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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武汉市委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国有农场改革和发展的意见

武发[2004]10 号

颁布时间:2004-07-18 00:00:00.000 发文单位:湖北省中共武汉市委武汉市人民政府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国有农场改革和发展的意见》(鄂发〔2003〕15 号)精神,促进国有农场转换机制、开放搞活,现结合我市实际,就全面推进国有农场改革和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国有农场改革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政企分开、市场运作、因场制宜、分步实施、保持稳定”的总体原则,按属地管理的要求,通过实行管理体制和内部运行机制改革及职工养老统筹改革、农业税费改革,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新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

  (二)国有农场发展要遵循市场经济规律,坚持都市农业的发展方向,大力推进“ 一主三化”(即以坚持民营经济为主,推进新型工业化、农业产业化和城镇化),提升城市功能,维护社会稳定。国有农场要通过深化改革,加快发展,建设成为全市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先行区,有条件的要率先实现现代化,在全市农村起到示范带头作用。

  二、改革管理体制,实现政企分开

  (三)国有农场改革要坚持实事求是,从农场实际出发,因场制宜,政企分开,市场运作,改革和完善国有农场现行管理体制。

  1. 现有规模达到设置街道办事处条件的农场,可单独设置为街道办事处,负责辖区内行政和社会事务管理工作。农场按企业运作。

  2. 规模较小的农场,可采取两个或多个农场合设的办法,设立街道办事处,负责辖区的行政和社会事务管理工作。辖区内各农场仍然保持原建制并按企业运作。

  3. 规模较小又与其他农场相隔很远的农场,将其承担的行政、社会职能就近移交给相邻的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实行属地管理,农场按企业运作。

  4. 个别规模较小又难以合并、且不便将其行政和社会职能移交的农场,可暂时保留农场办事处,实行政企分开,农场按企业运作。

  (四)新设立的街道办事处和暂时保留的农场办事处的内设机构一般按 3—4 个设置;人口规模特别小的办事处只设一个综合性的办公室,不再分设机构。其行政管理人员编制控制在总人口的 1‰ 以内。

  (五)农场选择哪一种改革形式,由所在区充分征求农场意见后决定。同属一地的农场可采用不同的改革形式。设立、调整街道办事处应由所在区政府依法按程序申报。市民政、编制部门负责提出全市农场管理体制改革指导性意见。

  三、深化内部改革,创新经营体制

  (六)场办工商企业可以通过股份制改造和租赁、拍卖等办法,逐步实现民营化;资不抵债、扭亏无望的企业应依法实行破产。农场转变为以经营国有资产和国有土地为主的资产经营公司。效益好的农场要进行资产重组,转换机制,组建企业集团,逐步建立起“产权明晰、责权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现代企业制度。规模较小且运行艰难的农场,可以吸引社会资本,整体实行股份制改造,也可以通过租赁经营实现国有民营。要将农场所办非公益型事业单位转化为企业,有条件的还可以进行股份制改造或者民营化。

  (七)精简机构和人员,改革用工制度。农场作为企业,其机构设置和干部配备应符合现代企业的要求。从现在起停办不同形式招收国家正式工人的手续;未经劳动部门办理正式招工手续和登记的人员,不认定为农场职工。对在册非农业职工,要逐步建立起能上能下、能进能出的用人机制。

  (八)推进国有农场农业税费改革。为切实减轻农工种田负担,农场按所在区实际人均耕地面积(标准亩)分给农工责任田,其承包经营权也可以长期保持不变,承包期内执行同当地农村一样的税费改革政策。农场其余土地实行招标承包、租赁经营。改革后,农业职工的生产费用自理,生产的产品全部放开或者实行合同订购;农场对农业职工的生产技术实行社会化有偿服务。市农村税费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省有关文件精神和我市农场改革实际,提出具体实施意见。

  四、剥离农场办社会的职能,减轻农场负担

  (九)农场自办的中小学在 2004 年 8 月 31 日前,全部移交给所在区教育部门管理。学校资产的移交实行整体无偿划拨。学校移交前,农场要按照鄂办发〔2002〕37 号文件和武政办〔2003〕52 号文件规定,先行调整学校布局,精简优化教职工队伍,实行“ 整编、核编、定编”。调整精简后,编制内的教职工整体移交,超编人员由农场自行消化,已退休教职工参加当地社会养老保险。剥离后的办学经费,由各区按本区同类学校的标准纳入本级财政教育经费预算,市财政按武财教〔2003〕315 号文件标准给予补助。市教育局会同有关部门提出农场办中小学校剥离的具体实施意见。

  (十)两个或多个农场合设为街道办事处后,对原批准成立的公安派出所要整合撤并。未批准设立公安派出所的农场,只能成立内保机构,接受当地公安部门的指导,组织开展安全防范工作,经费自行负担。法院、检察院和基层人民武装部的设立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十一)国有农场民政、劳动保障、卫生执法监督、计划生育等行政职能以及基本医疗、疾病控制、血吸虫病和地方病防治、妇幼保健、动植物防疫检疫等公共服务职能移交当地政府行政部门管理,所需经费由地方财政解决。市民政、劳动保障、卫生、计生、农业等部门分别负责提出相关职能剥离的具体实施意见。

  五、建立健全职工社会养老保险体系

  (十二)根据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农业部、国务院侨务办公室劳社部发〔2003〕15 号文件和省政府办公厅鄂政办发〔2003〕125 号文件精神,从 2003 年 7 月 1 日起,将全市国有农场企业及职工和退休人员纳入基本养老保险的实施范围。具体实施细则,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共同研究制定,报市政府批准后转发执行。

  六、实施优惠政策,扶持发展

  (十三)各区财税部门要以 1998—2000 年农场实际上交数的平均数或以 2002 年实际上交数为基数(就低不就高),确定新设立街道办事处(或暂时保留的农场办事处)的财政上交基数,实行包干上交,2007 年年底前新增财政收入的地方本级分成部分全部返还,用于扶持农场发展和解决农场历史遗留问题。

  (十四)区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将国有农场农林水、交通、公共卫生、能源、环保等农村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纳入规划、统一申报,市直有关部门在编制有关专项建设规划以及安排具体项目时,对国有农场项目要统筹考虑,让农场同等享受农业和农村基本建设投入政策。

  (十五)各级民政部门要把农场救灾、救济、优待抚恤和符合城市居民低保条件的对象纳入政策范围,统筹安排。

  七、加强领导,精心组织,保持稳定

  (十六)推进国有农场的改革和发展,对全市农村经济乃至整个经济社会的发展都具有重要的意义。有关区党委和政府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周密部署,稳妥推进。各有关区要成立国有农场改革领导小组,区党政“一把手”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要建立工作专班,层层落实责任,确保改革顺利进行,确保生产经营不受影响,确保社会稳定。

  (十七)市直各有关部门要顾全大局,形成合力,积极支持和参与国有农场改革工作。市民政、社保、财政、教育、编制、人事、农业、卫生、计生、工商、公安、司法、国资、土地等部门要按照总体工作部署,明确各自职责,组织工作专班,制定详细措施,精心组织实施,确保各项改革措施落实到位。市直其他各有关部门也要将国有农场经济社会发展纳入统一规划,大力支持国有农场的发展。国有农场改革要按照省、市统一部署,规范操作程序,杜绝随意性,严格执行政策,采取先易后难、分步实施的办法推进。各国有农场要切实加强领导班子建设,进一步解放思想,转变作风,增强信心,向内使劲,认真抓好改革发展的各项工作,努力开创农场工作新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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