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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磷矿资源管理的实施意见

宜府发[2005]25号

颁布时间:2005-07-19 00:00:00.000 发文单位:湖北省宜昌市人民政府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磷矿资源在全世界已成为紧缺资源,我国已将磷矿资源列入2010年后不可满足国民经济发展需求的战略矿产之一。我市磷矿资源在全国占有重要地位,保护好、利用好、发挥好磷矿资源优势,对全市经济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为进一步加强全市磷矿资源的保护工作,提高开发利用效益,促进我市磷化工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湖北省磷矿资源管理暂行办法》(省政府令270号)以及其它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现就进一步加强全市磷矿资源管理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1、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在保护中开发,在开发中保护”和“开发与节约并重,把节约放在首位”的方针,以资源利用效益最大化为目标,以政府调控、市场运作为手段,严格控制磷矿开采,合理规划磷化工产业布局,大力推进采选结合、矿化结合的发展战略,优化资源配置,扶持优强企业,努力把磷化工产业做大做强。

  二、基本原则

  2、资源优化配置原则。资源向优势开采、加工企业集中,大中型矿山资源必须由规模大、技术高、生产能力强、资金有保障的企业开采利用,支持市内磷矿优势加工企业整合现有磷矿开采企业。

  3、就地深加工增值原则。禁止出口,确保磷矿资源在市内、省内深加工,延长磷化工产业链,提高磷矿资源综合利用效益。

  4、可持续发展原则。适时适度、有序开发,提高科技水平,实现全层利用,从根本上解决采富弃贫问题;推进磷矿开采与磷矿深加工企业协调发展;走资源节约型的新型磷矿资源开发利用之路。

  5、统一规划、分级管理原则。科学制定全市磷化工产业发展规划和磷矿资源开采规划,严格管理磷矿资源,合理布局磷化工项目,严格控制新上磷矿开采和加工项目,市政府主管部门依职权组织实施规划管理,县区政府及其部门负责落实。

  6、政府主导、市场运作原则。政府制定宏观调控目标,企业依照国家规定和市场规则自主营运。

  三、工作目标

  7、实现全市磷矿资源开采有序、管理规范、综合利用、协调发展。

  8、禁止乱采滥挖、盗采盗挖、超载运输。有效解决采富弃贫问题,开采总量控制目标得到落实。

  9、创新管理体制,细化管理措施,强化监管手段,建立完备的资源配置调控体系,形成磷矿开采科学有序的长效机制。

  10、优化资源配置,就地深加工增值,努力把宜昌建成全国重要的磷复肥和磷精细化工基地。

  四、统筹规划

  11、制定完善《宜昌市磷化工产业发展规划》。远安县、兴山县和夷陵区要根据《宜昌市磷化工产业发展规划》,指导各矿区编制以开发顺序为主要内容的矿区规划;督促采矿权人按“一矿一井”要求编制开采规划,为合理开发利用磷矿资源提供科学依据。

  12、新上磷化工项目必须经市政府批准,对不符合产业发展规划的磷矿开采和加工项目不予审批。没有磷矿资源的县市不得新上消耗磷矿石的加工项目。对未经批准擅自新上磷化工项目,有关方面不供项目用地、不供磷矿、不供电。

  13、市发改委、市经委、市国土资源局要研究制定规划的年度实施方案,分解目标和任务;对产业结构调整,要提出方向和量化要求。

  14、各级国土资源部门必须严格按照规划,对磷矿资源调查、评价、开采、保护、生态环境恢复治理与土地复垦项目,对探矿权、采矿权的申请、审核、公平竞争和授予后的变更或延续等,严格审查把关。不符合规划要求的,不予受理、不予上报。

  五、科学开采

  15、严格资源开采准入条件。新配置资源必须符合规划,必须有深加工项目或与市内深加工企业联营,必须实行全层开采,必须杜绝大矿小开,年生产规模不得低于10万吨,必须采取招标、拍卖、挂牌等公平竞争方式配置资源。

  16、建立护矿网络。县区政府要统一组织,明确管理责任,建立由县区相关执法部门、乡镇、村、矿山企业人员组成的护矿队伍,充分发挥其“宣传、巡查、制止、报告、协处”作用,形成联防、联动、综合治理格局,有效保护资源。

  17、坚决制止乱采滥挖、盗采盗挖。对不按开发利用方案和设计开采的、事故隐患突出的矿山企业,责令限期整改,整改不合格的,实行停产整顿直至关闭。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惩治力度,对无证开采、超界开采的,要依法没收矿产品,责令赔偿损失,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8、有关方面对违法开采、并责令整改的矿山企业,不得供应民爆器材,不得供应生产用电,不得提供《湖北省磷矿产品准运单》。

  19、全面清理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切实解决采富弃贫问题。凡只采商品矿P205在28%以上的开发利用方案,必须在2007年12月31日前按全层开采的要求,重新编制新的开发利用方案并按新方案实施,否则予以关闭。新方案实施前,采矿权人应采取保护资源的过渡措施。

  20、大力扶持中低品位矿石的采选和利用,对采选结合的加工企业,优先安排建设用地,优先配置磷矿资源,同级政府可以制定奖励政策。合理规划建设选矿厂,年生产能力不得低于30万吨。

  六、控制总量

  21、根据规划的年度实施方案,按照“以需定采、适当调剂”的原则合理确定年度开采量。市经委和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制定采、用矿计划,矿石全部用于市内、省内加工企业,市内深加工企业用矿计划不低于开采总量的85%.

  22、加强磷矿监督管理站的建设。管理站由县区政府组建,并由县区国土资源部门主管。夷陵区建立殷家坪、花庙子管理站;远安县建立盘古、天福庙管理站;兴山县建立白果园管理站。根据矿山、交通发展实际,有关县区可按建站审批权限报批后,在矿山出口增设管理站,建站及运行经费由县区政府负责。各管理站工作人员从国土和公安部门抽调,每班要有一名公安交警上岗。管理站要依法规范管理,主要职责是计量、治超、查验《湖北省磷矿产品准运单》和出站磷矿石的统计汇总上报。

  23、磷矿开采和运销必须持有《湖北省磷矿产品准运单》。《湖北省磷矿产品准运单》由市经委在省经委领取,并按季发放给县区,县区依据总量控制数和供销合同发放给采矿权人。市国土资源局、市经委要会同县区每月对矿山企业开采数额和深加工企业收购矿石的数额进行核查,对违规外销原矿的,要按违规数额的两倍扣发准运单,扣发指标用于奖励保证市内重点加工企业的采矿企业,扣发和奖励情况定期在矿区公示。对深加工企业违规外销原矿的,停止磷矿供应计划。

  七、整合资源

  24、加快资源整合步伐。以采矿权为纽带,采取联合、收购、兼并、参股等方式对资源进行整合。凡新上的磷矿开采企业,一律与深加工企业整合。对县区、乡镇或民营资本投资的矿山企业,鼓励采取联合、兼并、收购、股权转让或相互参股等方式与深加工企业实施整合。已进行有偿处置的矿山,其所缴纳的采矿权价款,原则上以等值现金的方式进入新企业,资源不再作价。

  25、磷矿资源整合由县区制定方案并组织实施,兴山县和远安县在2006年上半年完成整合工作;夷陵区磷矿资源与市内深加工企业的整合方案由市政府负责协调。国土资源、经委、规划、安全生产监督、公安、环保、电力、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密切配合,依法做好整合工作。

  26、在资源整合到位之前,由市经委、国土资源局根据重点加工企业用矿量需求和供矿企业的开采能力,组织召开磷矿石供销洽谈会,供矿与用矿企业签订供销合同,实施磷矿资源与深加工企业的对接。对不履行与重点深加工企业签订的供销合同的采矿权人,停止发放《湖北省磷矿产品准运单》。

  27、坚持扶优扶强,实行资源向优强企业倾斜政策。远安县内的磷矿企业,主要与本县磷化工骨干企业对接。兴山县内的磷矿企业、夷陵区内灰石垭矿段、马家湾矿段以及殷家坪矿区内的磷矿企业,主要与兴发对接。夷陵区内其他磷矿企业,主要与市内宜化、新洋丰等磷化工骨干企业对接。

  28、整合企业必须在矿山所在地成立矿业公司,保证矿业产值和税收留在当地,保障县区的合法利益。

  29、坚持“矿随单走、单随合同走”的原则,控制矿石流向,确保准运单发放优先满足市内重点骨干企业供销合同的需要。市国土资源局、市经委、有关县区政府要加强督促检查,完善管理制度,落实工作措施。

  八、运销管理

  30、加强矿石运输环节的管理,严格控制开采总量。凡无《湖北省磷矿产品准运单》运输的车辆,就地没收矿石。严格治理矿石运输中的超载行为,采取矿点控超、站点限超、沿途查超、终端核超等措施实施全程稽查,凡是超载的运矿车辆,一律在管理站现场卸超,交警对其进行处罚,所卸矿石交国土资源部门依法处置。

  31、建立交通运输联席会议制度。市政府办公室牵头,市国土资源、经委、交通、公安、港务、铁路、码头等部门和单位参加,每季召开一次联席会议,通报磷矿运输情况,分析解决有关问题,确保磷矿运销有序。

  九、税费征管

  32、要加强对磷矿开采企业税费征管工作。对国家规定的各项税收,要依法足额征缴,应收尽收。要严厉打击各种逃税违法行为。

  33、实行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备用金制度。采矿权人应当与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签定矿山地质环境治理责任书,并落实治理备用金。备用金属采矿权人所有,专户管理,专项用于因该采矿权人采矿而诱发的地质灾害的治理。具体标准由县区政府依法确定。

  十、加强领导

  34、磷矿资源管理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利益调整难度大,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务必增强政治责任感和历史责任感,站在维护国家经济安全和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高度,切实加强磷矿资源保护和开发利用工作的领导,采取一切有效措施,促进全市磷矿资源保护和开发利用工作局面的根本好转。

  35、磷矿资源保护的责任主体是包括乡镇人民政府在内的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是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是直接责任人。市、县区、乡镇建立一级对一级负责的目标责任制。

  36、市政府成立宜昌市磷矿资源管理和开发利用工作领导小组,县区成立相应的领导小组,由成员单位组成工作专班,确保经费、人员到位,落实管理责任,制定管理措施。

  37、部门联动、综合执法。市发改委、经委、国土资源局负责做好磷矿资源开发利用规划、磷矿资源管理和规范市场秩序。市规划局、公安局、工商局、财政局、交通局、国税局、地税局、监察局、安监局、劳动局、商务局、环保局及铁路、港务、海关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能及市政府的要求,在磷矿开发利用的各个环节,依法履责到位,形成执法合力。

  38、严明纪律、令行禁止。各管理部门和工作人员要廉洁自律,凡营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五年七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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