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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处理违法用地若干意见的通知

武政办[2004]58 号

颁布时间:2004-04-02 00:00:00.000 发文单位:湖北省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

  《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处理违法用地的若干意见》(武土资耕字〔2004〕108 号)已报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四年四月二日

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处理违法用地的若干意见

市人民政府:

  为全面贯彻落实全国、全省治理整顿土地市场秩序电视电话会议和《国务院关于加大工作力度进一步治理整顿土地市场秩序的紧急通知》(国发明电〔2003〕7 号)精神,我市对 2003 年 2 月 25 日以前发生的违法用地情况进行了全面清理。根据清理情况,为切实做好在本次治理整顿土地市场秩序中清理出的违法用地问题的查处工作,规范用地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国土资源部、省国土资源厅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处理意见如下:

  一、可以按规定程序补办用地手续的项目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违法用地项目,可以按规定程序补办用地手续:

  (一)符合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或者不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但经调整或修改规划后符合规划的项目;

  (二)基础设施、公益事业、工业企业,国家、省重点工程以及经省计委批准立项的非房地产开发用地项目;商业、旅游、娱乐、教育及其他服务业已经平整土地的用地项目;已经动工,且工程施工在正负零以上的房地产开发项目;

  (三)土地出让合同的主体是区人民政府或区国土资源局的项目;

  (四)已按规定缴纳有关规费的项目;

  (五)1999 年 1 月 1 日至 2003 年 2 月 25 日发生的违法用地项目,占用耕地的,已按规定完成耕地占补平衡的;

  (六)用地单位与被占用土地的集体土地所有者或国有农用地的使用者已经签订土地补偿协议,且已经按土地补偿协议支付了有关费用,并对农民进行了妥善安置( 含拆迁还建、农民安置等)的项目。不具备上述条件的任何项目均不能补办用地手续。

  二、补办用地手续的审批权限和程序

  (一)1998 年 12 月 31 日以前的违法用地项目,按 1987 年 1 月 1日颁布实施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的审批权限和程序办理用地手续,其中:江岸、江汉、硚口、汉阳、洪山区以及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和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 以下统称中心城区)范围内的违法用地,由我局统一受理并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超过市人民政府审批权限的,由市人民政府按规定程序报请上级人民政府审批。东西湖、汉南、江夏、蔡甸、黄陂、新洲区( 以下统称城郊各区)范围内的违法用地,占用耕地 3 亩以下,非耕地 10 亩以下的,由土地所在区国土资源局统一受理审核后,报区人民政府审批,并报我局备案;占用耕地 100 亩以下,非耕地 200 亩以下的,由土地所在区人民政府审查,符合补办用地条件的,由我局统一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超过市人民政府审批权限的,由市人民政府按规定程序报请上级人民政府审批。

  1999 年 1 月 1 日至 2003 年 2 月 25 日期间的违法用地项目,按1999 年 1 月 1 日颁布实施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办理用地手续,其中:中心城区范围内的用地项目,由我局受理并初审,统一上报市人民政府审查后,由市人民政府按 1999 年 1月 1 日颁布实施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的程序,报请上级人民政府审批;城郊各区范围内的用地项目,由城郊各区人民政府审查后,按 1999 年 1 月 1 日颁布实施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的程序报请上级人民政府审批。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处罚后,按上述规定程序和审批权限办理用地手续:

  1.属于正在进行土建施工的商业、旅游、娱乐、教育及其他服务业用地的,经处罚后,办理用地手续;属于房地产用地的,其已建部分经现场核查后,按实际已经动工的面积,并依据项目总平面规划核定必须配建的配套设施予以确定相应建设用地规模,处罚后办理用地手续。

  2.违法用地项目土地已经平整,属于商业、旅游、娱乐、教育及其他服务业用地的,经处罚后,办理用地手续;属于房地产用地,位于中心城区内的,由市土地整理储备供应中心( 以下简称市土地中心)纳入储备土地范围,位于城郊各区的,由城郊各区土地整理储备供应中心( 以下简称城郊各区土地中心)纳入储备土地范围。

  三、对违法用地的处罚办法

  (一)属区人民政府同意的用地项目,由区人民政府向市人民政府写出书面检查后,根据审批权限,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补办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二)属土地使用者违法占用,违法占用行为发生在 1998 年 12 月31 日以前的,按违法用地时的相关规定追缴有关规费;发生在 1999年 1 月 1 日至 2003 年 2 月 25 日期间的,根据审批权限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在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的幅度内处以罚款,并追缴有关规费。

  四、违法用地补办用地手续后的供地方式

  (一)中心城区内按规定应报上级人民政府审批的用地项目,经市人民政府报请上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由我局拟定供地方案上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对属于划拨供地目录范围内的用地项目,其供地方案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由我局核发《 划拨决定书》;城郊各区参照本条规定严格按我局下达的供地计划实施供地。

  (二)本次清查中涉及《 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土地使用权规定》( 国土资源部第 11 号令)实施前遗留的经营性用地问题,我局或城郊各区人民政府、区国土资源局在 2002 年 7 月 1 日前已经与开发商签订书面开发协议的,可以继续以协议方式出让,但应逐项登记、作出说明,并将受让人及受让地块位置、面积、用途、成交地价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三)上述以协议方式出让但仍处于平整土地阶段以及按本意见应纳入政府储备的用地项目,由土地所在地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按不低于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现行最低供地价格,拟订供地方案报市或城郊各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再与用地单位签订《 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征收土地出让金。

  (四)按规定已经签订《 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用地单位应根据合同条款及时缴付土地出让金,逾期 3 个月未缴付的,由土地所在地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报请市或城郊各区人民政府批准后,解除其土地出让合同,位于中心 城 区 内 的,由市土地中心纳入储备土地范围,位于城郊各区的,由城郊各区土地中心纳入储备土地范围。

  (五)2002 年 7 月 1 日至 2003 年 2 月 25 日期间,应当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却以协议方式出让土地使用权的,应当按照规划确定的用地性质、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和不低于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现行最低供地价格改为以招标、拍卖或挂牌方式出让,并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五、办理用地手续有关规费的缴纳

  (一)1998 年 12 月 31 日以前的用地项目,应按有关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基金、耕地占用税、征地管理费。

  (二)1999 年 1 月 1 日至 2003 年 2 月 25 日期间发生的违法用地,除按上述规定缴纳有关费用外,还应按有关规定缴纳水利建设基金、耕地开垦费、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

  (三)经审查同意办理用地手续的违法用地项目,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及时通知用地单位,用地单位必须在收到缴款通知书后 60 日内缴纳有关规费,逾期未缴费的,不予补办用地手续。

  六、对其他有关问题的处理

  (一)符合补办用地手续条件并已按建设用地单位申报的名称受理的用地项目,在办理过程中,不得进行用地单位名称变更以及以追加、联营等形式进行土地使用权转让,不得改变土地使用性质。

  (二)违法用地项目的现状土地用途与城市规划确定的规划土地用途不一致的,以城市规划确定的土地用途办理土地审批手续。

  (三)对符合补办用地手续条件准予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的违法用地,应按照建设用地总规模不扩大、耕地和基本农田总量不减少的原则,依法调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后,从所在区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剩余建设用地指标中核减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占用的建设用地指标,并落实具体范围。

  (四)对历史上形成的在无用地审批和征地手续的情况下对集体土地核发《 武汉市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后的遗留问题,按以下规定处理:

  1.用地范围内建设项目实际已经竣工的,经现场核查后,可按有关规定完善用地手续,对建设单位按本意见处理后追缴相关费用,换发《 国有土地使用证》;对个人可直接换证,只收工本费,收回并注销原《 武汉市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免缴其他相关费用。

  2.用地范围内建设项目实际已经动工但尚未竣工的,经现场核查后,根据实际动工情况结合项目总平面布局和需配建的配套设施核定其用地规模,办理用地手续。其余尚未动工的用地由市土地中心纳入储备土地范围,并予以统一收购。

  3.用地范围内建设项目实际尚未动工的用地,由市土地中心纳入储备土地范围,并予以统一收购。

  七、对不符合补办用地手续项目的处理

  (一)未对农民进行补偿安置,或者签订土地开发协议主体不符合规定要求的,由区人民政府或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除协议,将土地退还农民集体并组织复耕。

  (二)严重违反规划而又无法对规划进行调整或修改的违法用地项目,由各区人民政府责令违法用地者限期整改或在国家建设需要时无条件拆除违法用地上的建筑。

  (三)属于风景区核心景区内的违法建筑一律拆除,其违法占用的土地要限期恢复原状。

  八、对 2003 年 2 月 25 日以后顶风违法用地行为的处理

  2003 年 2 月 25 日以后顶风违法用地的,解除用地协议,限期改正,恢复耕种,并依法予以处罚;已经建成或虽未建成但无法恢复耕种的,对违法建筑一律拆除,中心城区的土地由市土地中心纳入储备土地范围,城郊各区的土地由城郊各区土地中心纳入储备土地范围。对负有责任的有关领导及其他责任人,由纪检、监察、司法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以上意见如无不妥,请予批转执行。

  武汉市国土资源管理局

  二00四年三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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