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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转发《市纪委、市监察局、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关于严肃财经纪律,切实加强专项资金监管的意见》的通知

襄办发[2005]42号

颁布时间:2005-08-09 00:00:00.000 发文单位:湖北省襄樊市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

各县(市)区委、人民政府,军分区党委,市委各部委,市级国家机关各委办局,各人民团体:

  《市纪委、市监察局、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关于严肃财经纪律,切实加强专项资金监管的意见》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市纪委 市监察局

  市财政局 市审计局

关于严肃财经纪律切实加强专项资金监管的意见

  为了进一步严肃财经纪律,切实管好用好各类专项资金,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规定,现对切实加强专项资金监管提出如下意见。

  一、统一思想,进一步深化对加强专项资金监管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进一步严肃财经纪律,加强专项资金监督管理,是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厉行节约、勤俭办事业,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的有效措施。各级党委、政府及各有关部门一定要从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高度,深刻认识严肃财经纪律的重要性,正确处理好局部利益与全局利益、部门利益与国家利益的关系,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把思想认识统一到中央、省委、市委要求上来,统一到依法行政的要求上来,认真执行国家有关政策法规,保证专项资金管理的各项政策规定得到贯彻落实。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选择近年来发生的典型案例,进行有针对性的警示教育,切实提高有关部门、单位领导对专项资金监管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努力做好专项资金管理工作。

  二、规范程序,不断加大对专项资金的监管力度

  (一)专项资金是指中央、省、市安排的有专项用途的各类资金(包括有偿、无偿资金)。地方政府或政府委托部门筹集(含募捐、征集)的专门用于生产和社会公益事业的各类资金,也应纳入专项资金管理范围。

  (二)专项资金管理使用必须坚持“统筹规划、统一分配、分级管理、及时拨付、专款专用”的原则。

  (三)专项资金日常管理按单项工程投资额度,分别采取报帐制、向项目施工单位派驻财务总监两种方式。凡单项工程投资在300万元以下的项目,实行报帐制,建立专户,专帐管理,封闭运行;对单项工程投资300万元以上的项目,实行财政部门直接派驻财务总监制度,对项目开支进行审核把关。财政专项资金的拨付,按现行财政体制和管理级次,采取国库集中支付方式,项目资金直接拨付到商品或劳务供应商、项目实施单位或个人,减少中间环节。

  (四)专项资金支付中,凡列入政府采购目录的支出项目,必须全部纳入政府采购范围,按政府采购管理程序办理;凡属基本建设项目,单项工程投资在30万元以上的,必须按规定采取公开招投标的方式办理;凡属中央、省下拨的建设项目、惠农等专项资金,要实行专户管理,严格支付程序,减少滞留环节,保证及时、足额支付到位。

  (五)要加强对专项资金管理使用的监督检查。凡使用专项资金的部门和单位,均属监督检查对象。财政、监察、审计等相关部门在实施监督检查时,有关部门和单位应积极配合,并按要求提供相关资料。

  (六)对专项资金的监督检查,应以资金及时到位、安全完整、专款专用、效益最大为重点,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拨款单位或用款单位是否按有关法规规定的期限或申报资金时的计划、使用时间,及时将资金投入使用;

  2、拨款单位或用款单位是否按规定用途使用资金;

  3、用款单位是否精打细算,节约使用资金。

  (七)对专项资金管理使用,要突出事前、事中监督和必要的事后监督,加强日常监督。全市每年要对专项资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检查,检查面不小于资金总额的50%;对重点专项资金,项目(工作)结束后,管理、使用专项资金的部门和单位应及时向审计部门申请审计,审计报告抄送财政、监察部门备案;对社会广泛关注、涉及人民群众利益的重大项目,可采取召开听证会、在媒体公布等方式,接受社会监督。

  三、明确责任,切实加强对专项资金监管工作的组织领导

  加强专项资金监管是各级政府的重要职责,主要领导要高度重视,分管领导要具体主抓。要把严肃财经纪律、加强专项资金监管列入政府重要工作议程,定期听取情况汇报,研究解决相关问题,确保专项资金监管工作顺利进行。各级领导干部尤其是主要领导同志要牢固树立依法理财、依法依纪使用专项资金的观念,坚决纠正以权代法、部门主义、本位主义以及利用国家财政资金搞“政绩工程”、“形象工程”、“面子工程”的错误行为。要坚决纠正那些认为专项资金只要用之于公、不私藏私拿就不出问题的错误认识。从2005年起,要将各级领导干部履行财政监管责任的情况纳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一并检查,同时考核,对不认真履行财政监管责任的领导干部要按照责任制规定进行责任追究。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大对专项资金的管理力度,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政策规定,规范支付程序,保证专项资金专款专用。使用专项资金的主管部门和单位,要建立健全相关制度,强化内部管理,严禁挤占挪用。

  四、严肃纪律,坚决查处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工作中的违纪违规行为

  纪检监察机关和审计等执纪执法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能,加强协调配合,综合运用法纪、经济、监察、舆论等多种手段,把处理事与处理人结合起来,内部通报与公开曝光结合起来,组织处理与纪律处分结合起来,行政处罚与刑事惩罚结合起来,坚决查处挤占挪用专项资金的违纪违规行为。从2005年起,每年将组织一次由相关部门和执纪执法机关参加的专项资金检查,检查情况在全市通报;对发现的突出问题和典型案件,要进行公开处理。

  对违反财经纪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除责令将资金归还原有渠道或收回财政外,将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115条、第126条和国务院《关于违反财经纪律处罚暂行规定》,追究主要责任者的纪律责任和单位主要领导的领导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一)弄虚作假,骗取国家拨款、投资或社会捐赠,截留、挪用专项资金,擅自改变资金用途的,或用于搞“形象工程”、“政绩工程”的;

  (二)疏于管理、严重失职,导致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专项资金管理使用混乱的;

  (三)违反财政资金管理使用规定,造成专项资金损失浪费的;

  (四)对出现的问题整改不力的;

  (五)在管理使用专项资金中有其它违规违纪问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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