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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生产经营单位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的通知

黄政办发 [2005] 86号

颁布时间:2005-08-23 00:00:00.000 发文单位:湖北省黄冈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龙感湖管理区,市直有关单位:

  为了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安全生产工作的文件精神,把好安全生产准入关,从源头上消除事故隐患,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就加强全市生产经营单位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思想认识。《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简称”三同时“)。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省政府在《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鄂政发〔2004〕53号)中明确要求,“未通过‘三同时’审查和验收的建设项目,审批部门不得办理行政许可手续,企业不得投入使用”。各级人民政府及政府有关部门务必站在以人为本、对人民负责的高度,切实把这项工作抓好抓到位。各项目建设单位要自觉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落实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

  二、明确部门职责。所有投资100万元以上的新建生产经营项目和投资50万元以上的改建、扩建生产经营项目,必须实行安全设施“三同时”审查。

  (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承担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职能。在建设项目开工前,负责对项目安全设施设计进行审查,符合规定的,出具《“三同时”审查备案意见书》。项目竣工后,负责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出具《“三同时”验收备案意见书》;验收不合格的,提出整改意见,责令整改,重新验收,直至合格为止。

  (二)发展改革部门:办理投资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时,要把项目安全设施列入工程概算;在部门会审过程中,要增加安全设施“三同时”设计审查意见。对未通过“三同时”审查、安全设施未列入投资概算的建设项目不予审批、核准或备案。

  (三)建设部门:在办理施工许可证时,将安全设施设计作为审查内容之一。未将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的,不核发《施工许可证》,不批准施工;安全设施未与主体工程同时施工和不按设计要求施工或验收不合格的,工程不予验收。

  (四)城市规划部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将安全设施“三同时”设计审查作为重点审查内容。未通过“三同时”设计审查的项目,不予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五)招商部门:在招商引资工作中,严格执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规定,不执行“三同时”规定或要求降低“三同时”标准的项目不予招商。

  各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协调配合,联合把关。要建立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定期通报“三同时”工作的落实情况。

  三、加强检查督办。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严格按照《安全生产法》、《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切实将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落到实处。市政府将成立由市安全监管局、市监察局参加的建设项目“三同时”工作督办检查组,对市直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对各县(市、区)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实施情况进行抽查。凡没有按规定执行安全设施“三同时”审查而违规许可的,将按照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由市监察局依照《行政监察法》追究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由此造成安全责任事故的,将严格按照省、市有关规定进行行政责任追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五年八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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