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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国有农场办中小学校剥离工作的实施意见

武办发[2004]37 号

颁布时间:2004-12-12 00:00:00.000 发文单位:湖北省武汉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

  为贯彻落实《 中共武汉市委、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国有农场改革和发展的意见》( 武发[2004]10 号)精神,切实做好我市国有农场办中小学校剥离工作,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提出实施意见如下:

  一、国有农场办中小学校剥离工作,比照市属工业企业办中小学校剥离办法,原则上采取政府整体接收学校的方式进行。

  二、按照现行财政、教育管理体制和属地管理的原则,国有农场所在的区政府作为剥离工作实施主体和责任主体,负责剥离工作的具体组织实施。

  三、为加强农场办中小学校剥离工作的组织协调,成立由市委农办牵头,市教育、编制、财政、人事、国资、房产、规划( 国土资源)、劳动和社会保障等部门为成员的市国有农场办中小学校剥离协调服务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协调、指导剥离工作。领导小组工作人员从各成员单位抽调。各有关区要相应成立领导小组及工作专班,切实做好农场办中小学校的剥离工作;有关国有农场也应组织专人专班,协助区政府做好所办学校的移交工作。

  四、国有农场应在市、区有关部门的指导下,对其所办中小学校独立设置水电系统、清查登记校产、清理债权债务、明确土地分界、办理独立的国有土地使用证和房屋所有权证,将所办中小学校所有资产、土地准确界定,实行一次性整体无偿划转,移交给所在区教育部门。

  各有关区政府要按规定时点对移交学校资产、土地的账面价值及实际状况予以界定、核查、登记、造册,将资产清查结果、财务报表、产权证明及其资产明细资料报市国资办办理国有资产划转手续,无偿划拨给区教育部门管理和使用。区教育部门凭划转房地产的文件、清册、房屋交接资料及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到房产、国土资源部门办理房产、土地权属变更登记手续;原国有农场已划转的房地产,若未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国有农场应持该房屋合法来源的资料,到房产、国土资源部门办理初始登记发证后,再办理相关变更登记手续;国有农场参与开发的新建住宅小区配套建设中有中小学校房地产的,参照《 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教育部门有关房地产划转工作的通知》( 武政办[2003]93 号)的有关规定,由国有农场、开发单位和区教育部门共同办理房产、土地权属登记手续。

  剥离学校的资产划转以 2003 年12 月31 日为基准日。各国有农场对整体剥离的中小学校要按整体划转的资产范围及规定的时点,聘请经市教育部门认可的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资产评估与财务审计,并对评估、审计报告的结果进行审查,据实将资产评估、财务审计报告、房地产证及设施设备、建筑物等相关资料,分别上报市委农办和市、区教育、财政、国资等部门。

  剥离学校移交的土地保留划拨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性质仍为教育用地,由所在国有农场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到各区规划( 国土资源)部门办理土地过户手续。为简化手续,剥离学校土地使用权移交给当地教育部门的土地变更登记手续可由规划( 国土资源)部门直接审批。

  市、区房产、规划( 国土资源)部门应按照武政办[2003]93 号文件要求,办理剥离学校的房产、土地权属变更登记手续,不将其纳入交易转移管理范围,但需依法办理契税减免手续,免征营业税。

  剥离学校办理财务审计、国资划转、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手续以及独立设置水电系统所产生的相关费用由学校所在国有农场承担;驻校农场职工和校内违章建筑,由学校所在国有农场负责限期清退和拆除;剥离学校的债务经清查核定后,由学校所在国有农场偿还。

  五、国有农场对将要剥离的所属中小学校要先进行人员调整,精简优化教职工队伍,实行“ 整编、核编、定编”。调整精简后,编制内符合条件的教职工整体移交,超编人员由国有农场妥善安置;已退休教师的移交工作待省、市政府明确意见后再行操作。

  剥离学校的教职工编制员额,由剥离学校所在区编制部门在市编制部门指导下,按照其 2003 年教育统计年报( 统计时点为2003 年9 月10 日)中反映的在校学生数和《 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武汉市中小学机构编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武政办[2003]52 号)规定的现行编制标准进行测算,报市编委审批后,交由区教育部门管理和使用。国有农场应按核定的教职工编制员额及教师与职工配比,向区教育部门移交教职员工。移交的教职员工必须是 2003 年教育统计年报( 统计时点同上)中在册、在岗、经考核符合岗位任职条件的全民所有制职工,其中实行职业资格准入的,必须同时具有职业资格证书。

  区教育部门应会同区人事部门对剥离学校移交人员进行资格审查。审查合格的,经公示报区政府同意正式接收后,由区人事部门办理人事关系转移和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认定、工资套改手续。在国有农场办中小学校剥离工作结束以前,全市国有农场办中小学校在职教职工暂不参加农垦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 险。剥离工作结束后,凡按规定移交的教职工,统一执行人事部门核定的工资及保险福利待遇,不参加农垦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未移交的人员,由农场安排重新就业的,随农场其他人员参保,从事个体经营或灵活就业的,在流动就业人员缴费窗口缴费参保,并享受农垦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有关政策。区财政部门按区人事部门核定的工资标准,将核拨资金按月直拨到已正式接收的教职工个人工资账户。

  剥离学校移交的教职工自办完移交手续的次月起,执行事业单位工资制度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相关保险福利待遇。

  六、国有农场办中小学校移交后所需的办学经费,由区财政部门按各区教育部门所属中小学校的同类标准列入经费预算,市财政部门按《 市财政局关于下达国有农场办学校教师经费补助的通知》( 武财教[2003]315 号)的标准给予补助。

  七、我市国有农场办中小学校在 2004 年年底以前全部移交给所在区教育部门管理。在正式移交前,剥离学校所在的国有农场应继续保障学校办学的经费投入,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保证学校各项活动的正常开展,并做好教职工的稳定工作。各有关区政府要认真制定本区范围内的剥离工作方案,组织专班抓紧开展工作。

  八、各级党委、政府及相关部门要团结协作、紧密配合,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积极、认真、稳妥地处理好剥离工作中的每一个环节。对于未被移交的教职工,国有农场应积极宣传、耐心解释相关政策,从思想和生活等方面予以关心、照顾,尽量避免引发社会矛盾,力求剥离工作按时、平稳地实施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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