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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人事局、市财政局《关于实行聘用制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黄政办发 [2004] 110号

颁布时间:2004-10-13 00:00:00.000 发文单位:湖北省黄冈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龙感湖管理区,市直有关单位:

  市人事局、市财政局《关于实行聘用制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四年十月十三日

  关于实行聘用制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

  改革的指导意见

  (市人事局 市财政局 2004年10月)

  为了进一步推进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建立竞争机制和激励机制,调动人的积极性、创造性,促进各项事业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35号)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实施全省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度的通知》(鄂办发[2003]1号)、《中共黄冈市委办公室、黄冈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在全市事业单位推行人员聘用制度的通知》(黄办发[2003]12号)以及中央和省组织、人事部门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对我市实行聘用制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目标

  实行聘用制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指导思想是: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全面深化事业单位分配制度改革。积极营造事业单位吸引人才、用好人才、留住人才的良好环境,促进事业单位经济和社会效益的增长。

  实行聘用制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原则是:坚持按劳分配和按生产要素分配相结合、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原则;坚持效率优先,兼顾公平,逐步建立重实绩、重贡献的分配原则;坚持政府宏观调控,单位自主分配,个人按岗取酬的原则;坚持工资总额增长低于经济效益增长,职工平均工资增长低于单位人均效益增长(以下简称“两个低于”)的原则;坚持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益和职工合法权益的原则;坚持允许不同类型的事业单位在国家政策规定的范围内,探索、选择适合本单位特点分配方式的原则。

  实行聘用制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目标是:通过进一步扩大事业单位分配自主权,逐步建立起国家宏观指导、单位自主分配、适合事业单位特点的分配制度,建立和不断完善体现人才价值、自主灵活、形式多样的内部分配激励机制,努力实现人才、业绩、报酬,促进事业单位在保障公共服务的同时,面向市场,参与竞争,增强自我发展能力,提高财政投入实效,逐步减轻财政负担。

  二、分配制度和方式

  实行聘用制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要根据事业单位的不同类别及情况,在核定单位年度工资总额的基础上,实行多种分配方式,建立适合本单位特点的分配制度。

  (一)实行津贴浮动分配。将工资构成中的津贴部分(即活工资部分)分离出来,实行浮动分配;也允许将国家规定的工资中活的部分与单位创收中可用于分配的部分,按一定比例捆在一起重新分配。根据员工的实际工作业绩、贡献大小、岗位难易程度,确定活工资的分配数额,使工作业绩与工资直接挂钩,实行多劳多得、优劳优酬,发挥活工资的激励作用。

  (二)实行岗位工资分配。打破现行工资分配办法,实行以岗定薪,以岗位为基础确定人员工资待遇,以岗位和业绩为主要依据,建立职工工资分配随岗位变化的机制,建立与之相对应的奖励制度,做到岗变薪变,绩优薪优。合理拉开技术岗位与非技术岗位、管理岗位与非管理岗位、高技术岗位与普通技术岗位、重要管理岗位与一般管理岗位的分配档次,适当拉开关键岗位与一般岗位、贡献突出与绩效一般职工之间的收入差距,逐步建立重实绩、重贡献,向优秀人才和关键岗位倾斜的内部分配机制。

  (三)实行工资总额与单位效益挂钩分配。对经营创收自给及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提倡实行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指标挂钩的分配办法。根据本单位创造经济效益的多少,按照“两个低于”的分配原则和有关政策规定确定相应的工效挂钩形式和分配比例,与员工的业绩挂钩,工资随经济效益增减而增减,通过科学合理的挂钩分配激发内部活力,创造更大的效益。

  (四)实行按任务、按业绩定酬分配。对关键岗位的技术和管理骨干,承担重点工程和科研项目的带头人,可以实行协议工资、项目工资、课题工资等分配形式,列入单位年度工资总额审批。

  1、协议工资。对受聘于高新技术开发等关键岗位的技术和管理骨干、项目(学科)带头人,可根据工作需要和人才的实际作用,试行协议工资。由单位与受聘人员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以及人才市场价位,平等协商受聘人员所在岗位的工资收入,并用合同形式予以确认,按合同相关条款考核兑现。

  2、项目工资。以受聘人员所在岗位承担的工作项目作为计薪对象,对项目的质量、完成时间、经费支出等进行包干。在项目验收合格决算后,按合同兑现工资;也可按项目任务以及难易程度,参照相关岗位工资水平,核定工资含量,即从项目服务收入中按一定比例提取工资,对完成项目任务有突出贡献的人员可适当加大分配比例。

  3、课题工资。对承担科研课题的主要研究人员,通过签订课题研究成果合同,与课题研究成果挂钩分配。

  (五)实行单位法定代表人个人收入与工作目标和业绩挂钩分配。

  1、基础条件好的经营创收型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其法定代表人可以根据责任轻重,风险大小和工作业绩,采取经营责任制、目标责任嘉奖制等办法确定其年度分配收入,一般不超过本单位职工年平均工资的2倍,超出职工平均工资部分,在年底根据考核情况兑现。

  2、个别确实具备条件的实行企业化管理并实行工资总额与单位效益挂钩分配的事业单位,可以在评价经营者业绩的基础上,试行单位经营者年薪制,年薪工资可按基本年薪和效益年薪组成,一般不超过本单位职工年平均工资的3倍。年薪与其年度目标和单位经营业绩挂钩,效益年薪在年终根据考核结果兑现,完成目标任务的,按协议相关条款执行,部分年薪可延期支付。

  3、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个人收入实行其它分配方式的,也要与工作目标和业绩挂钩分配。

  4、实行经营责任制、目标责任嘉奖制和年薪工资制分配方式的,由事业单位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报告,经财政和人事部门审核,报同级政府批准。实行一年一核,年初核定,年终结算。其他收入分配方式,每年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财政和人事部门核定。

  (六)积极推行按生产要素参与收益分配。事业单位聘用人员除按所在岗位享受相应工资待遇外,也可以资本、技术、管理和信息等要素参与分配。分配须经主管部门审核,报财政和人事部门核定。

  1、按资本要素分配。员工可用个人自有资金以投资方式参与为单位购买仪器或更新设备等,从中获得投资利润。具体运作方式和利润额度由员工和单位双方协商议定。

  2、按技术要素分配。事业单位有偿转让科技成果,可从科技成果转让的净收入中提取一定比例的资金,用于奖励该科技成果的完成者和成果转化的主要实施者。事业单位组织科技人员深入生产第一线,提供技术服务,应将收入的一定比例分配给参与技术服务、技术承包的科技人员。

  3、按信息要素分配。可依据信息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的贡献获取相应的报酬。报酬数额由单位与信息要素所有者商定。

  4、合理化建议给单位带来直接经济和社会效益的,可以从由此产生的经济效益中提取一定比例作为报酬奖给建议人,报酬数额由单位与合理化建议提供者商定。

  三、切实加强宏观管理和组织领导

  实行聘用制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涉及面广、政策性强,直接关系到职工的切身利益,事关改革、稳定与发展大局。各事业单位必须严格执行有关政策规定加强组织领导,保证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积极稳妥地进行。

  (一)建立收入分配方案编报备案制度。各事业单位应根据自身特点,制定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具体实施方案。分配方案中要明确本单位实行的分配制度和方式,自主设立的薪酬项目的名称、标准、档次及发放办法,岗位职责、业绩目标、考核细则以及配套实施办法等。做到求真务实,符合实际,按政策办事,按程序操作,规范分配。各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方案须报主管部门批准,并报同级政府人事部门备案后组织实施。经核定备案的事业单位收入分配方案,可作为人事、财政、税务、审计等监督部门开展有关工作的依据。

  (二)建立单位年度工资总额申报核定制度。加强对实行收入分配制度改革事业单位的年度工资总额的调控,规范分配秩序,控制职工个人最低工资标准,适当控制职工个人收入差距。单位年度工资总额的构成项目、资金来源、增长比例等,必须按照有关政策规定和单位年度综合考核目标进行计划和使用,要在当年末或次年初向上级申报核定一次,经主管部门初审后报人事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核定,其中有关项目应经税务部门审核。

  (三)建立事业单位年度综合目标考核制度。有经营创收能力的事业单位,须由主管部门与单位签订“年度综合目标考核合同”,作为核定年度工资总额的依据。实行一 年一签,年初签订,年终考核结算。

  (四)完善档案工资管理办法。实行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事业单位,可以将档案工资与实际分配相分离,职工的实际收入按岗位、贡献和业绩兑现,与档案工资脱钩。按照国家和省、市规定的标准工资和各种津补贴,经人事部门核定标准存入职工档案,作为计提职工社会保险费和计发退休费以及流动时介绍工资标准的依据;凡采取档案工资与实际分配工资分离,实行自主分配的事业单位,在国家统一调整工资时,必须按国家和省、市工资政策,及时到人事部门办理工资调整、变动等核定登记手续;按要求做好职工档案工资管理,档案工资材料不得遗失、损坏或涂改;实行人事代理人员的档案工资,由各级人才交流中心按国家规定的工资标准记载。代理期间档案工资需要按国家规定相应变动的,报同级政府人事部门核定。

  (五)切实落实好离、退休(职)和职工福利政策。实行聘用制的事业单位,要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关于离、退休(职)的政策规定,切实加强离、退休(职)管理工作,及时按政策办理退休(职)手续,落实好离、退休(职)人员的退休(职)费待遇,解决好离、退休(职)人员的实际困难。对离、退休(职)人员离、退休(职)费发放不到位,或因缴纳保险退休统筹费用不到位而影响发放离、退休(职)费的单位,其在职人员工资的发放,不能 超过国家统一规定的档案工资标准,单位自主分配的部分不能发放,以保证离、退休(职)人员待遇的落实。 各单位对职工工伤、享受产假、婚丧假、病假、法定假日等有关的福利待遇,须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落实。

  (六)建立社会保险和工资储备资金制度。事业单位在搞活收入分配的同时,应积极创造条件,按政策规定为职工办理社会保险。对未办理职工社会保险或未预留社会保险费的事业单位,单位年度工资总额的申报核定发放,不能超过职工档案工资(含活工资)和按政策规定可以发放的奖金及各种津补贴的总额。对具有创收能力、经济效益好的事业单位,还可建立工资储备资金和社会保险准备金制度,以保证单位效益下降时不影响职工工资发放和社会保险。

  (七)建立自主分配的约束监督机制。建立健全事业单位民主监督制度,单位自主分配方案须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讨论通过,并按规定申报核定。单位自主薪酬分配要严格执行国家工资分配政策,遵守各项财务制度和财经纪律,严禁暗箱操作,弄虚作假,巧立名目,借机私分、侵吞国有资产,一经查实,要追究直接责任人及其领导者的责任。实行聘用制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执行情况,必须接受人事、财政、税务、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八)加强对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领导。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日常工作由各级人事部门牵头负责,组织、财政、税务、审计等部门协调配合,加强对事业单位的指导和监督检查,创造有利条件,保障事业单位收入分配改革顺利实施。各行业主管部门对本系统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要明确领导分工负责,组织专班开展工作。要搞好调查研究,做好思想政治工作,积极督促和引导所属事业单位推行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并做好分配方案的核定工作。各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要实行一把手负责制,切实加强领导,周密组织实施。

  (九)本意见由市人事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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