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库

黄冈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农村教育发展的意见

黄政发 [2004] 20号

颁布时间:2004-09-09 00:00:00.000 发文单位:湖北省黄冈市人民政府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龙感湖管理区,市政府各部门:

  为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教育工作的决定》(国发[2003]19号)和《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教育工作的决定〉的实施意见》(鄂政发[2004]26号),认真落实全国、全省农村教育工作会议精神,加快我市农村教育发展,深化农村教育改革,提高全市农村人口的科学文化素质,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和城乡协调发展,现就加快农村教育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农村教育的重要作用,促进农村教育持续健康发展

  1、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增强加快发展农村教育的责任感和紧迫感。农村教育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中具有基础性、先导性、全局性的重要作用。农村教育水平的高低关系到各类人才的培养和整个教育事业的发展,关系到全市人口素质的提高。要从根本上解决好农业、农村、农民问题,加快我市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步伐,为实现经济跨越式发展战略提供人力资源保障,必须大力推进农村教育改革与发展。近十年来,我市农村教育取得了巨大成就。全市实现了基本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和基本扫除青壮年文盲(以下简称“两基”)的目标,教育改革进展顺利,教育教学质量稳步提高。但是,我们必须清醒地看到,我市农村教育薄弱的状况还没有得到根本改变,教育为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服务的能力有待进一步提高。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以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战略高度,采取切实、有效措施,促进农村教育持续健康发展。

  二、大力发展各类教育,全面提升农村基础教育质量

  2、深化教育改革,进一步巩固提高“两基”成果。各县(市、区)政府要继续把“两基”作为农村教育的重点,不断改善办学条件,大力组织适龄少年儿童入学,努力降低农村中小学辍学率,全面提高九年义务教育的普及程度。全市普及九年义务教育的人口覆盖率达到100%,农村小学在校生年辍学率控制在1%以下,初中阶段在校生年辍学率控制在3%以下,青壮年文盲率下降到2%以下。2010年,沿江地区要实现高水平、高质量普及九年义务教育的目标。要进一步深化农村中小学课程改革和教学改革,建立与课程改革相适应的教育评价制度和考试招生制度。加强地方教材建设和课程开发,农村中小学教学内容的选择、教科书的编写和教学活动的开展,在实现国家规定基础教育基本要求时,要紧密联系当地实际,开展农村创业和现代化农业生产技术等内容的教学,使学生在学习文化知识的同时,掌握一至两门农村实用技术。在农村初中广泛开展实用技术和“绿色证书”教育培训,保证每个初中毕业生毕业时接受不少于300学时的农业基础知识和基本技能培训。

  3、积极发展高中教育、农村幼儿教育和特殊教育。拓展县城优质高中教育资源,适当扩大高中招生规模。充分挖掘现有普通高中潜力,改造农村薄弱高中,通过扩建、改造和新建等方式,建设一批规模适度的普通高中。市直要加快黄冈中学新校建设。力争在5年内,将黄州中学和各县(市、区)一中办成省级示范学校。沿江县(市、区)2010年要基本普及高中阶段教育,其他地区适龄人口接受高中阶段教育的比例达到70%以上。各地要充分利用农村中小学布局调整后富余的教育资源发展幼儿教育,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兴办幼儿园,今后5年,全市有条件的乡(镇)要建成一所示范性幼儿园。各县(市、区)办好一所特殊教育学校,普通中小学要接受低视力、重听、轻度智力残疾等儿童少年随班就读,到2007年,使全市残疾儿童少年入学率达到85%以上。

  4、大力推进农村信息技术教育。要运用现代教学手段和教学方式,提高农村教学质量。争取用5年左右时间,使农村初中和中心小学基本具备计算机教室,农村小学基本具备卫星教学收视点,农村小学教学点具备教学光盘播放设备和成套教学光盘。要制定农村中小学现代远程教育资源建设规划, 建立市、县、乡三级农村教育信息资源开发体系,有计划地开发符合课程改革要求、适应不同地区和不同教学需求的、多层次的农村教育教学资源。 到2010年,基本建成适应我市农村各级各类学校实际需要的开放式教育资源信息库。

  5、切实保障进城务工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各县(市、区)政府要坚持“以流入地政府管理为主、以公办中小学为主”的原则,切实做好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工作。各级教育、财政、劳动保障等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为进城务工就业的农民工子女就学做好安排,提供服务。城区公办中小学校要积极接收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就学。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 与市区学生享受同等的入学、就读权利,教育收费应一视同仁。

  6、实施扶贫助学工程行动计划,开展农村学校对口支援活动。到2007年争取使全市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都能享受到“两免一补”(免杂费、免书本费、补助寄宿生生活费),努力做到不让学生因家庭经济困难而失学。中央、省财政安排的中小学助学金,要重点扶持农村地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就学。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安排农村中小学助学专项资金,各有关单位对学校的检查、审计时收缴的罚没收入,要缴入同级财政专户,全额用于资助贫困学生。动员全社会开展各种形式的经常性助学活动,通过“希望工程”、“春蕾计划”、教育基金会等继续做好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就学工作。提倡和鼓励党政机关干部、企事业单位干部职工等城镇居民对农村贫困学生进行“一对一”帮扶活动,支持社会各界开展各种形式的助学活动。全市要继续开展城区学校对口支援农村薄弱学校活动。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要结合本地农村薄弱学校的实际,确定支教学科、支教人数和支教期限,定期开展支教活动。各大中专院校和有条件的城区学校每所学校要对口支援一所贫困地区农村学校。学校要在给予物质支援的同时,积极开展校长和教师的双向交流,帮助农村学校提高教育质量和管理水平。

  三、坚持为“三农”服务的方向,大力发展职业教育和成人教育

  7、大力发展职业与成人教育,增强服务“三农”功能。要逐步建立和完善政府统筹为主,社会广泛参与,学校面向市场自主办学的新型职业教育管理体制。要统筹规划和管理当地的职业学校和培训机构,整合职业教育资源,促进职业教育与区域经济协调发展。要加大对职业与成人教育的投入,在安排农村基础建设投资时,要扶持为“三农”服务特色明显的职业学校和培训机构,增强学校服务“三农”的能力。充分发挥县、乡、村三级教育网络的作用,形成以县(市)理工中专为龙头、乡镇成人技术学校为骨干,村成人学校为基础的农村职业教育和培训网络。

  8、积极推进“三教统筹”和“农科教结合”,大力开展农民实用技术培训。各县(市、区)政府要成立“农科教结合”领导小组,统筹农业、科技、教育资源,构建农村职业教育网络和科技推广网络。农村中小学可一校挂两牌,日校办夜校,开展农民文化技术教育和培训。各级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普遍开展农村实用技术培训,全市每年培训农村劳动力80万人次,使受训农民掌握1—2项农业生产实用技术。大力实施“阳光工程”,开展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每年培训20万人次左右,使他们初步掌握在城镇和非农产业就业必需的技能,并获得相应的职业资格或培训证书。要加强农村学校劳动实践场所建设,县、乡政府要根据农村学校课程改革的需要,将农村学校劳动实践场所纳入当地基础设施建设规划,充分利用现有的农业示范场所、科技推广基地、乡镇成人文化技术学校基地等多种资源,鼓励有实践经验的专业技术人员担任专兼职指导教师,指导和支持农村学校开展各种劳动实践和勤工俭学活动。政府有关部门和乡、村要根据实际情况和有关规定,提供一定数量的土地作为学校劳动实践和勤工俭学场所。

  四、进一步落实农村义务教育“以县为主”的管理体制,完善农村教育经费保障机制

  9、明确各级政府对农村义务教育的职责,努力增加教育投入。各县(市、区)政府要进一步落实和完善“以县为主”的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切实担负起对本地教育发展规划、经费安排、编制核定等方面统筹的责任。乡镇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要按照“分级管理”的要求,承担相应的责任,负责组织学生入学和控制辍学,维护学校安全和校园周边环境,抓好危房改造,化解“普九”债务。县(市、区)政府要将农村义务教育经费全额纳入本级财政预算,按照教育经费“三个增长”的要求,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增加义务教育投入,合理安排上级转移支付资金,保证农村义务教育的正常需要。县级财政新增教育经费主要用于发展农村义务教育,确保税费改革后农村义务教育的投入不低于改革前的水平并力争有所提高。要严格执行“农村税费改革固定性转移支付资金用于教育的比例不低于60%”的规定,主要用于补助学校公用经费、危房改造、偿还“普九”债务等。同时,要增加对职业教育、农民培训和扫盲教育的投入。

  10、建立和完善农村中小学教职工工资保障机制。农村中小学教职工工资发放,实行专户管理,实行县(市、区)长负责制,政府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要把教职工工资发放情况作为考核县级政府工作目标完成情况的一项重要内容。各县(市、区)政府要按照核定的教职工编制和国家统一规定的工资标准,统筹安排本级财力和上级给予的转移支付资金,将教职工工资全额纳入财政预算,不得留有缺口,确保农村中小学教职工工资按时足额发放。对地方性津补贴工资的发放,要与当地公务员同等对待。对历年拖欠的农村中小学教职工工资,各县(市、区)政府要采取有效措施,逐步清理补发。各县(市、区)财政、教育部门要按月将教师工资发放及拖欠情况上报市财政局、市教育局、市人事局,市里组织督办核实,定期通报。对挤占、截留、滞留教师工资和上级下达的转移支付资金的,要追究领导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11、建立农村中小学公用经费保障机制。从2004年起,各县(市、区)财政要按照市政府制定的预算内生均公用经费拨款标准,将农村中小学公用经费全额列入年度财政预算,并视财力增长情况逐年增加。农村中小学按规定向学生收取的杂费、住宿费,全部作为学校公用经费,不得挤占、挪用,不足部分由县级财政预算安排。省财政补助的农村中小学公用经费,任何地方不得截留或挪作它用。要加强农村中小学公用经费专户管理,严格审计监督,确保公用经费全部用于学校公用开支,不得用于教师工资、津贴、福利、基建等开支,不得从中提取任何性质的调节基金。代收的书本费由学校直接用于购买书本,不得计入学校收入,不纳入财政专户管理,不得以任何理由挤占挪用。

  12、建立健全农村中小学校舍建设保障机制。继续组织实施农村中小学危房改造工程,力争到2005年消除现有的D级危房。县级政府对危房改造负有主要责任,要设立危房改造专项资金,结合农村中小学布局调整,制定危房改造规划和分年度实施计划。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资金使用和工程质量的监管,建立完善校舍定期勘察、鉴定工作制度。要建立县、乡、学校三级危房改造网络和县(市、区)长、乡(局)长、校长领导责任及责任追究制度,对失职失察、工作不力,发生校舍倒塌,造成伤亡事故的,要追究有关领导和学校校长的责任。各地要将维护、改造和建设农村中小学校舍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实行专户管理。要坚决落实省政府作出的“农村税费改革固定性转移支付给农村中小学的资金,用于危房改造的比例不得低于10%”的规定,保证农村中小学危房改造的资金投入。要加强农村寄宿制学校的建设和管理,从2004年开始,实施“农村寄宿制学校建设工程”,用4年左右时间,在有条件且有必要的地方改扩建和新建一批农村中小学寄宿制学校。要统筹考虑学校教学用房和学生宿舍、食堂、厕所等生活用房,避免重复建设和浪费。新增加的农村寄宿制学校应以初中和小学高年级为主。

  13、着力清理化解“普九”债务。2004年年底之前,各县(市、区)政府要制订出具体的工作方案和措施,完成对“普九”债务的清理、锁定,把非“普九”债务剥离出去,把因高息和计复利所产生的债务清减掉。债务锁定后,分别移交给举办学校的县、乡政府或村民委员会。县、乡政府和村委会要制定分年度偿还计划,力争用3至5年左右的时间基本化解“普九”债务。县(市、区)政府可在上级转移支付资金中适当安排一部分资金偿还“普九”债务。对中小学布局调整后确属过剩的资产,可按法定程序拍卖、出租或置换,所得收益用于偿还“普九”债务。任何债权单位和个人不得因追索债务影响学校正常教学秩序,对强行封堵校门、强迫学校停课及其他影响学校正常教学秩序和社会稳定的行为,要严肃查处。

  14、认真治理教育乱收费,整治社会“三乱”行为。农村中小学要严格执行省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名义向学生收取规定项目以外的费用或擅自提高收费标准,对违反规定的学校,要坚决追究学校主管部门负责人、学校负责人和当事人的责任。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均不得要求学校为其代收任何费用,不得违反规定向学校乱集资、乱摊派、乱罚款。到学校收费必须持物价部门颁发的收费许可证和通知书。各部门对中小学的检查必须依法依规进行,不得擅自对中小学进行处罚。

  五、加快农村中小学人事制度改革,全面提高教师队伍整体素质

  15、规范农村中小学教职工编制管理。教职工编制管理坚持“控制总量,从严配置,改善结构,提高素质”的原则。各县(市、区)政府要在清退非在编人员和在编不在岗人员的基础上,严格按照市定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确定本地教职工编制总数。教师缺编的地方,要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录用师范院校优秀毕业生,优先招聘本科师范生。今后各县(市、区)每年教职工自然减员的编制指标,都要用来招聘师范院校优秀应届毕业生。继续深化中小学人事制度改革,大力压缩教育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提高专任教师比重,确保教学第一线的需要。

  16、依法执行教师资格制度,全面推行教师聘任制。农村中小学教师必须具备教师资格,严禁聘用不具备教师资格的人员担任教师。要拓宽教师来源渠道,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农村中小学任教。教师聘任实行按需设岗、公开招聘、平等竞争、择优聘任、合同管理。各县(市、区)要制订切实可行的实施办法,指导做好农村中小学教职工定岗、定员、分流和招聘工作。要将师德修养和教育教学工作实绩作为选聘教师和确定教师专业技术职务的主要依据。要建立激励机制,开展教育教学评比活动,切实提高优秀教师的待遇,各县(市、区)政府对省市老师、教学能手每月给予一定的补贴。坚持依法治教,加强教师队伍管理,对严重违反教师职业道德、严重失职的人员,要坚决清除出教师队伍。

  17、改革农村中小学校长选拔任用办法,积极推行校长聘任制。农村中小学校长必须具备良好的思想政治道德素质、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和较高的业务水平。坚持把公开选拔、平等竞争、择优聘任作为选拔任用校长的主要方式。逐步取消农村中小学校长行政级别,实行职级制。农村中小学校长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聘任和管理,高级中学和完全中学校长由教育行政部门提名,有关部门参与考察,教育行政部门任用和聘任,其他中小学校长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选拔任用并归口管理。对考核不合格或严重失职、渎职的中小学校长,应及时予以解聘或撤职。

  18、加强农村教师培训工作。积极实施“教师继续教育工程”,大力开展校本培训,认真组织好每年暑期中小学教师全员培训和继续教育活动。认真实施“再铸师魂工程”,加强职业道德建设,进行师德师风教育,弘扬师德风范。定期举办校长岗位培训班和中小学骨干教师培训班,组织推荐骨干教师参加国家级、省级和市级培训。实行教师轮训制度,到2010年,全市所有农村中小学教师都要轮训到位,并为每一所农村初中和小学主要学科培训一名骨干教师。要发挥县市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中心的作用,利用现代远程教育手段,提高培训质量。各县(市、区)要切实保障培训经费,并等额配置到教师。要提高农村学校教师的学历达标率,45岁以下的中青年教师,3—5年内要通过各种形式的学习达到学历要求。

  六、切实加强领导,动员全社会关心支持农村教育事业

  19、建立健全农村教育工作领导责任制。各县(市、区)政府要建立农村教育工作责任制,把农村教育的发展和改革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县(市、区)政府领导每人要分别联系一所高中、一所初中、一所小学,了解教育情况,解决实际问题。要深入调查研究,倾听广大教师和农民群众的呼声,主动为农村教育办实事。要加强统筹协调,狠抓农村教育各项政策的落实,尤其要保障农村教育经费的投入。要坚持依法行政,认真执行教育法律法规,维护师生的合法权益。

  20、积极发展民办教育。要积极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鼓励、支持社会力量举办高质量的民办中小学。加强民办教育的办学资格管理,坚持按程序受理、按条件审批。民办学校应当依法办学,接受当地教育行政部门的指导和管理。民办学校可以自主确定招生范围、标准和方式。民办学校教职工在业务培训、职务聘任、教龄和工龄计算、表彰奖励等方面享有与公办学校教职工同等权利。

  21、切实加强学校安全工作。各县(市、区)政府及有关部门和学校要高度重视安全工作,建立确保农村学校师生安全的各项规章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并定期开展检查,督促落实。要认真实施学校安全工程行动计划,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采取积极的预防措施,加大对学校食堂、学生宿舍、教学楼等人口密集地方安全设施的建设和改造,重点防范危及师生安全的危房倒塌、食物中毒和交通、溺水等事故。要加强学校内部保安工作,初中以上学校要配备保安人员;要加强对学生的安全教育和健康教育,提高中小学生安全防范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卫生部门要加大对学校周边地区饮食摊点的整治力度,认真履行“谁发证,谁负责”的工作职责,对无证经营和卫生条件差、对学生身体健康存在严重威胁的饮食摊点要坚决予以取缔。公安、交警部门要继续开展“交通护学岗”等活动,指导学校做好交通安全教育,防止中小学生交通事故的发生。各级公安部门要切实维护学校及周边治安秩序,严厉打击扰乱学校治安的违法犯罪活动。

  22、加强对农村教育的督导检查工作。要重点督查“以县为主”的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和“保工资、保安全、保运转、保助学”目标的落实情况,以及“两基”成果巩固提高工作的进展情况。继续实施两年一次的“普九”复查制度,将复查结果向社会公布。继续开展每年一次的县(市、区)党政领导基础教育工作责任目标考核,考核的结果作为评比表彰县(市、区)教育工作的重要依据,作为考核领导干部政绩的重要内容。

  23、动员全社会支持农村教育的发展。广泛动员机关、部队、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人民群众通过多种形式支持农村教育的发展。要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为农村中小学的教育教学和青少年学生健康成长创造良好条件。要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导向作用,大力宣传农村优秀教师的先进模范事迹。广大农村中小学教师,特别是长期工作在贫困地区的乡村教师,艰苦奋斗,无私奉献,应该得到全社会的尊重。从2005年起,市政府每两年表彰一批农村优秀教师和教育工作者。各县(市、区)政府要定期对做出突出贡献的优秀农村教师、教育工作者和支持重视农村教育工作的单位、个人予以表彰奖励,在全社会形成尊师重教、关心支持农村教育的良好氛围。

  二○○四年九月九日

回到顶部
折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