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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人民政府关于全省地方粮食储备计划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鄂政发[2004]23号

颁布时间:2004-04-26 00:00:00.000 发文单位:湖北省人民政府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

  为了加强各级政府对粮食的宏观调控力度,确保粮食安全,根据国家关于进一步充实和完善地方粮食储备的要求,现将我省地方粮食储备计划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全省地方粮食储备计划

  根据国家“产区要按非农业人口3个月、销区要按非农业人口6个月的粮食消费量建立地方粮食储备”的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确定全省地方粮食储备总规模为9亿公斤(原粮,下同)。为了确保重点,有利调控,其中:安排省级3亿公斤,武汉市2.5亿公斤(含新洲、黄陂、蔡甸、江夏区),其余3.5亿公斤按照各市(州)县(市)级的非农业人口同比例进行分配(具体详见附表一)。

  地方粮食储备计划为指令性计划,各地必须尽快落实到位,实行指令性管理。为了确保本地区粮食安全,各地可以在省下达计划的基础上,根据财力和粮食需求多建市、州、县(市)本级储备。

  二、市(州)、县(市)粮食储备的落实、管理办法及要求

  (一)市县储备粮的落实和管理实行分级负责制。市县储备粮的所有权、动用权属同级人民政府。各地要按储备粮管理的要求,由粮食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农发行等有关部门尽快落实储备粮计划,确保储备粮数量真实、质量完好、调得动、用得上。

  (二)市县储备粮品种,以早中晚籼稻为主,襄樊、随州可安排一定比例的小麦,山区市县也可根据本地粮源和用粮需要安排一部分玉米,大中城市应安排一定比例的成品粮储备。

  (三)各地要按省下达的市县粮食储备计划,从当地市场价粮食库存中就地划转作为市县储备。当地市场价粮食库存不足的,要积极组织粮源,或由省粮食局在省内协调粮源。划转和调剂后仍有缺口的,在新粮上市后优先入库,确保任务的完成。

  (四)市县储备粮原则上按招标采购的方式采购入库,入库成本价按招标价核定。对就地划转的粮食按当期市场价核定入库价位,对调剂调入的粮食按调入成本核定入库价位,对新收购的粮食按收购价加合理费用确定入库价位。具体办法由县市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制定。

  (五)市县储备粮在落实利费补贴和轮换价差亏损补贴的前提下,由农发行按照国家政策、信贷管理要求和储备粮计划负责安排和落实所需贷款。

  (六)市县储备粮必须在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的储备库集中储存和管理。每个市县原则上只能选定一个交通便利、仓储条件好、管理规范、具有国家储备粮承储资格和农发行贷款资格的国家粮食储备库进行储存,并报省粮食局备案。

  (七)市县储备粮补贴资金(含利息、保管和轮换费用、轮换价差亏损、损失损耗)来源由市县按计划从包干到县市的粮食风险基金中列支,包干粮食风险基金不足的,由市县政府负责筹资解决。储备粮的利息和费用补贴标准,由县市政府参照中央储备粮的标准制定,并在农发行实行专户管理。

  (八)市县储备粮采取滚动轮换,动态管理,确保粮食数量真实、品质达标,费用节省。

  三、省级粮食储备的落实、管理办法及要求

  (一)省级储备粮所有权、动用权属省人民政府。未经省政府批准,任何地区、部门和个人都不得擅自动用。

  (二)省级储备粮主要用于调节省内粮食供求平衡、稳定粮食市场、应对重大自然灾害或者其他突发事件等。

  (三)省级3亿公斤储备粮安排应坚持以下原则:一是确保粮食安全的原则,有利于省政府急需时调控使用;二是相对集中的原则,有利于管理、节约成本;三是便于轮换周转的原则,储存地轮入粮源充足;四是储存设施完备的原则,能确保储粮安全;五是交通便利的原则,能确保调运快捷。

  按照以上五个原则,省级3亿公斤储备粮计划分解落实到省内24个国家储备库承储(具体库点详见附表二)。

  (四)省粮食局要将省级储备粮计划落实到库点,并进行具体管理。承储企业必须具备自有产权、农发行贷款资格及其他相关条件的粮食储备库,严禁承储企业层层转包,否则按转包数量扣回补贴款,并取消承储企业的承储资格。省财政厅、省农发行等有关部门要按各自职责对储备粮进行监管。

  (五)省级储备粮3亿公斤、储备油5000吨的保管费用、利息、轮换费用和价差亏损、损失损耗等补贴,省政府按6000万元对省粮食局包干,由省粮食局在农发行实行专户管理,省财政厅实行监管。

  (六)省级粮油储备由省农发行按照国家政策、信贷管理要求和储备粮计划负责安排和落实所需贷款。

  (七)省级储备所有粮源均采取招标采购的方式,以招标价格(含入库费用)作为入库成本价入帐。入库完成后,由省粮食局、省财政厅、省农发行组织专班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即作为省级储备粮承储,对验收不合格的取消其承储计划。

  (八)省粮食局负责省级储备粮的日常管理。一是按照省级储备粮安排原则,择优选点,按计划和国家粮食质量标准组织粮源。当前要尽快组织划转和收购入库。二是与承储企业签订省级储备粮委托代储合同,明确承储企业应承担的经济和法律责任。三是制定轮换管理办法,每年按省级储备粮规模1燉3的比例实行滚动轮换、动态管理,确保粮食数量真实,质量完好。四是对省级储备粮承储企业的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考核,结合轮换,对承储库点实行优胜劣汰。

  四、进一步加强地方储备粮的管理

  为了切实加强对地方储备粮的管理,参照《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研究制定《湖北省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内容主要包括:总则、收购、储存、轮换、动用、监督管理、违规查处、附则等。由省粮食局会同省政府法制办、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农发行等部门草拟,报省政府审定后另行公布施行。

  附件:1、湖北省地方粮食储备计划表(略)

     2、省级储备粮计划表(略)

  二○○四年四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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