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政办发[2004]82号
颁布时间:2004-06-16 00:00:00.000 发文单位: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非法采供血液和单采血浆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4〕44号)精神,进一步加强我省血液及血液制品管理,严厉打击非法采供血液和单采血浆行为,保护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结合《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省打击非法采供血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鄂政办电〔2004〕61号),现就认真抓好非法采供血液和单采血浆专项整治工作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切实加强对专项整治工作的领导
开展非法采供血液和单采血浆专项整治,保障血液及血液制品安全,是各级政府义不容辞的职责。各地、各部门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把非法采供血液和单采血浆专项整治工作,作为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维护广大群众根本利益的一项重要工作,切实抓紧抓好。为加强对专项整治工作的领导,省政府决定增补省监察厅、省整规办负责人为省打击非法采供血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各地也要进一步健全专项整治工作领导机构,加强领导,周密部署,精心组织,建立严格的责任追究制度。对整治不力,给社会造成危害的,要严肃追究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二、突出重点,认真抓好专项整治工作
根据国家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各地要着重围绕以下六个方面开展专项整治工作:一是依法严厉打击非法采集血液、原料血浆的犯罪行为,严厉打击组织他人卖血(浆)、或以暴力胁迫及其他方法迫使他人卖血(浆)的“血头”、“血霸”;二是严肃查处单采血浆站手工采集、跨区域采集、超量频繁采集和冒名顶替采集原料血浆等违法行为;三是加强对血液制品的监督管理,依法严厉惩处血液制品生产单位违法收购原料血浆的行为;四是严厉打击非法制造、回收一次性无菌医疗器械的行为,加大对采供血(浆)所用的一次性医疗器械的采购、使用、回收 、处置的管理,切断非法采供血行为和“血头”、“血霸”的工具来源;五是严肃查处无偿献血中的冒名顶替等违法行为;六是进一步规范采供血机构的管理,建立日常监管和专项整治相结合的长效机制。
三、统一步骤,精心组织好各个环节的专项整治工作
按照全国的统一部署,我省打击非法采供血专项整治工作步骤作相应调整。
自查阶段(6月30日前):各地按照工作方案确定的内容,在本辖区内开展自查,并由市(州)将实施方案和自查结果于6月30日前报省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整改阶段(7月1日~10月31日):对自查中发现的问题,各地组织认真整改。省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对各地工作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并将督查结果通报全省。
总结验收阶段(2004年11月):各地对专项整治工作进行认真总结,省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对各地整治情况进行检查,并向国家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上报整治结果。
四、明确职责,加强部门之间的协调与配合
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查处采供血机构与违法组织他人卖血者串通采集冒名顶替者血液的行为;查处采供血机构不按有关规定进行体检、采集、化验的行为;查处医疗机构未经批准自采、自供、自购血液的行为;查处临床用血未经过艾滋病病毒和其他传染病病毒检测的行为。
卫生行政部门会同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加强对省内生物制品生产单位和单采血浆站的监督管理,查处单采血浆站与违法组织他人卖血者串通采集冒名顶替者原料血浆的行为;对手工采浆机构,要吊销其《单采血浆许可证》,触犯刑律的要移交司法机关;严厉打击非法制造、回收一次性无菌医疗器械的行为;查处非法回收、不按规定采购、倒卖或重复使用一次性输血器材的行为;检查使用后的一次性采输血、输液器材按规定处理销毁等情况,对违法违规人员和单位予以严厉惩处。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落实原料血浆的采集、收购和血液制品生产的监管,定期核对原料血浆供应数量,耗材销售使用数量以及血液制品生产数量等情况,对违反《血液制品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的单位和个人予以严惩。各血液制品生产企业要定期向食品药品监管局报告血液制品产量及血浆来源和数量。
监察机关会同有关部门,对政府部门及事业单位在无偿献血中组织外单位或社会人员冒名顶替献血的行为予以查处,依纪依法追究当事人及有关领导的责任。对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血液制品管理条例》和《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不力、采供血机构秩序混乱、非法采供血问题严重的地区,严肃追究有关部门和地方行政领导的责任。
公安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法严厉打击非法采集血液、原料血浆的犯罪行为和“血头”、“血霸”;严厉打击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疗器械和非法经营医疗器械的犯罪活动;依法查处拒绝、阻碍有关部门依法执行公务的人员,保障整治活动正常进行。
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建立定期联席会议制度,通报本部门专项整治进展情况,并根据整治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调整工作安排,形成专项整治的强大合力。
五、严肃执法,抓好日常监督管理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对采供血和单采血浆各个环节的监督检查,并适时对重点地区、重点环节进行突击检查,把开展专项整治与加强日常监管结合起来,逐步形成长效的监督管理机制。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责令限期整改,对违反法律法规的单位和直接责任人,要依纪依法严肃处理,涉嫌犯罪的要移送司法机关。
为动员社会力量参与专项整治工作,加强监督力度,省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在省卫生厅设立举报电话:027—87273185.各地也要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加强社会监督。对经查实的举报线索,要对举报人给予适当奖励。
二○○四年六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