颁布时间:2004-07-08 00:00:00.000 发文单位:湖北省黄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大冶市、阳新县、各区人民政府,各厂矿企业、院校,市政府各部门:
自1996年11月我市全面开展行政区域界线勘定工作以来,全市共完成9条全长185公里的县级界线、4条全长332公里的地级界线和1条全长145公里的省级界线的勘定任务,解决了一批历史遗留的边界争议问题。为了巩固行政区域界线勘定成果,加强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根据《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3号)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工作的通知》(鄂政办发[2003]139号)精神,现就加强我市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加强对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工作的领导
行政区域界线是各级人民政府在本行政区域内依照法律权限、行使行政区域管辖权的重要依据。做好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工作,对于巩固行政区域界线勘定成果、维护边界地区的社会稳定、促进边界地区的团结和经济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进一步提高认识,高度重视和支持界线管理,切实加强领导,把行政区域界线管理作为一项经常性、长期性的工作列入政府工作日程,落实工作专班和必要经费,加大工作力度,确保这项工作顺利进行。
二、切实维护行政区域界线及其标志物的严肃性,进一步规范界线及其标志物的变更管理
经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批准的行政区域界线,是行政区域毗邻的人民政府行使行政区域管辖权的法定分界线。界桩和指示行政区域界线走向的河流、沟渠、道路等线状地物是行政区域界线的法定标志物。各地要认真执行行政区域界线管理的有关政策、法规,严格维护行政区域界线及其标志物的严肃性和稳定性。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擅自变更行政区域界线及其标志物,不得擅自移动或变更界桩位置。对故意损毁、擅自移动界桩或者其他行政区域界线标志物的,要依法予以处罚。
因行政区划调整、生产建设需要变更行政区域界线的,或由于自然原因导致界线标志物发生变化的,要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因行政区划调整涉及行政区域界线变更的,各级人民政府要及时按照规定程序上报,上报的请示中要明确拟变更的行政区域界线走向,请示附件中要包括拟变更行政区域前后的行政区域界线图,经上级行政机关批准后,行政区域毗邻的相关人民政府要按照勘界测绘技术规范进行测绘,并埋设界桩、签订协议书,并报批准机关备案。因生产建设需要横跨行政区域界线的,行政区域毗邻的相关人民政府要协商一致后办理手续,并报批准机关备案。因自然原因或其他原因导致界线标志物发生改变的,行政区域毗邻的相关人民政府要共同组织修测,确定新的标志物,并报批准机关备案。
三、加强行政区域界线的检查维护和勘界资料档案管理,努力提高界线管理工作水平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建立行政区域界线联合检查制度。县级以上行政区域界线每5年检查一次。遇有影响行政区域界线实地走向的自然灾害、河流改道、道路变化等特殊情况,行政区域毗邻的相关人民政府要共同对行政区域界线的特定地段随时安排联合检查,按规定妥善处理联合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并将检查结果共同报送批准机关备案。
根据国家民政部、全国勘界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及省民政厅的统一部署安排,我市已对2008年以前行政区域界线联检年度任务作了具体安排,市民政局将拟制具体方案组织实施,各县(市)区民政部门要积极协助上级主管部门共同完成好涉及我市的省级和市州间县级行政区域界线的联检任务。
勘定行政区域界线和在行政区域界线日常管理中形成的协议书、工作图、界线标志记录、备案材料、批准文件以及其他与勘界记录有关的材料,既是勘界和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工作的真实记录和工作成果,又是实施行政区域界线管理的重要依据。各地要按照档案管理规定立卷归档,妥善保管。要根据形势的要求和工作的需要,做好档案资料的开发、利用,积极探索和开展行政区域界线管理的信息化建设工作,努力提高界线管理工作水平。
四、明确职责,密切配合,切实加强行政区域界线管理
行政区域界线由毗邻双方共同管理,各级人民政府分级负责。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界线的日常管理工作,牵头处理边界双方对行政区域界线实地位置认定不一致而引发的争议。国土资源、林业、农业、水利、公安等部门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处理边界地区因矿产资源、飞林飞地、插花林地、水利设施或跨界生产建设而引发的各类纠纷,民政部门要予以配合。行政区域毗邻的相关人民政府及其部门要以通告或行政区域界线详图的形式公布行政区域界线,进一步规范区划地图及区域界线的编制及画法,使社会各界和广大干部群众了解法定的行政区域界线,自觉维护行政区域界线及其标志物。
二OO四年七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