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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昌市河流水域清理整顿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宜府办发[2005]128号

颁布时间:2005-09-12 00:00:00.000 发文单位:湖北省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市政府同意《宜昌市河流、水域清理整顿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五年九月十二日

宜昌市河流水域清理整顿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市水利水电局

  (2005年9月12日)

  为加强河道、水域管理,保障防洪和水环境安全,发挥江河湖库的综合效益,坚决制止在河道、水域内的乱采乱挖、乱搭乱建、破坏水环境及水土资源的现象,现制定宜昌市河流、水域清理整顿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一、清理范围

  (一)河流清理范围为:有堤防的河道,其清理范围为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包括可耕地)、行洪区、两岸堤防及护堤地。无堤防的河道,其清理范围根据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者设计洪水位确定。

  (二)水域清理重点为水库,即全市2座大型水库,23座中型水库,394座小型水库。

  二、职责划分

  各县市区要按照行政区划属地管理原则,对辖区内河流、水库认真开展专项清理整顿行动,跨行政区划河流由县市区负责辖区内河段的清理工作。市水利水电局主要对长江、沮漳河、清江、黄柏河等主要河流及尚家河、西北口、天福庙、玄庙观等4座水库的清理整顿进行协调、抽查及监督。

  三、工作重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和《湖北省水库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重点有以下三个方面:

  (一)对河道管理范围内的违法行为进行集中清理整顿

  1、擅自在河道中设置拦河障碍物,进行网箱养鱼的;

  2、在山区河道有山体滑坡、崩岸、泥石流等自然灾害的河段内从事开山采石、采矿、开荒等危及山体稳定活动的;

  3、无排污许可任意向河流排污或未经批准擅自改变排污口设置的;

  4、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堆放、倾倒、掩埋、排放污染水体物体的;

  5、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弃置、堆放阻碍行洪物体、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或者高杆植物、修建围堤、阻水渠道、阻水道路的;

  6、在堤防、护堤地进行建房、开渠、打井、存放物料、开采地下资源等活动的;

  7、未经批准或者不按照规定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取土、淘金、弃置砂石或者淤泥、爆破、钻探、挖筑鱼塘的;

  8、可能影响防洪安全或水环境安全的其他行为。

  (二)规范中小河流的采砂管理

  各地要结合实际积极开展境内中小河流采砂管理工作,对采砂规划、采砂许可、收费政策及管理办法进行规范,加强引导,细化措施,杜绝乱采乱挖现象的发生。

  (三)进一步加大对水库投肥养鱼的查处力度

  各地要按照市水利水电局《关于切实规范水库养殖行为加强水库水质保护工作的通知》(宜水函〔2004〕17号)精神,进一步加强水库投肥养鱼的查处工作,市水利水电局将在此次专项行动中进行检查验收。

  四、实施步骤

  这次河流水域清理整顿专项行动为期一年,从2005年9月1日起至2006年9月1日止。分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2005年9月1日~2005年10月31日)摸底清查阶段。围绕清理整顿行动的工作重点,对河道管理范围内乱搭乱建、擅设排污口、乱堆乱放、乱挖乱采及水库投肥养鱼等违法行为进行摸底调查,将资料汇总后报市水利水电局;

  第二阶段(2005年11月1日~2006年5月31日)集中整治阶段。对清理出的违法行为,按照《水法》、《防洪法》、《河道管理条例》、《湖北省水库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严厉查处。对于碍洪建筑物,业主不主动拆除的,强制拆除。对于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要立案查处,并将处罚结果报市水利水电局;

  第三阶段(2006年6月1日~2006年9月1日)检查验收阶段。检查验收以县(市、区)自行验收为主,验收采取查看现场、听取汇报以及查阅资料等方式进行。

  各县市区必须加强对清理整顿行动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领导小组及工作专班,安排必要工作经费。各县市区每个月底须向市水利水电局报工作进展情况及阶段工作小结,市水利水电局将在每个阶段进行定期和不定期抽查,新闻单位进行跟踪报道。

  市水利水电局设清理整顿专项行动举报电话:0717-63137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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