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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抓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的通知

鄂政办发[2004]5号

颁布时间:2004-01-18 00:00:00.000 发文单位: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了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重要批示和全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会议精神,加速推进我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建立,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抓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进一步明确试点工作的目标任务。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是新形势下党中央、国务院为解决农业、农村、农民问题,统筹城乡、区域、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重大举措,对于提高农民健康保障水平、减轻农民负担,解决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问题具有重要作用。开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的主要目的是积累成功经验,完善政策措施;主要任务是研究和探索适应经济发展水平、农民经济承受能力、医疗服务供需状况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政策措施、运行机制、服务体系和监管方式,为全面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提供经验。各地、各有关部门要紧紧围绕着试点工作的目标任务,精心组织,积极探索,不断完善,把这件好事办好,让广大农民得到更多的实惠。

  二、认真总结经验,不断完善试点工作方案。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是一项全新的工作,缺乏成熟的经验,需要在实践中不断探索。各试点县(市)要对前一阶段试点工作的情况进行认真分析和总结,并针对试点工作中发现的问题,认真修订和完善试点工作方案。要对各类医疗机构和医疗费用的分段补助比例、起付线、封顶线等进行科学的测算,制定合理的标准,确保合作医疗基金安全,确保农民受益最大化。

  三、加大宣传力度,积极引导农民自愿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开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必须严格遵循农民自愿参加的原则。各地要进一步加大宣传力度,深入乡村农户,做耐心细致的宣传教育工作,把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有关政策向农民讲清讲透,引导农民自愿参加合作医疗。要切实规范农民参加合作医疗的手续,坚持农民亲自签订协议、自愿缴费。坚决禁止为片面追求农民参加合作医疗的比率,采取向乡村干部硬行摊派任务,强迫农民缴费,强迫乡(镇)卫生院和乡村医生代缴,或用财政拨款和捐款冲抵农民缴费等错误行为和作法。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监督检查,一经发现上述问题,必须严肃查处。

  四、加强经办机构建设,建立相对独立的合作医疗管理体系。

  要按照“管办分离”的原则,加强合作医疗经办机构建设。乡(镇)合作医疗经办机构作为县(市)合作医疗经办机构的委托(或派出)机构,要与乡(镇)卫生院脱钩。经办机构工作人员要由县(市)统一管理,在卫生系统内公开招聘,人员工资和业务经费由县(市)财政解决。各地还要积极探索乡(镇)经办机构人员异地聘用的办法,以形成相对独立的合作医疗管理体系。

  五、建立健全制度,加强合作医疗基金监管。要进一步建立健全合作医疗基金征收、入户、拨付、使用、审计等各项管理制度,实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收支分离,管用分离。要加快合作医疗信息管理系统建设,充分利用农业银行的网上银行和合作医疗信息管理系统,对合作医疗基金进行实时监控。要进一步完善合作医疗民主监督制度,充分发挥合作医疗监督委员会的监督功能,充分尊重农民的知情权,坚持“公开”与“公示”制度,切实加强合作医疗基金的监管。一旦发现有挪用或贪污浪费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的,要依法严肃处理。

  六、深化农村卫生改革,不断提高医疗服务质量。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深化农村卫生改革,加快推进农村卫生机构内部改革,实行院长招聘制、全员聘任制,落实乡(镇)卫生院“县办县管”的管理体制。要切实加强农村医疗卫生机构基础设施建设,不断改善农村医疗卫生服务条件。要进一步加强卫生技术人员的业务培训,积极引导县以上医疗机构的技术服务向乡(镇)延伸,乡(镇)医疗卫生机构的技术服务向村组延伸,努力提高农村医疗服务水平。逐步做到农民“小病不出村,大病不出乡,疑难病不出县”,向农民提供方便、价廉、优质的医疗卫生服务。要切实加强定点医疗机构的管理,坚持定期考核和动态管理制度,严格规范定点医疗机构的诊疗程序和用药行为,控制农民医药费用的不合理增长,减轻农民负担。

  七、加强药品购销监管,确保农民用药安全。保证农村药品的供应,方便农民用到安全、有效、低廉的药品,是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健康发展的重要保障。各地要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农村药品监管。要积极推行农村卫生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和区域配送的试点工作。试点县(市)要加强农村药品供应网络建设,鼓励药品连锁企业向农村发展和延伸,建立面向农村的区域配送中心,对定点医疗机构实行集中配送。药监部门要严格农村药品批发零售企业的经营准入,整顿农村药品市场,打击非法经营,净化农村医药市场。

  八、切实加强领导,推动试点工作健康发展。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是各级政府义不容辞的职责。各地要切实加强领导,把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作为解决“三农”问题的一件大事,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定期研究,及时解决试点工作中遇到的具体问题。要认真落实政府补助资金,并按要求将合作医疗经办机构的人员、工作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切实予以保证。民政和扶贫部门要抓紧制订农村医疗救助的相关政策,认真解决好农村五保户、贫困户家庭的医疗救助问题。审计部门要按省试点方案的要求,对各试点县(市)合作医疗基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并将向省协调领导小组报告审计结果。卫生、财政、农业等部门都要认真履行职责,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共同做好试点工作。农业银行也要发挥自身优势,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基金监管和配套服务,并继续支持新增试点县(市)的合作医疗管理信息系统的建设。

  今年一季度,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协调领导小组将派出由有关专家和管理人员组成的督查组,对试点县(市)实际参加合作医疗的农民人数、合作医疗基金的征收与管理、定点医疗机构的服务状况等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各试点县(市)要进行认真自查,并于2月15日前将自查结果报省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四年一月十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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