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政发[2004]28号
颁布时间:2004-06-04 00:00:00.000 发文单位:湖北省人民政府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保险业是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为加快保险业发展,充分发挥保险在我省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中的重要作用,现提出如下意见,希望各地、各部门认真组织实施。
一、提高认识,明确我省保险业发展的指导思想和目标
(一)充分认识加快发展我省保险业的重要意义。保险业对于促进改革、发展经济、稳定社会、造福人民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改革开放以来,我省保险业取得了长足发展,在提供经济补偿、安定人民生活、扩大社会就业等方面作出了巨大贡献。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以及我省经济发展、社会进步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特别是随着我省社会保障体制改革的深入,政府和企事业单位的保障负担将逐步转向社会,并越来越多地由商业保险来承担,保险业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地位和作用将越来越突出,对保险业进一步扩大服务领域、加快发展提出了迫切要求。各级各部门一定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充分认识发展保险业的重要意义,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的精神,树立科学发展观,增强积极发展财产、人身保险和再保险市场的责任感、紧迫感,采取有效措施,加快我省保险业发展步伐。
(二)加快保险业发展的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六大、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牢固树立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加快业务发展步伐,提高经营质量和效益,努力扩大保险业的覆盖面,增强保险业的影响力和渗透力,加强和改善保险监管,有效防范保险业风险,营造保险业发展的良好环境,努力实现保险业持续快速协调健康发展,为加快湖北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步伐贡献力量。
(三)加快保险业发展的基本目标是:力争在3到5年时间内,通过保险业经营创新和监管创新,以及保险业外部环境的优化,实现市场体系较为健全、经营行为较为规范、业务发展协调健康、监管工作规范有力、行业自律机制健全,全省保险深度和密度高于全国平均水平的目标。
二、紧紧围绕湖北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做大做强保险业
(四)保险业要努力为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服务。全省保险行业要解放思想,更新观念,把保险工作放到经济社会发展的全局中去考虑,紧紧围绕中心任务来开展各项工作。要充分发挥保险的社会管理功能,为保证生产顺利进行、安定人民生活提供保障。要立足农业大省的实际,积极发展农村保险业务,探索农村合作医疗保险等多种商业保险形式,促进农村各项事业的发展。要不断拓宽服务领域,抓紧推出为民营企业、高科技企业、第三产业服务的保险产品。要紧紧抓住社会保障机制改革不断深化的契机,大力发展补充养老保险和补充医疗保险,研究出台相关的配套措施,提高企业、医疗卫生部门与保险公司合作的积极性。要发挥保险资金在长期性、规模性和安全性、流动性上的优势,积极创造条件,依法运用好保险资金,为我省经济建设服务。要把保险业发展与扩大就业工作紧密结合起来,对下岗职工到保险行业再就业的,要依法落实各项税费优惠措施,促进保险工作与就业工作的协调互动。
(五)积极做好市场主体的培育工作。努力创造条件,在武汉设立法人保险机构。积极引进新的保险主体进入湖北市场。依法促进各保险机构在我省增设网点,不断扩大保险业的覆盖面。在加快营业性保险机构建设的同时,鼓励混合所有制经济、民营经济等多种形式的主体参与保险事业,组建专业保险经纪公司、代理公司、公估公司;严格规范中介机构管理,促进中介市场健康有序发展;加快县级以下营销服务部的建设步伐,深度开发基层保险市场,形成营业性机构、保险中介机构和服务机构共同发展的良好局面。加快我省保险市场对外开放步伐,引进外资保险主体在我省设立分支机构,促进保险市场主体的多元化。
(六)进一步深化保险企业改革。各保险机构都要进一步深化改革,把建立资本充足、内控严密、运营安全、服务和效益良好的现代保险企业作为首要任务。要逐步形成决策、执行和监督相互制衡的机制,进一步建立健全科学的决策机制、高效的激励约束机制,为保险企业培养核心竞争力、更好地参与市场竞争提供体制保证。要抓住人保财险、中国人寿公司上市的有利契机,进一步转换机制,牢牢把握公司治理结构这个关键,着力解决影响自身发展的体制和机制性障碍。
(七)切实加强保险工作创新。要大力推进保险产品创新,紧紧围绕经济社会生活的重大变化,围绕城乡居民的消费习惯和热点,围绕宏观经济政策和产业政策的调整来创新产品,使保险产品从卖方市场向买方市场转变,实现产品与服务的个性化、多样化,满足社会多层次需求。要努力实现销售渠道创新,在有效控制经营风险的前提下,大力发展银行、邮政、铁路等行业代理保险业务,探索运用网上保险等新的服务方式。要抓好服务创新工作,努力改进服务方式,提升服务水平,突出解决好理赔难、误导欺诈等问题;科学处理继承与创新,理论创新与实践创新,鼓励创新与防范风险,加强监管与加强创新等各方面的关系,确保通过创新推动保险市场的快速健康发展。
三、规范保险市场秩序,有效防范保险业风险
(八)进一步加强和改善保险监管工作。湖北保监局作为保险行政管理和监督部门,是我省保险市场的监管主体,要牢固树立寓监管于服务之中、以监管促发展的观念,不断改进监管方式,提高监管水平。要继续抓紧抓好保险市场秩序的整顿和规范,重点打击恶性竞争行为、经营造假行为和误导欺诈行为。要不断改进监管方式,把事前预防和事后检查、正面引导和处罚违规行为、政府监管和行业自律有机结合起来,真正做到标本兼治。要加强同人民银行、银监局、证监局的协作,全面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
(九)建立和完善政府监管、行业自律、企业内控、社会监督四位一体的规范的保险市场体系。在促进保险市场发展与规范上,湖北保监局要充分发挥监管主体的作用,其它有关部门要依法行政,避免对保险市场的重复监管、多头执法。要进一步建立和完善保险行业自律机制,积极抓好协会的组织建设、制度建设和队伍建设,充分发挥协会在自律、维权、协调、宣传和交流等方面的职能。保险企业要增强依法经营的自觉性,切实处理好全局与局部的关系、加快发展与规范经营的关系、竞争与协作的关系,不断增强风险意识,完善自我约束机制,树立诚信经营的良好形象。要充分发挥会计、审计、律师等中介评估机构的积极作用,加强对保险活动的监督,形成共同规范保险市场秩序、防范保险市场风险的合力。
四、加强领导,为保险业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
(十)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对保险工作的领导。各级领导干部要带头学习保险知识,努力研究和掌握保险工作的特点和规律,切实树立保险产业观,加强对保险事业的领导。要加大保险知识的普及力度,增强全社会的保险意识。要将保险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统筹考虑,定期听取保险行业的汇报,帮助其研究解决发展中的问题。要创造条件提高保险业参与地方社会经济生活的程度,更好地发挥保险业在促进地方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作用。
(十一)各职能部门要为保险业发展营造良好的外部环境。有关部门要加强对保险市场的调查研究,依法取消对保险业的不合理收费项目,减轻保险企业的负担。不得利用行政权力不正当干预保险企业的经营活动,不得指定保险公司承保,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强行对保险事故进行定损或指定事故标的维修单位,不得强行要求保险企业违规理赔。新闻媒体要坚持以正面报道为主,积极宣传保险业在经济补偿、抗灾减损、扶危济困等方面的典型事例;对保险业敏感性问题报道要严格把关,加强与保险监管部门的联系沟通,为加快保险业发展创造良好的舆论环境。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进一步规范办事程序,提高行政效率,及时为保险机构办理有关工商登记、年检注册等事项。公安、司法和审计等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加大对保险工 作的支持力度,依法查处保险领域的各种违法、违纪行为,坚决打击保险诈骗和侵占、挪用保险资金等犯罪活动,为加快保险业发展提供司法保障和制度保障,维护投保人和保险企业的利益。劳动保障部门在实施我省社会保障体制改革过程中要充分考虑商业保险的补充作用,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规律的内在要求,积极探索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的新途径。民政部门要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加强对各地保险行业协会的管理。
(十二)对保险业实行积极的政策扶持。在税收政策上,要完善保险营销人员征税制度,不断壮大营销队伍;对企业年金保险、健康保险等一些关系国计民生的保险产品,要探索制定优惠政策,为其加快发展创造条件。在人才政策上,要积极支持保险行业人才依法有序流动。要把保险业纳入重大危机应对机制建设之中,支持法定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险的发展,探索法定火灾保险、地震保险的发展,大力扶持其他责任保险的发展,充分发挥保险业在防灾救灾、安定社会方面的积极作用。
二○○四年六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