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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认真做好第二次全州农业普查工作的通知

恩施州政办发[2005]44号

颁布时间:2005-10-18 00:00:00.000 发文单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政府各部门: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农业普查的通知》(国发[2005]13号)和《省人民政府关于认真做好第二次全省农业普查工作的通知》(鄂政发[2005]27号)精神,认真做好我州第二次农业普查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普查的内容和时间

  按照国务院的统一部署,第二次全国农业普查内容包括六个方面:一是从事第一产业活动单位和农户的生产经营情况;二是乡(镇)、村委会及社区环境情况;三是农业土地利用情况;四是农业和农村固定资产投资情况;五是农村劳动力就业及流动情况;六是农民生活质量情况。

  普查的标准时点是2006年12月31日,时期资料为2006年度。

  二、普查的组织和实施

  农业普查涉及广大农村及众多农户,普查任务重,参与部门多,工作难度大。为了加强对此次普查工作的组织领导,州人民政府决定成立第二次全州农业普查领导小组,负责普查的组织和实施。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州统计局,具体负责普查的日常组织和协调。各县、市、各部门要按照“全国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协作、地方分级负责、各方共同参与”的原则,认真做好普查的组织实施工作。对普查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要及时采取措施予以解决。其中,涉及到普查宣传动员方面的工作,由州委宣传部负责协调;涉及普查经济和物质保障方面工作,由州财政局和州发展改革委员会负责协调。其他有关部门,要按照全州的统一部署,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通力协作、密切配合。

  各县、市人民政府要设立相应的普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精心组织好普查辅导员和普查人员的选调和培训,认真做好本地区农业普查的组织和实施。各级财政部门在普查经费上要给予保证;各新闻单位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和报刊等多种形式,广泛深入地宣传普查的意义和有关要求,为普查工作的顺利实施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各级普查机构要充分发挥县市、乡(镇)政府和村委会的作用,从乡镇、村干部中选调现场组织人员和调查员。要根据农业普查的特点,做好调查员的培训和组织工作。

  三、普查经费

  按照国务院关于“农业普查经费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共同负担,并列入相应年度财政预算”的要求,州级普查经费由州财政研究解决。各县市按照分级负担的原则,将农业普查必需的经费列入相应年度财政预算,按时拨付到位。

  四、普查资料的填报和管理

  凡在我州内符合普查对象的有关单位和农户,必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有关规定和普查的具体要求,如实填报普查数据,确保基础数据的真实可信。任何地方、部门、单位和个人都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普查资料。农业普查取得的资料,严格限定用于普查目的,不得作为任何部门和单位对普查对象实施考核、奖惩的依据;各级普查机构和工作人员,对普查对象的个人和商业秘密要严格保密。

  二○○五年十月十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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