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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人事局关于建立健全公务员退出机制的意见》的通知

武办发[2004]34 号

颁布时间:2004-11-13 00:00:00.000 发文单位:湖北省武汉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

各区委、区人民政府,警备区党委,市委各部委,市级国家机关各委办局及大型企业、事业单位,各人民团体:

  《 市人事局关于建立健全公务员退出机制的意见》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市人事局关于建立健全公务员退出机制的意见

  为建设一支精干高效、能进能出、充满活力的公务员队伍,根据《 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现就建立健全公务员退出机制提出如下意见:

  一、认真执行公务员退休制度。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公务员男年满 60 周岁、女年满 55 周岁,应当按时办理退休手续。公务员工作年限满 30 年的,或男年满 55 周岁、女年满 50 周岁、且工作年限满 20 年的,本人提出要求,经任免机关批准,可以提前退休。

  公务员办理提前退休手续时,提前退休时间距法定退休年龄 1年以上不满 3 年的,增加一档职务工资;3 年以上不满 5 年的,增加二档职务工资;5 年以上的,增加三档职务工资。

  二、规范办理公务员因病或因公致残退休手续。公务员因病或因公致残,丧失工作能力,由本人提出申请,所在单位申报,按有关规定进行丧失工作能力鉴定。对符合因病或因公致残退休条件的人员,任免机关为其办理退休手续。其中因公致残提前退休的,享受有关鼓励提前退休的政策待遇。

  三、实行公务员自愿辞职制度。公务员工作已满最低服务年限,要求离开国家行政机关,不再担任公务员职务的,可以向任免机关申请辞去公职。除有规定不得辞职者外,任免机关应当予以批准。

  符合有关规定,自愿辞去公职领办、创办、租赁企业,或者从事个体经营以及到非公有制企业或非财政拨款单位就业的,办理辞职手续时,一次性发给本人 5—8 年基本工资的辞职补偿金。公务员辞职时工作年限满 5 年的,按 5 年基本工资计发辞职补偿金;工作年限每增加 1 年,增发 1 年基本工资的辞职补偿金,辞职补偿金最高不超过8 年基本工资。

  四、规范公务员挂职锻炼制度。根据我市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市、区机关可有计划地选派公务员到企业、事业单位挂职锻炼,挂职期间原机关待遇不变。挂职期满本人自愿留在企业、事业单位工作的,按有关规定办理调动或辞职手续。

  五、完善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淘汰制度。新录用公务员在试用期内违反公务员纪律,或经过试用证明不符合职位要求,试用期满经考核不合格的,取消其录用资格。新录用公务员在试用期内辞职且录用单位同意的,其录用资格自然取消。

  六、推进公务员解聘辞聘制度。对实行聘用制度的公务员,由聘用单位与聘用人员签订聘用合同。聘用单位和聘用人员协商一致的,可以解除聘用合同;聘用人员违反合同规定或聘期内考核不合格的,聘用单位可以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聘用人员辞聘的,经聘用单位同意,可以解除聘用合同,其中在试用期内辞聘的,聘用人员可以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聘用期满不再续聘的,自然终止聘用关系。除另有规定外,解除聘用合同或聘用期满不再续聘的,聘用人员的公务员身份自然消失。

  七、健全公务员竞争淘汰制度。因机构改革需要减少编制的,或因机构合并需要减少公务员数量的,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全员竞争上岗。落岗人员中,符合提前退休条件的,可以办理提前退休手续,并享受有关鼓励提前退休的政策待遇;自愿辞去公职自谋职业的,办理辞职手续时,按规定发给辞职补偿金;其他落岗人员可以待岗 3 年,待岗期间发给其基本工资。待岗期间,机关职位有空缺时,待岗人员可以参加竞争上岗;达到提前退休条件的,办理提前退休手续;待岗期满不够提前退休条件的,自谋职业,享受有关辞职的政策待遇。

  八、严格执行公务员辞退制度。公务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 国家公务员辞职辞退暂行规定》另有规定外,一律予以辞退:在年度考核中,连续 2 年被确定为不称职的;不胜任现职工作,又不接受其他安排的;因单位调整、撤销、合并、或者缩减编制员额需要调整工作,本人拒绝合理安排的;旷工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15 天,或者 1 年内累计超过 30 天的;不履行国家公务员义务,不遵守国家公务员纪律,经多次教育仍无转变或者造成恶劣影响,又不宜给予开除处分的;严重损害经济发展软环境或行政不作为、乱作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应予以辞退的。

  九、强化公务员考核制度。按照有关规定,对公务员严格实行岗位工作目标考核和年度考核。公务员不能充分履行岗位职责,无正当理由未完成目标任务的,年度考核应视情况确定为不称职或基本称职。

  十、建立公务员行政告诫制度。公务员在履行职务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任免机关经调查核实后,对有关人员给予行政告诫,告诫期为 3—6 个月:不坚守岗位,经常贻误工作的;办事不讲原则,不按规定程序办事的;工作不负责任,推诿扯皮,敷衍塞责的;态度生硬,对群众提出的正当要求和意见置之不理的;作风粗暴,严重影响干群关系的;损害公务员形象,有群众不满意的其他行为的。行政告诫期间,被告诫人认真改正错误,工作有明显改进的,期满解除行政告诫;被告诫人不认真改正错误,工作无明显改进的,延长告诫期 3—6 个月。延长告诫期的,必须参加离岗培训。

  十一、建立公务员离岗培训制度。公务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参加不少于 3 个月的离岗培训:年度考核为不称职,或者连续 2 年年度考核为基本称职的;2 年内被给予 2 次行政告诫,或者被延长告诫期的;受开除以外行政处分,且在处分期内的。离岗培训后回到机关试岗经考核仍不称职的,予以辞退。

  十二、实行公务员引咎辞职和责令辞职制度。公务员因工作严重失误、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或者对重大事故负有重要责任,不宜再担任公务员职务的,应当引咎辞职。引咎辞职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任免机关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应当引咎辞职而本人不提出书面申请的,任免机关应责令其辞职。

  十三、严肃公务员纪律。对有违纪行为,给国家和人民的利益造成损失的公务员,依据情节轻重,作出处分处理。严重违反纪律,丧失公务员任职条件的,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开除。

  十四、公务员辞职后在本市工作的,办理社会保险时,其在机关工作年限视同养老和失业保险缴费年限。

  十五、公务员的退休、辞职、辞退和纪律处分等,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及程序办理。

  十六、本意见由市、区人事、监察部门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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