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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劳动保障局关于“ 城中村 ”综合改造村改居人员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意见

颁布时间:2004-09-10 00:00:00.000 发文单位:湖北省武汉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市人民政府:

  为积极稳妥推进本市“城中村”综合改造工作,逐步将村改居人员纳入我市城市社会保障体系,促进村改居劳动力就业,根据《 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7]26 号)、《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 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再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3]40号)、《失业保险条例》(国务院令 258 号)和武发[2004]13 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并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城中村”综合改造村改居人员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提出意见如下。

  一、关于促进村改居劳动力就业

  按照市场就业的原则,将村改居人员中男年满 16 周岁不满 60 周岁、女年满 16 周岁不满 55 周岁的劳动力,纳入城镇就业服务范围。对撤村建居后尚未就业且有就业愿望的村改居劳动力,可在初次就业时免费享受本市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供的职业介绍、职业指导、职业培训等城镇劳动力就业服务;经街道、社区公示,市、区劳动保障部门认定,可以申领《再就业优惠证》;属于就业困难的人员,可免费享受本市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供的就业援助。

  二、关于村改居劳动力参加城镇职工社会保险问题

  (一)凡已按国家规定参加了本市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的村改居劳动力,均应继续参加城镇职工社会保险(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等)。

  (二)经批准实施综合改造的“城中村”村改居劳动力,凡符合参加城镇职工社会保险条件的,均应参加城镇职工社会保险。其本人及用人单位按规定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后,可按规定计算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

  (三)村改居劳动力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后,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和缴费年限,可以按规定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金待遇;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并按月正常缴费的,可以按规定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退休后其缴费年限达到规定年限的,可以按规定享受城镇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未达到规定缴费年限的需按规定一次性补缴有关费用后享受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未补缴的不能享受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参加城镇职工失业保险并按月正常缴费且达到规定年限的,可在失业期间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四)为尽可能提高村改居劳动力退休后养老保险待遇水平,经村民会议决定,改制后的经济实体在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后,还可以参加补充养老保险,具体办法按照国家、省及市企业年金办法的规定执行。

  三、关于村改居养老人员的养老保障问题

  经村民会议决定,并由相关部门批准,男年满 60 周岁、女年满 55 周岁的村改居人员(以下简称村改居养老人员)可以参加村改居养老人员的养老保障。

  (一)参加村改居养老人员养老保障,应一次性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 10 年的生活费、住院医疗费和 13 个月生活费标准的丧葬补助费。生活费按缴费时上年度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标准的 110% 确定;住院医疗费按缴费时上年度本市职工平均工资的5% 确定。

  (二)自一次性缴费次月起,村改居养老人员可享受以下待遇:

  1、按月领取生活费。生活费标准与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同步调整,具体调整数额由市劳动保障局和市财政局提出意见,报市人民政府决定;

  2、参照城镇企业退休人员享受住院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3、死亡后将一次性缴纳的丧葬补助费发给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同时终止养老保障关系。

  四、关于村改居人员参加社会保险和养老保障的配套政策问题

  (一)村改居劳动力参加城镇职工社会保险和村改居养老人员参加养老保障所需费用,由村集体经济组织和个人承担,其分担比例,由村民会议确定。所需费用通过以下方式筹集:

  1、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改居人员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

  2、村集体经济组织历年的积累和收入;

  3、村集体经济组织自有资产抵押贷款或变现等;

  4、村集体经济组织与开发商合作开发项目所获利润;

  5、其他渠道。

  (二)经村民会议决定,不参加城镇职工社会保险和村改居养老人员养老保障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在其改制和撤村建居时自行妥善解决村改居人员的生活保障问题。

  (三)村改居人员在撤村建居后,凡符合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可按规定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六、关于村改居人员就业和社会保障管理体制问题

  (一)市劳动保障局是负责全市“城中村”综合改造范围内村改居人员就业和社会保险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市民政局是负责全市“城中村”综合改造范围内村改居人员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二)市劳动保障局会同市编办,市人事、财政局等有关部门,对全市“ 城中村”综合改造村改居人员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所需机构、编制、人员及工作经费等提出意见,报市人民政府批准执行。

  (三)村改居养老人员养老保障费实行市级统筹,封闭运行、专户管理,当基金出现缺口时,由市、区财政共同承担。具体办法由市劳动保障、财政局另行制订,报市人民政府批准施行。

  本意见由市劳动保障、财政、民政局负责解释。今后国家、省政府出台相关政策规定时,按国家、省政府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以上意见如无不妥,请予批转。

  武汉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00 四 年 九 月 十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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