
根据《国务院关于鼓励和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国办发〔2000〕59号)和全省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各地要加快推进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全省力争用2到3年时间,逐步形成以政府出资为主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为主体、商业性担保机构、互助担保和再担保机构为补充的担保体系,切实解决好我省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为了切实加快全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在促进现有担保机构规范运作,健康发展的基础上,确定如下目标:
1、2004年全省各市州、20个扩权县(市)要组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并开展担保业务;
2、2005年尚未成立信用担保机构的县(市)要建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
3、2006年进一步完善和规范全省信用担保机构和再担保机构,形成比较完备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
(二)建立中小企业担保体系的原则
1、支持发展与防范风险相结合的原则;
2、政府扶持与市场化操作相结合的原则;
3、开展担保与提高信用相结合的原则;
4、自我完善与政府部门监管、行业自律相结合的原则。
(三)中小企业担保的性质
1、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是指依法登记注册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专门机构与债权人(包括银行等金融机构)约定,当被担保人不履行或不能履行主合同约定债务时,由担保机构承担约定的责任或履行债务的行为。
2、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属《担保法》规定的保证行为,各种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均属非金融机构,一律不得从事财政信用业务和金融业务。
3、以政府出资为主建立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要实行政企分开和市场化运作,各级政府部门一律不得干预和具体操作担保业务。此类担保机构一般不以营利为主要目的,其担保资本金以政府资助为主。
4、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依合同约定,承担一般保证责任或连带责任。
二、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的形式、担保对象和担保种类
(一)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的形式
依据《担保法》和有关法律规定,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的法律形式可以是:以政府全额出资组建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事业单位法人和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含政府参股)形式的企业法人。
(二)中小企业信用担保的对象
中小企业信用担保的对象为需要进行担保,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有产品、有市场、有发展前景,有利于技术进步与创新的技术密集型和扩大城乡就业的劳动密集型的各类中小企业。
(三)中小企业信用担保的保证种类
中小企业信用担保种类主要包括中小企业短期银行贷款、中长期银行贷款、融资租赁以及其他经济合同的担保。在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建立初期,应重点为中小企业短期银行贷款提供担保,严格控制中长期贷款担保。
三、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的资金来源及筹措办法
(一)担保机构的资金来源主要有:政府预算拨款、会员入股、风险保证金、国内外捐赠、其它来源。
(二)担保机构应积极拓宽资金渠道。除政府出资外,还应广泛吸引民间资本,形成担保机构的多元投资主体。各级政府及其担保管理部门对担保机构要给予政策扶持,应根据当年财政预算平衡的要求和担保机构业务的开展情况,安排一定规模的担保资金纳入当年财政预算。省财政筹措1亿元资金,按与地方1∶2配套的原则,借给20个扩权县(市),用于支持建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每个扩权县(市)要想办法将配套资金落实到位。其它各市(州)县(市)要积极筹措资金,加快建立信用担保机构。
(三)政府安排的担保资金可作为担保机构的资本金,也可以担保基金的形式委托担保机构运作。担保基金的委托人与代理人应签订委托协议书,确定双方的权利与义务。接受委托的担保机构,应建立担保基金的专门账户,将担保基金与担保机构自身的业务分开,单独核算。
(四)各地应以遵循市场经济规律,实行社会化募股,市场化运作,企业化经营的运作机制,筹措担保资金,不断提升担保机构的能力。
四、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的设立
(一)担保机构的设立应具备以下条件
设立信用担保机构应当符合《担保法》、《公司法》及《公司登记管理条例》或《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规定的基本条件,并依法向登记机关申请登记注册,领取营业执照(登记证)后始得营业。
(二)担保机构的设立须经核准
依据《促进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鼓励和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国办发〔2000〕59号)、原国家经贸委《关于建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试点的指导意见》(国经贸中小企业〔1999〕540号)和《关于建立全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经贸中小企业〔2001〕198号)文的规定,由政府出资或部分政府出资设立的担保机构以及其它形式的担保机构,均须经同级政府或政府授权部门进行核准。
(三)申请设立担保机构,应向政府授权核准部门提交申请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经初审合格后,再提交以下资料:
(1)担保机构的章程;
(2)股东名册、出资额及所占股份;
(3)股东资信证明;
(4)拟任职的高级管理人员的简历和资格证明;
(5)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6)经营方针和计划;
(7)营业场所和与业务有关的其它设施的资料;
(8)政府授权审批部门要求提供的其它文件和资料。
(四)经核准设立的担保机构,应依照法律及有关规定办理注册,经登记注册后,方可开展业务。
五、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的职能和业务程序
(一)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的主要职能是对被担保者进行资信评估,开展担保业务,实施债务追偿。
在组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时,可按上述职能设立内部机构。
(二)中小企业信用担保程序
1、由债务人提出担保申请,并附债权人签署的意见;
2、进行资信评估与担保审核;
3、在债权人与债务人签订主合同的同时,由担保机构与债权人签订保证合同,需要时,担保机构与债务人签订反担保合同;
4、按约定支付担保费;
5、主合同履约不能,由担保机构按约定代偿;
6、担保机构实施追偿。
六、协作银行的选择和担保资金的管理
(一)协作银行的选择
1、各担保机构应选择有积极性和资信度好的商业银行(包括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城市信用社和农村信用合作社以及经批准可以经营人民币存贷款业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外资银行等),作为开展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业务的协作银行。
2、担保机构应与协作银行签订协作合同,明确保证责任形式、担保资金的放大倍数、责任分担比例、资信评估标准等内容。
(二)担保资金的管理
担保资金按照直接担保业务与授信担保业务分别进行管理。
1、从事直接担保业务的担保机构,按照与协作银行确定的担保放大倍数和代偿率的乘积的一定比例,将担保资金存入协作银行。
2、从事授信担保业务的担保机构和托管的政府担保资金,按照确定的担保放大倍数和代偿率的乘积的一定比例,存入承办授信担保业务的协作银行。
3、担保机构的资金主要用于为中小企业提供信用担保,剩余资金可用于购买国债、金融债券等。
4、担保机构非货币形态的担保资金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七、担保机构的担保业务收费
1、为减轻中小企业的融资成本,担保机构的担保收费标准一般控制在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50%以内。严禁提高收费标准和乱收费,具体收费标准由同级政府有关部门审批。
2、商业性担保机构和企业互助担保机构从事担保业务的收费标准,经同级政府物价部门审批可在上述标准基础上适当浮动。
八、风险控制与责任分担
(一)风险控制
担保机构必须全面加强风险控制,建立健全风险防范的各项措施。
1、担保放大倍数一般控制在3-5倍以内,最高不得超过10倍。具体担保倍数由担保机构和协作银行协商确定。担保机构对单个企业提供的担保责任金额,最高不超过担保机构自身实收资本的10%.
2、担保机构应建立严格的担保评估制度,配备各类专业人才,加强对担保项目的风险评估审查,建立科学严格的决策程序,切实防止盲目决策,要加强对担保项目的跟踪问效,完善对投保企业的事前评估,事中监控,事后追偿与处置机制。
3、担保机构应按当年担保费的50%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按不超过当年末担保责任余额1%的比例以及所得税后利润的一定比例提取风险准备金,用于担保赔付。风险准备金累计达到担保责任金额的50%后,实行差额提取。
(二)责任分担
1、债权人与担保机构之间的责任分担。按照“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原则,担保机构可以对银行贷款进行部分担保和全额担保,担保责任分担比例由担保机构与协作银行协商。
2、担保机构与债务人之间的责任分担。以扶持发展与防范风险相结合的原则,认真落实抵押、质押等反担保措施,防止被担保人随意逃废债务和转嫁风险。担保合同要明确反担保条款。
九、加强担保机构的信用制度建设
1、担保机构要遵循“诚实信用、公平竞争”的原则,依法开展担保业务,自觉接受经委、财政、工商等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
2、担保机构要建立内部财务会计制度,确保会计资料真实完整。要严格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进行会计核算,不得账外设账,不得授意、指使、强令会计人员违法办理会计事项,禁止一切弄虚作假的行为。
3、担保机构要强化信用意识,按照与协作银行签订的合作协议,自觉承担相关责任,逐渐树立在社会中的良好信用形象。
4、建立担保机构信用等级评价制度。政府有关部门应要求有资质的资信评估机构对担保机构的业务管理、担保能力、责任能力、担保前景等进行评定,确定其信用等级,并将其信用信息及时通报给金融、工商、税务等有关部门。
5、加强监督管理。各级政府要将担保机构的信用制度建设纳入到当地信用环境专项治理工作中,引导担保机构增强信用观念,并探索建立担保业行业自律组织或监管机构,加强对担保业的行为规范和监督管理,加强担保机构间的信息交流和合作,促进担保业发展壮大,更好地为中小企业融资提供便利。
十、担保机构的税费优惠政策
1、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关于鼓励和促进中小企业发展若干政策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5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再担保机构免征营业税的通知》(国税发〔2001〕37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做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免征营业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企业〔2004〕303号)规定,对被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批准并公布的非营利性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再担保机构,其从事担保业务收入,3年内免征营业税。
2、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关于鼓励和促进中小企业发展若干政策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59号)精神,各有关部门要降低中小企业贷款抵押物品登记收费标准。为减轻中小企业负担,我省贷款抵押物品登记收费标准,在原标准基础上降低50%.
十一、创新担保方式
各担保公司应全面加强与金融机构的合作,扩大与金融机构的合作范围空间,探索多渠道、多途径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新路子,尝试和推广与保险公司和有关国家银行的合作,允许中小企业用自有资产对担保机构实行反担保,对提供贷款担保有困难的中小企业,可以采取保证、抵押、质押组合担保方式,也可以依法开展多种形式的互助性融资担保尽量满足中小企业融资需求。各担保公司要积极努力地工作,不断提高工作效率。要积极创新担保机构的新业务,不断拓展担保服务新领域。
十二、加强对担保机构的服务指导和监督,促进全省信用担保体系的健康发展
建立和完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是各级政府为中小企业服务的一项重大举措。各级经委、财政、工商和人民银行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加大对担保机构的服务力度,加强对担保机构的政策引导、规范管理和监督。各担保机构要定期向各级经委和财政上报有关业务开展情况。各级经委、财政对发现的问题,要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处理,重大问题应报告当地政府和上级有关部门。同时,要不断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推广新经验。要加强信用担保机构的行业自律和维权制度建设,在适当的时候成立“湖北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协会”。要建立担保工作考核表彰制度,对信用担保工作做得好的单位和个人,要进行表彰。要采取得力措施,以求真务实的作风、勇于创新的精神,将我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建设和管理工作提 高到一个新的水平,为全省经济发展和改革开放作出新的更大的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