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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民政府关于认真做好全市第一次经济普查的通知

武政[2004]13号

颁布时间:2004-02-27 00:00:00.000 发文单位:湖北省武汉市人民政府

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一次全国经济普查的通知》(国发〔2003〕29号)和《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全省第一次经济普查工作的通知》(鄂政发〔2004〕4号)精神,经研究,现就认真做好全市第一次经济普查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普查的目的和意义

  此次经济普查的目的,是为了全面掌握我市第二、第三产业的发展规模、结构和效益等信息,建立覆盖国民经济各个行业的基本单位名录库及其数据库系统。搞好经济普查,对研究制定我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统筹城乡经济发展,优化产业结构,振兴现代制造业,开拓新的就业渠道,提高人民生活水平,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具有重要意义;对完善国民经济核算制度,健全统计监测和预警、预报系统,将发挥重要作用。

  二、普查的对象和范围

  此次经济普查的对象,是在我市辖区范围内从事第二、第三产业的全部法人、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具体范围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金融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技术服务和地质勘查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教育,卫生、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业,文化、体育和娱乐业,以及公共管理和社会组织等。

  三、普查的内容和时间

  此次经济普查的主要内容包括:单位标志、从业人员、财务收支、资产状况,以及企业的主要生产经营活动和生产能力,主要原材料和能源消耗及科技开发的投入状况等。

  此次经济普查的标准时点是2004年12月31日,时期资料为2004年度。

  整个普查分4个阶段进行:2004年12月底之前完成普查的各项准备工作,其中:2004年第一季度组建普查机构、落实普查经费、制定普查实施方案,第二季度开展普查试点、完善普查方案,第三季度开展基本单位核对摸底、印刷普查方案和表格等,第四季度整理普查单位名录、开展业务培训、宣传发动;2005年1至4月为普查登记阶段;2005年5至8月为普查数据处理、评估论证和数据汇总上报阶段;2006年底之前完成市、区经济普查数据库建设、基本单位名录库维护更新和经济普查资料的开发应用工作。

  四、普查的组织和实施

  经济普查在我国尚属首次,是将工业普查、第三产业普查、基本单位普查、建筑业普查合并进行的覆盖第二、第三产业的重大调查,是一项参与部门多、技术要求高、工作难度大的重大社会系统工程。各区、各部门要按照全市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协作、地方分级负责、各方共同参与的原则,认真做好此项重大市情市力普查的宣传动员和组织实施工作。

  为了加强对此次经济普查工作的组织和领导,决定成立市第一次经济普查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名单附后),负责此项工作的组织和实施。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市统计局办公,负责普查的日常组织和协调工作,其中,涉及普查宣传动员方面的事项,请市委宣传部负责协调和落实;涉及普查经费和物资保障方面的事项,由市财政局和市计委负责协调和落实;涉及企业、个体工商户、机关和事业单位、社团和民办非企业名录方面的事项,由市工商、国税、地税、民政局,市编办负责协调和落实,并提供2002年以来新增和注销单位名录;涉及组织机构代码方面的事项,由市质监局负责协调和落实。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全市的统一部署,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通力协作、密切配合。铁路、邮政、银行、保险等系统性较强的行业,由其主管部门按照全市普查方案的统一要求组织实施,并向市级普查机构提供资料,驻汉部队、武警要协助地方普查机构对租借部队营区从事第二、第三产业的单位进行普查。

  各区和各有关部门要设立相应的普查领导机构,负责做好本地区本部门普查工作的组织和实施。普查采取“以块为主,地毯式搜索”的方式进行,以社区居委会、村委会为普查小区进行普查。各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和农场要明确领导同志分管普查工作,保持统计力量的相对稳定,同时相应成立普查办公室,具体负责本地区普查的实施工作。要充分发挥社区居委会和村委会的作用,广泛动员和组织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并认真配合做好普查工作。

  五、普查的保障措施

  为顺利开展此次经济普查工作,确保普查数据质量,各区人民政府和市有关部门要将此项工作纳入年度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对各阶段的主要工作和完成情况进行督查督办。

  凡在我市辖区内从事第二、第三产业的所有法人、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工商户,都必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湖北省统计管理条例》、《武汉市统计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和此次经济普查的具体要求,按时、如实地填报普查表,确保基础数据的真实可靠。任何地方、部门、单位和个人,都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和伪造、篡改普查资料。

  各级普查机构和有关宣传部门、新闻单位,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和报刊等多种形式,广泛深入地宣传经济普查的有关要求及重要意义,对在普查工作中高质量完成任务、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公开进行宣传报道,为普查工作的顺利实施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六、普查经费的落实和管理

  此次经济普查工作所需经费,按照分级负担的原则,由各级普查机构根据普查对象数量和普查工作的难易程度,提出普查经费预算,由财政部门核准后列入年度财政预算,并按普查进度及时拨付到位,确保此项工作的顺利开展。各级普查机构要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做到精打细算,节俭办事,确保顺利完成普查任务。

  二○○四年二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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