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政办[2004]138 号
颁布时间:2004-07-17 00:00:00.000 发文单位:湖北省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
《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地区“两基”巩固提高工作的意见》已报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四年七月十七日
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地区两基巩固提高工作的意见
市人民政府: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教育工作的决定》(国发〔2003〕19 号)和《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地区“ 两基”巩固提高工作的意见》( 鄂教基〔2004〕18 号),进一步巩固提高我市农村地区基本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基本扫除青壮年文盲( 以下简称“两基”)成果,高水平、高质量普及全市农村地区九年义务教育,现就有关事项提出意见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认识,增强大力加强农村地区“两基”巩固提高工作的紧迫感和责任感
进一步加强全市农村地区“两基”巩固提高工作,对于全面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全面提高义务教育质量、扫除文盲,促进全市教育事业协调发展,促进我市农村地区经济和社会事业协调发展,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奋斗目标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对此,各区人民政府及市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增强紧迫感、责任感,加强领导,突出重点,抓住薄弱环节,坚持不懈地抓紧抓好全市农村地区“两基”巩固提高工作。各区人民政府对本地“两基”巩固提高工作负主要责任,要根据全市规划要求和本地实际情况,研究制定辖区内农村地区“两基”巩固提高工作的具体目标、实施步骤和措施,确定巩固提高工作的重点内容和基本要求,并采取切实措施予以落实。
二、明确指导思想和主要目标,努力使农村教育工作达到“五个明显”
全市农村地区“两基”巩固提高工作的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理论和“ 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把发展作为第一要务,坚持积极进取、实事求是、分区规划、分类指导的基本原则,将“两基”巩固提高工作作为全市农村教育工作的重点,坚持普及与提高、规模与效益相统一,把提高教育质量放在重要位置。
今后 5 年,全市农村地区“两基”巩固提高工作的主要目标是:义务教育的普及程度进一步提高,适龄儿童都能按时入学,小学在校生年辍学率控制在 1% 以下,初中在校生年辍学率控制在 3% 以下;17 周岁人口初级中等教育完成率达到 90% 以上,视力、听力和智力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阶段入学率稳定在 90% 以上;全面扫除有学习能力的青少年(15―24 岁)文盲,青壮年文盲率下降到 2% 以下,复盲现象得到有效控制,脱盲人员巩固率逐年提高。经过不懈努力,使农村教育工作达到“五个明显”,即:教育普及程度明显提高,教育投入明显增长,办学条件明显改善,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明显提高,教师队伍素质明显优化,形成我市农村义务教育和扫盲工作持续健康发展的机制。
三、采取切实措施,不断加强“两基”巩固提高工作
(一)进一步巩固完善全市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增加义务教育经费投入。各区人民政府要进一步完善以区为主的管理体制,依法保证财政主渠道的足额投入,健全农村义务教育经费预算制度,将本地农村义务教育经费全额纳入预算,依法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专题报告。进一步完善以财政拨款为主,其它多种渠道筹措教育经费为辅的投入体制,优先保证“两基”巩固提高工作的经费投入,确保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财政拨款的增长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并使按在校学生人数平均的教育费用逐步增长,保证教师工资和学生人均公用经费逐步增长(以下简称三个增长)并使农村小学、初中生均教育经费和生均公用经费逐年增长,确保农村义务教育经费投入不低于税费改革前的水平,努力实现“保工资、保运转、保安全、保贫困学生入学”的基本目标。
各区本级财政安排农村义务教育经费要达到三个增长的要求,切实落实农村税费改革固定性转移支付用于教育的比例不低于 60% 的要求,并且不得以转移支付充抵法定的教育经费预算。
各区要坚决贯彻落实《省人民政府关于确保农村义务教育正常运转的通知》( 鄂政发〔2003〕26 号)要求,进一步建立健全教师工资发放、公用经费保障、危房改造资金投入、教育收费监管、化解“普九”债务等 5 项机制,全面实行教师工资、危房改造资金、学校公用经费和资助贫困学生资金等 4 个专户管理。要健全义务教育经费管理制度,切实提高经费使用效益,严格规范中小学收费,制止各种形式的乱收费行为。
落实国家和省有关扫盲教育和特殊教育经费的有关规定。市、区财政部门要安排一定的专项扫盲和特殊教育经费,鼓励社会力量和个人自愿资助扫盲教育和特殊教育。市、区财政对特殊教育经费要按高于一般学校定额的标准予以安排,确保特殊教育学校的正常运转。对特殊教育学校,其教师的工资和岗位津贴要全额拨付,学生要优先享受免杂费、书本费、补助寄宿生活费(以下简称两免一补)政策。对跨区就读的盲、聋、哑儿童,实行市补助学习费、区补助交通费、乡(镇)补助生活费的三级补贴政策。
(二)进一步完善中小学校学生入学办法,坚持实行义务教育通知入学制度。义务教育起始年级新生的入学通知,由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中小学在校学生由中小学校负责在上学期结束以前将入学通知发到学生本人手上;进城务工农民子女入学由各城区人民政府教育部门于每学期开学前半个月,在进城务工农民居住集中的地方,张贴进城务工农民子女《入学通知书》,对返回原籍就读的学生要及时为其办理转学手续。
切实保障弱势群体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各区要建立健全资助家庭贫困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有关制度,争取到 2006 年使义务教育阶段家庭贫困学生全部享受两免一补政策,消除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因贫失学、辍学现象。要建立保障残疾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制度和工作机制,提高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普及程度。
(三)加大防流控辍工作力度,进一步提高义务教育的巩固率和完成率。各区人民政府、教育部门和学校要将降低义务教育阶段在校学生辍学率作为提高义务教育普及程度的重点,建立健全目标责任制,层层落实防流控辍任务。乡(镇)人民政府要对动员组织本地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控制初中学生辍学负主要责任,要依法通过行政、法律等多种手段督促学生家长或监护人及时送适龄儿童入学或返学。教育部门、学校要建立流失生报告及劝返制度,积极协助当地政府做好学生入学动员和流失劝返工作。
各区人民政府要设立贫困生助学专项资金,并动员全社会开展经常性助学活动,主要资助农村家庭经济困难的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优先资助残疾学生,兼顾其他困难学生。通过有计划地实施两免一补政策,广泛开展城乡学校对口支援和“一对一”帮扶活动,确保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坚持完成九年义务教育,确保不让一个孩子因贫困而失学。
(四)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努力提高教育质量。要加强中小学德育工作,积极开展形式多样的社会主义、爱国主义、集体主义、中华民族传统美德、社会公德、法制、诚信、心理健康等方面的教育;要改进德育工作方式方法,增强德育工作的针对性、实效性和主动性;要加强德育的实践环节,建设并管理好青少年校外活动场所和社会实践基地。
深入推进基础教育课程改革,调整农村学校的教学内容和教学要求。各区要加强课改实验教师培训,引导广大教师更新教育思想,转变教育观念,变革教学方式。要以学校为单位,开展农村地区基础教育课程改革实验基地创建工作。在完成国家规定的基本教育教学要求的同时,利用综合实践活动、地方和学校课程,增设农业生产和开发技术的课程内容和实用技术培训,使学生在学习文化知识的同时,掌握 1 至 2 门直接服务于当地农村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技能,培养学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进一步落实国家有关“绿色证书”教育的要求,使每个初中生毕业前能接受不少于 300 个课时的“绿色证书”教育培训。
改革考试和教育评价制度。要建立以促进学生发展为目标的学生评价体系,建立有利于提高教师职业道德和专业水平的教师评价体系及有利于提高学校教育质量的学校评价体系。
实施现代远程教育工程,大力推进农村中小学信息技术教育。市、区设立农村中小学远程教育专项资金,力争到 2007 年全市农村初中学校基本具备计算机教室,农村小学基本具备卫星教育收视点,农村小学教学点具备教学光盘播放设备和成套教学光盘。农村中小学校在充分利用现代信息资源为教学服务的同时,要积极为农村“三教(基础教育、成人教育、职业教育)统筹”、扫盲教育、农民实用技术培训、农村党员教育和农村精神文明建设服务。
进一步提高中小学校管理水平。要加强校园文化建设,规范学校管理,整治校园周边环境,创建安全文明校园,创造良好育人氛围;加强行政、后勤管理,为教学工作提供优质服务和良好保障;根据农村中小学办学特点,改进学校管理方式、方法和手段,建立社区、家长参与学校管理的制度。
(五)合理调整布局,改善办学条件。各区人民政府要按照“小学就近入学,初中相对集中”的原则,制定和完善中小学布局结构调整和建设的规划,稳步推进农村中小学布局调整工作,提高办学规模和效益。各地要根据实际,重点加强农村寄宿制初中的建设,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建设九年一贯制的农村寄宿制义务教育学校。为避免因就学路程较远造成小学生失学、辍学,对于偏远地区的教学点应予以保留。
加强全市农村初中建设,进一步改善农村中小学办学条件。各区人民政府要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并结合本地实际,采取切实措施,力争在 3―5 年内使本地区的初中建设达到国家规定的最低标准。要加大校舍建设和危房改造力度,提高生均校舍面积,提高校舍建设质量,大幅度降低危房率和 55 人以上大班额比例;要高度重视学生宿舍和学校公共卫生设施建设,改善寄宿学生的食宿条件和学校公共卫生设施条件,学生宿舍、食堂、厕所等设施要符合国家建设和卫生标准。
进一步加强农村中小学实验室和图书馆建设,建立实验设备和图书的更新机制,使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小学和初中,街道、乡(镇)中心小学和初中的教学仪器配备、图书藏书量及生均占有量达到国家一类标准,其它农村小学、初中达到国家二类标准。要积极创造条件,改善学校体育、美育设施。市财政将视各地中小学布局调整和建设情况,给予一定的经费支持。
(六)深化人事制度改革,加强师资队伍建设。各区人民政府要按照核定的中小学教职工编制,尽快落实到学校。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占用或变相占用农村中小学教职工编制。市、区教育部门要依法履行教师资格认定、招聘录用、职务评聘、培养培训和考核职能。农村中小学校长由各区教育部门选拔任用并归口管理,坚持和完善校长任职资格和定期培训制度,严格按照任职条件聘任小学、初中校长,将公开招聘、平等竞争、择优聘任作为主要的选拔任用方式。
全面实施教师资格制度。要严把教师入口关,严禁不具备教师资格者进入教师队伍,优先聘用具备教师资格且学历层次较高的高等学校毕业生,同时要面向社会吸收非师范类高校毕业生和社会优秀人才从教,拓宽中小学教师来源渠道。积极鼓励师范类毕业生到农村任教,城镇教师向经济欠发达地区、边远地区和薄弱学校流动,努力实现中小学教师资源的合理配置。中小学新进教师一律实行面向社会公开招聘,择优录用,实行合同管理。各区教育部门要建立教师交流制度和城镇教师到乡( 镇)中小学任教服务期制度,建立小学短线教师流动教学制度,保证农村小学能够按照国家规定开齐课程。城镇中小学教师晋升高级教师职务,应有在乡村中小学或薄弱学校任教或援教 1 年以上的经历。
按照“面向全员、突出骨干、倾斜农村”的指导思想,加大农村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工作力度。建立、完善以课程改革为主要内容的教师定期培训和校本培训制度,使教师掌握课程改革精神和必备的教学技能。大力加强中青年骨干教师的培养,争取用 3―5 年时间,为全市所有农村乡(镇)初中和小学主要学科培训 1 名学科带头人,尽快在各区形成 1支以中青年教师为主、学科门类齐全的骨干教师队伍。努力提高中小学教师的学历水平,到 2007 年,小学、初中专任教师要全部符合国家规定学历,新补充的小学、中学教师分别达到专科和本科学历。
加强教师职业道德建设,提高教师职业道德水平,杜绝教师严重违法、违纪事件发生。进一步改善教职工待遇,确保教职工工资按时足额发放。继续加强农村中小学教师安居工程建设。切实保障农村中小学教师医疗保健,努力解决山区、库区、湖区教师的后顾之忧。
(七)进一步巩固扫盲成果,提高扫盲工作质量。各区人民政府和教育部门要根据第五次全国人口普查的有关数据,深入开展调查统计,摸清扫盲对象的底数,在此基础上制定扫盲和扫盲后巩固提高工作计划和相应的措施,层层建立责任制,将任务分解到乡(镇)、村,落实到人。
建立健全新时期新的扫盲工作机制。要动员师生参与扫盲和扫盲后巩固、提高工作,帮助身边的文盲或脱盲学员开展各种形式的学习活动。形成以普通中小学为主体、广大师生积极参与扫盲工作的新格局。在全市广泛开展创建无青壮年文盲乡( 村)活动。市、区教育部门要结合当前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组织力量开发新的扫盲教育课程资源。在扫盲教学中大力推广适用技术,普及科学技术常识,充分利用中小学信息技术和电化教育设施进行教学活动。要设立妇女扫盲和巩固提高项目,大幅度降低妇女文盲率。
四、加强对“两基”巩固提高工作的领导,进一步完善督导评估制度
(一)建立健全农村“两基”工作领导责任制。各级政府要将“ 两基”巩固提高工作作为农村教育的重点工程和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爱民工程,并实行一把手负责制,将“两基”巩固提高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做到有规划、有措施、有经费保障、有检查落实。要层层签订农村教育责任状,进一步分解和强化各级政府的职责,调动各级政府的积极性,把“两基”巩固提高工作抓紧抓实。要认真组织实施省人民政府制定的“ 两基”巩固提高规划,并采取切实措施支持农村地区“两基”巩固提高工作。各区人民政府及教育部门对本地“两基”巩固提高工作负主要责任,要按照省、市人民政府的要求,制定巩固提高工作的具体实施方案,确定巩固提高工作的重点内容和基本要求,并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予以落实;要统筹区域内的教育资源,调动街道、乡(镇)的工作积极性,把“两基”巩固提高工作抓紧抓实。
(二)进一步完善“ 两基”巩固提高工作督导评估制度。要根据国家和省制定的“ 两基”巩固提高工作督导评估办法,以区为单位开展农村地区“两基”巩固提高的督导评估工作。建立对区级人民政府教育工作进行督导评估制度,将“ 两基”巩固提高工作作为重要督导评估内容,督导评估结果作为考核领导干部政绩的重要内容和进行表彰奖励的重要依据;实行 2 年 1 次的“普九”复查,并将复查结果向社会公布。市、区人民政府和教育部门要将义务教育普及程度作为巩固提高“两基”成果的重点工作,建立义务教育普及程度的专项督查制度,并将其纳入“两基”复查和对各区人民政府教育目标管理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和专项拨款的重要依据。以上意见如无不妥,请予批转。
武 汉 市 教 育 局
武 汉 市 财 政 局
二00四年六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