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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占用费征管有关工作的通知

荆政办发[2004]89号

颁布时间:2004-12-06 00:00:00.000 发文单位:湖北省荆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屈家岭管理区,市政府各部门:

  为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以下简称“非转经”资产)占用费的征收和使用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湖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管理办法》、《<湖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非转经”资产占用费征管工作的重要性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占用费,是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收益的具体体现,也是财政非税收入的组成部分。加强行政事业单位“非转经”资产占用费征管,对于增强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产权和投入产出意识,建立有效的资产更新补偿机制,推进财政管理制度改革,促进财政增收节支具有重要意义。但从实际情况看,一些行政事业单位对“非转经”资产管理不完善,核算不规范,使经营性资产收益较低,收入难以真实反映。同时,由于征收机关对各行政事业单位“非转经”资产总值、经营方式、资产收益和分配等基本情况缺乏了解,措施不得力,造成国有资产流失和财政非税收入大量“体外循环”,影响了财政非税收入的合理增长。因此,各地、各部门一定要牢固树立大局观念,进一步提高认识,紧密配合,切实做好“非转经”资产占用费征管工作。

  二、严格应收尽收,强化预算管理,进一步加大征管力度

  “非转经”资产占用费的征管实行分级管理。各级财政部门为本级行政事业单位“非转经”资产占用费的征收、使用管理部门。上级财政部门负责对下级财政部门的征管工作依法进行监督和检查。“非转经”资产占用费的开征、停征以及减免,依照省人民政府第233号令执行。未经市人民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规定,擅自作出“非转经”资产占用费的开征、停征或减免决定。

  (一)征收管理

  “非转经”资产占用费征收比例按单位实际投入生产经营的资产评估总值4%的年率计征;国有资产出租、出借,按租金收入的20%计征。

  各级财政部门根据行政事业单位投入生产经营的资产总值、经营方式、经营收入等情况,年初核定“非转经”资产占用费征收计划,随部门预算一同下达。

  “非转经”资产占用费由投入资产的行政事业单位按季缴纳。对不按时缴纳的,从滞纳之日起,每日加收2‰的滞纳金;时间超过3个月的,由财政部门抵扣财政性拨款。

  征收“非转经”资产占用费,统一使用“一般缴款书”缴库。

  征收的“非转经”资产占用费直接缴入同级国库,纳入财政预算。基层财政所可设“非转经”资产占用费归集账户,每季度终了集中上缴县(市)、区级国库,由县(市)、区核算。

  征管费按当年征收总额的一定比例安排。市级征管费比例为10%,县(市、区)级征管费比例由各地自行确定。征管费主要用于开展资产占用费征收业务所需的培训、宣传、评审及其它必要的征管开支。

  (二)使用管理

  “非转经”资产占用费收入纳入部门预算统筹安排,主要用于同级行政事业单位的固定资产更新改造和有偿用于国有资产再投入。

  行政事业单位申请“非转经”资产占用费用于固定资产更新改造、国有资产再投入时,应向同级财政部门提交专项申请报告,由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项目评审,提出资金使用方案,包括使用范围、使用额度、使用期限等,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纳入部门预算管理。

  “非转经”资产占用费的使用实行专款专用,按项目进度拨款。发现挪用的,财政部门停止拨款并追回所拨款项。

  对经批准有偿使用的资金,使用期限一般为一年以内,使用费率为年率3.6%.

  有偿使用的“非转经”资产占用费到期后,必须按期如数归还。对逾期不归还的,从逾期之日起,每日收取2‰的滞纳金;超过六个月的,财政部门直接抵扣使用单位经费。

  三、加强组织领导,确保“非转经”资产占用费应收尽收,及时足额入库

  各级政府要加强组织领导,广泛宣传发动,督促各部门、各单位严格按照市政府的要求,积极支持财政部门做好“非转经”资产占用费征管工作。

  各级财政部门要充分履行职能,改进征管方法,加大征管力度。要认真开展清产核资,准确掌握各行政事业单位“非转经”资产存量及构成状况,了解其经营方式、收益和分配情况。要结合编制和实施部门预算,认真审核各单位申报的“非转经”资产及收入情况,合理编制征收计划,下达征收通知书,定点缴纳入库,据实列入部门预算。要坚持依法征收,不得随意减征和免征。要加强“非转经”资产占用费收入的使用管理,严禁坐支、截留、挤占和挪用,建立健全“非转经”资产占用费征收、使用管理内部制约和监督管理制度,规范征管行为。

  各行政事业单位要落实资产管理人员,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对国有资产实行专人管理、专帐核算、收支两条线,努力提高资产使用效益。要主动接受审计、财政、监察等部门检查,如实反映情况,按要求提交相关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及其它资料,不得拒绝和隐瞒。

  各级审计、财政、监察等部门应当依照职责加强对“非转经”资产占用费缴纳、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违规违纪行为和责任人严肃查处。

  荆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四年十二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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