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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北省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

鄂政发[2005]4号

颁布时间:2005-01-13 00:00:00.000 发文单位:湖北省人民政府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湖北省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实施方案》已报请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五年一月十三日

  湖北省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实施方案

  按照《国务院关于印发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国发[2003]1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的意见》(国办发[2004]66号)和国务院8月30日召开的进一步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工作会议精神,结合湖北省农村经济和农村信用社发展实际,特制定本改革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改革目标

  按照国务院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的总体要求,我省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的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坚持市场化的改革取向,以服务农业、农村和农民为宗旨,按照“明晰产权关系、强化约束机制、增强服务功能、国家适当支持、地方政府负责”的总体要求,围绕不断改善农村金融服务,加大金融支农力度这一首要目标,逐步推进和完善管理体制和产权制度改革,促进农村信用社加强内部控制,转换经营机制,使农村信用社真正成为自主经营、自我约束、自我发展和自担风险的市场主体,真正成为服务农民、农业和农村经济的社区性地方金融企业。

  改革的目标是:进一步理顺农村信用社的管理体制,明晰产权关系,创新经营机制,完善服务功能,增强发展后劲,提升支农服务水平,实现农村信用社健康发展。力争到2006年兑付专项票据时,全省农村信用社各项存款余额由2002年底的480亿元增加到800亿元;各项贷款余额由2002年底的280亿元增加到550亿元;法人单位90%以上实现盈利;资本充足率由2002年底的-29%达到4%以上,不良贷款占比由2002年末的49.73%降至24%以下。

  二、主要内容

  (一)对农村信用社管理体制进行改革。改革农村信用社管理体制,将全省农村信用社的管理交由省人民政府负责,有关方面将按照“国家宏观调控、加强监管,省级政府依法管理、落实责任,信用社自我约束、自担风险”的要求认真落实监督管理责任。组建省联社是全省农村信用社管理体制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省人民政府通过省联社履行对全省农村信用社的管理职责。

  1、组建湖北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以下简称省联社)。由全省各市(州)、县(市、区)联社、农村合作银行入股组建省联社。省联社为省委、省政府领导下的厅级省级金融机构,具体承担对全省农村信用社的管理、指导、协调和服务职能。

  2、省联社的具体职能。督促全省农村信用社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金融方针政策,做好支农工作;制定行业自律管理制度并督促执行;指导农村信用社健全法人治理结构,完善内控制度;对农村信用社业务经营、财务活动、劳动用工和社会保障及内部管理等工作进行辅导和审计;督促农村信用社依法选举理事,选举、聘任高级管理人员;指导员工培训教育;协调有关方面关系,维护农村信用社的合法权益;组织农村信用社之间的资金调剂;参加资金市场,为农村信用社融通资金;办理或代理农村信用社的资金清算和结算;提供信息咨询服务;省联社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能。

  3、省联社的法人治理结构。省联社是按照合作制原则组建的金融机构,其法人治理结构由社员大会、理事会、经营班子组成。社员大会是省联社的权力机构。理事会是社员大会的执行和监督机构,对社员大会负责,履行对重大事项的决策职能。理事会由9至15名理事组成,设理事长1名,副理事长1名,理事长为省联社法定代表人,理事长、副理事长、理事实行选举制。省联社经营班子由主任、副主任组成,设主任1名、副主任2至3名,经营班子对理事会负责,主任、副主任实行聘任制。

  4、省联社党的组织机构。在省委领导下,省联社成立党委,对各市州、县市区联社党的工作实行系统和属地双重管理,以系统管理为主。省联社党委按照《党章》规定设立纪委。

  5、省联社的内设机构。根据省联社职能和业务发展需要,按照精简、高效的原则,建立内设机构。目前暂设办公室、人事教育处、信贷管理处、风险管理处、财会统计处、稽核监察处、安全保卫处等7个内设处室。省联社机关配备50名左右的工作人员。

  6、省联社的派出机构。根据我省实际,在已设有联社的市州,省联社派出机构的职能由市州联社承担,在没有联社的市州设立办事处。

  7、省联社的费用来源。省联社是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独立法人。对全省农村信用社提供有偿服务的收入和按规定收取的管理费作为省联社的费用来源。

  (二)对农村信用社产权制度进行改革。我省农村信用社产权制度改革,在考虑国家资金扶持因素的前提下,根据各县(市、区)联社的资产状况和经营情况,采取组建农村合作银行和以县(市、区)为单位统一法人两种不同的产权模式。

  经过测算,在考虑票据置换因素后,核心资本充足率达到4%以上、不良贷款率低于15%的随州、钟祥联社等4个单位,在原联社的基础上,组建农村合作银行。对不符合组建农村合作银行的其他79个县(市、区)联社,在考虑票据置换因素,账面资能抵债、核心资本充足率达到2%以上后,进行以县(市)为单位统一法人改造。

  (三)转换农村信用社经营机制。通过改革,按照“自主经营、自我约束、自我发展、自担风险”的“四自”原则,建立健全信用社激励和约束机制,切实加强内部管理,提高经营效益,防范和控制经营风险。

  1、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按照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健全社员大会、理事会、监事会“三会”组织,完善“三会”议事规则,建立决策、执行、监督相制衡,激励和约束相结合的经营机制。

  2、加强内控管理。明确理事会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职责和权限,建立科学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建立健全资金业务、存款与柜台业务、中间业务、财务会计、计算机信息系统和安全经营等内控制度;划分部门之间、岗位之间、上下级之间的职责,实行责、权、利相结合;建立内部控制的评价体系,增强风险防范能力。

  3、创新人事分配制度。建立公开公平竞争择优的选人用人机制;实行从业人员资格考试制度,严格考核从业人员素质能力;抓好职务设置与岗位设置,做到因事设岗、按需设岗,推行全员聘用制度;实行绩效分配制度,将个人收入与工作绩效挂钩,合理拉开收入分配差距,逐步完善收入分配机制。

  4、增强服务功能。牢固树立为农业、农村、农民服务的经营思想;不断壮大支农资金实力,增加支农贷款额度,支持农村产业结构调整和产业化经营,农村信用社70%的资金要投入到“三农”;拓宽为民便民的服务领域,发展中间业务,开创适合农业、农村、农民需要的新贷款品种;加强电子网络建设和开展信用户、信用村(镇)创建活动,全面提升现代化服务水平。

  三、改革配套政策

  (一)用好国家对农村信用社的扶持政策。为确保农村信用社改革工作顺利实施,并取得实效,要认真落实、充分用好国家关于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的优惠政策。

  1、财政贴补政策。对亏损农村信用社1994年至1997年期间因执行国家宏观政策开办保值储蓄而多支付的保值贴补利息,由国家财政在3年内予以拨补。

  2、税收优惠政策。从2004年1月1日起至2006年12月31日,对农村信用社一律暂免征企业所得税。从2004年1月1日起,对农村信用社按3%的税率征收营业税。2004年已多征收的税款实行退库。

  3、资金扶持政策。国家对农村信用社按2002年底实际资不抵债数额的50%,通过发行专项票据和发放专项借款两种方式,帮助农村信用社消化历史包袱和历年亏损挂账。我省2002年底实际资不抵债数额为153.37亿元。根据我省农村信用社资产状况和资本充足率情况,拟全部选择专项票据,在达到票据兑付条件后,可获得76.69亿元的资金扶持。

  (二)省政府对农村信用社的配套扶持政策。按照国务院[2003]15号文件“明晰产权关系、强化约束机制、增强服务功能、国家适当支持、地方政府负责”的要求,国家给予扶持资金帮助解决农村信用社50%的历史包袱,由地方政府和农村信用社负责解决剩下50%的历史包袱。截止2002年底,我省农村信用社资不抵债总额为153.37亿元,国家可帮助解决76.69亿元,剩余一半需要由地方政府和农村信用社自身解决。根据国务院[2003]15号文件、国办发[2004]66号文件和其他8个试点省市在对农村信用社给予资金扶持、减免税费、置换不良资产等方面的经验,我省各级政府在积极争取国家扶持资金的同时,将采取积极有效的配套措施,帮助农村信用社消化解决历史包袱,促进农村信用社建立起自主经营、自担风险、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新机制。

  1、资金扶持政策。一是在2005年和2006年,由省财政每年安排6000万元的资金,用于帮助亏损农村信用社达到专项票据兑付条件。二是在省联社筹备期间,由省财政拨出一定的费用,支持省联社筹备工作。

  2、减免有关税费。

  (1)根据国务院规定,农村信用社享受2%营业税优惠政策后,其余的3%营业税及附加,从2005年开始,在历史包袱未全部消化完之前,由各市州、县(市)财政根据所属地区农村信用社从事金融保险业务按3%税率缴纳的营业税及附加数额,分级建立农村信用社风险防范金,用于处置农村信用社的风险。

  (2)从2005年至2009年,在5年内对农村信用社应缴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等实行困难性免征。

  (3)自2005年至2009年,在5年内对农村信用社免收机构变更登记费、物价调节基金、土地闲置费等有关费用。

  (4)对农村信用社土地资产处置方面的优惠政策,等同于国有企业或省属企事业单位的改制,其优惠标准统一按湖北省委鄂发[2003]5号文件执行。

  (5)严禁向信用社乱收费和乱摊派。

  3、加大不良资产清收处置力度。清收盘活不良贷款是帮助农村信用社提高资产质量、增强支农实力的重要措施。对企业改制拖欠农村信用社的19亿元贷款、村级集体拖欠农村信用社的18亿元贷款,要加大清收力度;对农村信用社接受农村合作基金会和城市信用社划转的10亿元不良贷款,要采取以土地、房产等优良资产置换的方式予以盘活。

  4、切实帮助农村信用社做好增资扩股工作。农村信用社增资扩股的主要对象是农民、个体工商户、民营企业、县(市)涉农龙头企业。按照农村信用社申请专项票据和进行产权制度改革的要求,要达到发行专项票据的条件,全省需增资扩股51亿元,要达到票据兑付条件,全省需再次增资扩股21亿元。对单位和个人向农村信用社入股要坚持入股自愿的原则。与此同时,要根据农村信用社资产负债业务的发展变化,建立健全农村信用社股金补充机制,使农村信用社的资本充足率达到专项票据兑付条件的要求。

  5、支持农村信用社加快业务发展。为了帮助农村信用社化解历史包袱,加快业务发展步伐,增强支持“三农”的实力,各级政府部门要加大对农村信用社的支持力度。一是帮助农村信用社大力组织资金。除国家有明确规定外,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坚决取消一切限制自然人和法人到农村信用社开户及存款的政策,积极引导各类涉农资金、财政预算外资金等存入农村信用社,千方百计扩大农村信用社支农资金来源,增强农村信用社支农资金实力。二是帮助农村信用社发展好代收代付中间业务。政府部门要积极支持农村信用社开办代发工资、代收电话费、代收行政罚没款等代收代付业务。三是继续开展农村信用工程创建活动。要把打击逃废债、保护农村信用社债权纳入创建农村信用工程活动的重要内容,为农村信用社支持农村经济发展营造良好的信用环境。四是规范对农村信用社监督检查行为。对农村信用社的检查,根据省政府安排,由省国税、地税、财政、审计、工商等有关职能部门统一组织实施。五是积极向农村信用社推荐投资回报稳、风险较小的项目,帮助农村信用社拓宽信贷服务领域。

  四、组织领导和总体工作部署

  (一)加强领导。在省委、省政府的领导下,成立以省委常委、常务副省长周坚卫同志为组长,省政府联系金融工作的副省长为常务副组长,省政府秘书长及金融办主任、湖北银监局局长、人行武汉分行行长为副组长的全省农村信用社改革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包括:省委组织部、省委宣传部、省高法、湖北银监局、人行武汉分行、省发改委、省监察厅、省财政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人事厅、省国土资源厅、省建设厅、省农业厅、省审计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工商局、省物价局、省政府法制办、省政府金融办等单位。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全省农村信用社改革的组织领导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承担全省农村信用社改革的日常事务工作。办公室主任由省政府金融办主任担任。各市(州)、县(市)要相应成立“支持农村信用社改革工作领导小组”。

  (二)动员部署。一是传达会议精神。要召开会议,向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农村信用社认真传达国务院8月30日召开的进一步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会议精神。二是学习好两个文件。要认真组织学习国务院〔2003〕15号文件、国务院办公厅〔2004〕66号文件,切实领会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的精神实质,对照文件精神,分析论证、详细测算我省农村信用社通过改革应享受的优惠政策。三是各级政府部门要立即行动起来,组织安排部署好农村信用社改革工作,加大宣传力度,引导广大农民和社会各界积极参与和支持农村信用社的改革。

  (三)分步实施改革计划。农村信用社改革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工作量大,必须有计划、分步骤地组织进行。整个改革争取用2年左右的时间,在2006年底以前完成。

  1、组建省级联社。组建省联社是这次农村信用社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也是一项标志性工作。省联社主要筹备工作是:

  (1)向银监会上报各类筹建材料,签订发起人协议书。

  (2)向市(州)联社、县(市)联社募集股金。

  (3)召开社员大会、理事会,选聘符合任职资格条件的高级管理人员等。省联社成立后,承担全省农村信用社行业管理职能。

  2、组织增资扩股和不良贷款抓降工作。完成增资扩股和不良贷款占比下降计划的具体时间要求为:争取在2005年6月底前增资扩股72亿元。不良贷款比率在2006年8月底前下降到兑付专项票据规定的比例以内。通过增资扩股和不良贷款清收工作,使我省资本充足率和不良贷款率达到规定要求后,即按程序向人民银行申请发行和兑付专项票据。

  3、争取国家资金扶持。一是专项票据发行工作争取在2005年6月底前完成;兑付工作争取在2006年底前完成。二是改革开始以后,请财政部门立即对我省农村信用社保值储蓄贴补利息情况进行专项审核,由国家财政拨补到位。三是由省国税局、地税局尽快发文落实税收优惠政策,对2004年已经超出优惠政策征收了的税收,要给予抵扣或返还。

  4、开展产权制度改革。对符合组建农村合作银行条件的县(市),力争在2005年底以前完成农村合作银行组建工作;对符合统一法人县(市)联社,力争在2006年底以前完成以县(市)为单位统一法人改革工作。

  5、抓好清产核资。按照全省统一部署的要求,实行以县市为单位,采取先自查、再抽查的办法,搞好资产核查、产权界定、资产价值重估、资金核实和账务处理等工作。清产核资工作在2005年12月底以前完成。

  (四)坚持“两手抓”。在农村信用社改革期间,各级政府要加强对农村信用社的领导,农村信用社要一手抓改革,一手抓经营管理,确保改革和各项业务工作平稳、有序进行。一是要做好农村信用社的稳定工作。要保持队伍稳定、思想稳定,做到员工思想不乱、队伍不散、工作不断。二是要认真做好支农工作。要大力组织资金,增强资金实力,改进服务,不断增加支农贷款投放,强化支农工作。三是继续抓好农村信用社信贷、财务、劳动用工等各项管理工作,促进农村信用社提高经济效益。四是要切实加强内控管理。要加强内控制度建设,强化案件防范工作。五是加强金融风险防范和处置工作。要准确掌握农村信用社风险程度,重点监控,明确责任,分类排队,一社一策,制定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期间风险防范预案。六是严肃纪律。严禁借改革之机突击进人、突击花钱、突击放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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