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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荆门市血吸虫病防治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

荆政办发[2004]87号

颁布时间:2004-12-01 00:00:00.000 发文单位:湖北省荆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屈家岭管理区,市政府各部门:

  市卫生局、市财政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编办制定的《荆门市血吸虫病防治机构改革方案》已经市长办公会议研究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四年十二月一日

  荆门市血吸虫病防治机构改革方案

  (市卫生局、市财政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编办2004年11月24日)

  为了进一步加强血吸虫病防治工作,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北省2003年——2007年血吸虫病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鄂政发[2003]38号)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湖北省血吸虫病防治机构改革指导意见的通知》(鄂政办发[2004]60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我市血防机构改革方案。

  一、指导思想与原则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突出预防为主职能,优化血防预防队伍结构,合理配置资源,提高防治工作效率。按照“理顺管理体制、防治分离、工作任务与人员配备适当、养事不养人、精干高效”的原则,切实做好此次血防机构改革工作。

  二、工作措施和要求

  (一)理顺管理体制。血防行政管理职能归并到卫生行政部门。各级政府要按照“政府主导、部门配合、社会参与”的血防工作机制,建立健全血防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同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各项防治措施的组织、协调和落实。各地要成立血防机构改革领导小组,由政府主要负责人任组长,组织、人事、编制、财政、卫生、劳动和社会保障、血防等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全面负责血防机构改革工作。

  (二)合并预防机构。市及各县市血防预防机构按省下达的人员编制与本级疾控预防控制机构合并,纳入疾病控制机构建设的总体规划,在疾控机构内部组建血防机构,在疾控机构的统一组织领导下,履行血防技术指导、疾病监测、督导检查等职能。

  撤销乡(镇)血防站,将血防工作纳入县级疾控中心统一管理,由县级疾控机构向疫区派驻血防人员,负责所辖区域内的查灭螺、查治病、急感防护、宣传教育、统计信息、人员培训等工作。乡镇血防派驻点可根据实际情况管理一个或几个疫区乡镇。血防预防人员的选聘要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准入条件(年龄、学历、技术职称等)。采取考试与考核相结合的办法,在血防系统内全员竞争,择优聘用,持证上岗。

  (三)确保经费到位。血防预防机构并入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之后,其人员经费、公用经费由同级财政全额列入预算。分流和自谋职业的人员,按国家规定解决其社会保障问题。同综合医院、传染病医院、卫生院整合的原血吸虫病医疗人员(包括离退休人员)享受综合医院、传染病医院、卫生院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同等待遇,经费来源渠道不变。综合医院、传染病医院、卫生院医治血吸虫病人,财政按照同样的标准给予定额补助。

  (四)妥善分流人员。 血防机构的临时工、勤杂工及没有被机构编制部门批准的各种“自费编制”人员,应及时清退。各县、市要按照《关于推进乡镇综合配套改革的意见(试行)》(鄂发[2003]17号)精神,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相应政策,保障乡(镇)血防站分流人员再就业。

  (五)全市血防预防人员编制控制数。省下达我市108人,其中:市直32人、钟祥36人、京山32人、沙洋5人、屈家岭管理区3人。乡镇血防派驻人员,按照疫情轻、中、重程度分别核定1、2、4人,具体编制名额由县市编制部门根据实际情况核定后报市编办审批。

  (六)市血防所的改革方案。

  1、将市血防所现有的国有资产、债权债务全部并入市疾控中心。

  2、将现在编人员67人中的32人并入市疾控中心,其余人员分流到医院。

  3、现有17名退休人员全部并入市疾控中心,由市财政按照全额预算实行直达。

  4、非在编人员4人予以清退。

  三、实施步骤

  (一)第一阶段(11月25日-11月30日),摸底准备阶段。宣传发动,成立领导小组,制定改革实施方案。

  (二)第二阶段(12月1日-12月15日),组织实施阶段。批复改革方案,全面启动改革,合并管理机构、设置预防机构、选聘预防人员、整合医疗资源、分流人员。

  (三)第三阶段(12月16日-12月25日),检查验收阶段。在自查的基础上,组织对各地血防机构改革情况进行全面考核验收,发现问题,及时整改,确保在12月25日前基本完成改革任务。

  四、加强组织领导

  血防机构是公共卫生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全市血防机构改革是市政府进一步加强血防工作,加强公共卫生体系建设的一项重要举措。各级政府一定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结合各地实际制订具体的改革实施方案,周密部署,积极稳妥推进。在血防机构改革中,各地要严肃纪律,步调一致,统一行动。严禁突击调动和调入人员,严禁转移资金、私分钱物。要主动征求上级主管部门的意见,加强衔接沟通,保障改革工作的顺利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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