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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深化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和落实整治责任制的通知

荆政办发[2005]42号

颁布时间:2005-07-22 00:00:00.000 发文单位:湖北省荆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荆州开发区,市政府有关部门:为继续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3〕60号)精神,现就深化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和落实整治责任制通知如下:

  一、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安全专项整治

  (一)突出抓好违法违规生产经营单位的整顿和关闭。对下列生产经营单位一律责令停产整顿:1、生产工艺和设备、储存方式和设备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2、压力容器未安期检测检验或者经检测检验不合格的;3、企业主要负责人、特种作业人员、关键岗位人员未经正规安全培训,没有取得任职和上岗资格的;4、经安全评估,确认没有达到安全生产条件的;5、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对下列两类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一律关闭:1、凡未经批准,非法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运输和使用等活动的;2、经停产整顿后仍然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

  (二)督促有关企业依法做好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的生产、储存装置和经营单位安全评价、评估工作,做好生产许可证、经营许可证发放和管理工作,通过严格审批条件,规范经营秩序。

  (三)加强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运输工具和从业人员资质管理,严格危险化学品运输监管,严厉打击非法从事危险化学品运输的行为。

  (四)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危险化学品使用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其生产条件必须符合规定的要求,并取得《荆州市危险化学品使用许可证》。

  二、煤矿和非煤矿山安全专项整治

  切实做好煤矿的矿井通风和瓦斯防治、矿尘防治、矿井火灾防治工作,坚持常抓不懈,巩固整改验收成果。要针对非煤矿山企业存在的突出问题,集中抓好事故频发、破坏资源、污染环境、不具备基本安全生产条件采石场的安全整治工作,尤其要加强各类私营、个体小矿山和小采石场的整治工作力度。严格《采矿许可证》、《民用爆炸器材使用证》和《营业执照》的发放管理,对证照不全的非法采矿点,要依法予以取缔。要按照国家安监总局《评估标准》做好安全评估工作,实行分类指导。要对已通过整治验收的矿山实施动态管理,督促其建立持续改进的企业安全生产自我约束机制,落实隐患整改和灾害防治措施,增强防灾抗灾能力。要认真抓好煤矿和非煤矿山的安全评价与许可证的发放工作。

  三、道路和水上交通安全整治

  (一)要切实加强客运源头安全管理。加强对司乘人员的教育和管理,严禁超速行车和疲劳驾驶,严禁汽车客运站超载发车。严把车辆技术关,加强对参运车辆的回场检查和发车检验,保证每一辆营运车辆在营运中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

  (二)强化交通安全监管,加强路面巡查监控,严厉打击严重超载、高速行驶、无证驾驶、疲劳驾驶、酒后开车等严重违章行为。各级农机管理部门和县乡两级政府要切实加强农用车辆的安全监管,严禁农用车载客。

  (三)要督促运输企业完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大安全生产投入,加强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有效查处隐患,落实各项安全生产防范措施。要协调公安、交通部门加强对陡坡、急弯、交叉路口等险要路段和事故多发点段的治理,消除事故隐患。

  (四)进一步落实乡镇船舶安全管理责任,以客运船、客渡船、高速客船、旅游船只和危险化学品运输船为重点,强化水上安全监管。

  四、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整治

  (一)对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被封堵、占用或在营业、生产、有人住宿期间被封闭的,必须当场改正。

  (二)对应急照明设置的场所、位置、数量不符合消防技术规范要求的,常闭式防火门闭门装置损坏不能保持常闭状态的,疏散门开后方向错误的,以及商住楼经营部分与住宅部分的安全出口未分开设置的,要限期整改。

  (三)对在人员密集场所的疏散通道、疏散楼梯、安全出口处设置铁栅栏的和在公共区域的外窗(包括学生、幼儿、老人、病员的集体宿舍和员工休息的房间外窗)安装金属护栏影响消防安全疏散和应急救援的,要立即拆除。

  五、落实整治责任制

  二○○五年七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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