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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昌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颁布时间:2004-11-23 00:00:00.000 发文单位:湖北省宜昌市人民政府

  根据《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宜昌市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鄂文[2004]48号)和《中共宜昌市委、宜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宜昌市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宜发[2004]13号)精神,宜昌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对外挂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牌子)调整为宜昌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为市政府直属机构。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全市安全生产的综合监督管理。

  一、增加职责

  在原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职责基础上,增加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二、主要职责

  (一)研究提出全市性安全生产政策措施的建议;监督检查、指导协调市有关部门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的安全生产工作;参与研究有关部门在产业政策、资金投入、科技发展等工作中涉及安全生产的相关工作;承办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召开的会议和重要活动,督促、检查市安委会会议决定事项的贯彻落实情况。

  (二)综合管理全市安全生产工作,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研究制订全市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执行。

  (三)依法行使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职权;指导、协调和监督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制定全市安全生产发展规划;定期分析和预测全市安全生产形势,研究、协调和解决安全生产中的重大问题。

  (四)依法监督煤矿及非煤矿山企业、商贸企业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及其安全生产条件、有关设备(特种设备除外)、设施、材料、劳动防护用品的安全管理情况。

  (五)负责综合监督管理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安全生产工作。

  (六)负责发布全市安全生产信息,综合管理全市伤亡事故统计和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分析工作;负责应急救援体系建设,组织、指挥和协调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工作;依法组织、协调重(特)大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并监督事故查处的落实。

  (七)指导、协调全市安全生产检测检验工作;组织实施对煤矿及非煤矿山企业、商贸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和有关设备(特种设备除外)进行检测检验、安全评价、安全培训、安全咨询等社会中介组织的资质管理工作,并负责监督检查。

  (八)依法组织、指导并监督特种作业人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除外)的考核工作和生产经营单位主要经营管理者、安全管理人员的安全资格考核工作;监督检查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工作。

  (九)依法监督检查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情况;依法监督检查生产经营单位作业场所职业卫生情况和重大危险源监控、重大事故隐患的整改工作;依法查处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煤矿企业及其他生产经营单位。

  (十)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实施和安全专业技术职称评审工作。

  (十一)组织指导和实施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和技术示范工作;开展安全生产方面的交流与合作。

  (十二)负责三峡工程施工期间的安全生产综合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十三)承办上级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主要职责,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设5个职能科(室):

  (一)办公室

  协助局领导协调处理机关日常工作;负责机关办公秩序和制度建设;负责机关文秘、信息、保密、档案、信访、督办和值班等工作;负责单位财务、资产管理;负责建议、提案的办理工作;负责局机关党务、机构编制、干部管理、劳动工资具体工作。组织安全生产方面的交流与合作;负责市安全生产专家组工作;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安全专业技术职称评审和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及注册管理工作。分析和预测全市安全生产形势;联系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各县市区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掌握重要情况和重大事项;组织、协调全市性安全生产检查、专项督查、专项整治和重(特)大安全隐患整改工作;负责制定全市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制及考核办法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组织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预案的编制和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建设;参与组织、指挥和协调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组织、协调重(特)大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并监督事故查处的落实。

  (二)政策法规科

  组织研究安全生产重大问题,起草安全生产重要文件、重要会议报告和工作总结;承办安全生产方面的行政复议和执法监督工作;负责全市生产安全事故的综合统计和安全生产信息的发布;组织指导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技术示范和技术推广;制定安全生产培训教育年度计划;组织、指导和监督特种作业人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除外)、生产经营单位主要经营管理者、安全管理人员的安全资格培训考核工作。负责劳动防护用品和安全标志的监督管理工作;实施对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条件和有关设备(特种设备除外)进行检测检验、安全评价、安全培训、安全咨询等社会中介组织的资质管理,并进行监督检查。

  (三)矿山安全监督管理科

  依法监督检查煤矿及非煤矿山企业、地质勘探行业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及其安全生产条件、设备设施安全和作业场所职业卫生情况,依法查处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组织煤矿及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指导和监督相关的安全评估、评价工作;依法组织或参与相关事故调查处理并监督事故查处的落实;指导协调或参与相关事故应急救援工作;负责相关生产安全事故的统计、快报、结案工作。

  (四)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科

  依法开展危险化学品生产和储存企业设立及其改建与扩建的安全审查、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和容器专业生产企业的安全审查和定点、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市内危险化学品登记工作并监督检查;负责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依法开展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条件审查和安全生产许可证、销售许可证的发放工作。依法监督检查化工(含石油化工)、医药和烟花爆竹行业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及其安全生产条件、设备设施安全和作业场所职业卫生情况,依法查处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组织相关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指导和监督相关的安全评估、评价工作;组织或参与相关事故的应急救援、调查处理并监督事故查处的落实;负责相关生产安全事故的统计、快报、结案工作。

  (五)安全监督管理综合科

  依法监督检查石油、冶金、建材、电力、贸易、机械、轻工、纺织、建材、烟草等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及其安全生产条件、设备设施安全和作业场所职业卫生情况;依法查处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组织相关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指导、协调和监督公路、水运、铁路、民航、建筑、水利、邮政、电信、林业、军工、气象、地震、教育、旅游等行业的安全生产工作;组织或参与相关行业事故的应急救援、调查处理并监督事故查处的落实;负责相关生产安全事故的统计、快报、结案工作。纪检(监察)机构按有关规定设置,其人员编制在局机关事业编制总额内单列。

  四、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

  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全额拨款事业编制为20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2名;科级领导职数10名(正科5名,副科5名)。另核定机关工勤人员事业编制2名。离退休干部工作机构及人员编制按有关规定另行核定。

  五、其他事项

  (一)成立宜昌市安全生产执法大队,为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管理的正科级事业单位。其主要职责是,巡回监督检查煤矿、非煤矿山企业以及其他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情况,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依法进行处罚;组织或参与事故的调查处理。核定市安全生产执法大队全额拨款事业编制3名,其中大队长1名。

  (二)关于工矿商贸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问题。工矿商贸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实行市、县(市)两级分级管理,分级负责。

  (三)关于交通、铁路、民航、水利、建筑、国防工业、邮政、电信、旅游、特种设备、消防等行业和领域的安全监督管理问题。公安、交通、铁路、民航、水利、建设、国防科技、邮政、信息产业、旅游、质监、环保等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行业和领域内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并承担相应的行政监管责任;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从综合监督管理安全生产工作的角度,指导、协调和监督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特种设备的安全监督管理、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考核、特种设备事故的调查处理由质监部门负责。

  (四)关于烟花爆竹安全监督管理的职责分工问题。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监督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情况,负责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条件审查和安全生产许可证、销售许可证的发放工作,组织查处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组织查处烟花爆竹安全生产事故。公安部门负责烟花爆竹运输通行证发放和烟花爆竹运输路线的确定工作,管理烟花爆竹禁放工作,实施烟花爆竹厂点四邻安全距离等公共安全管理,侦查非法生产、买卖、储存、运输、邮寄烟花爆竹的刑事案件;发展和改革部门负责拟订烟花爆竹行业规划、产业政策和有关标准、规范。

  (五)关于职业卫生监督管理的职责分工问题。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监督检查工作,组织查处职业危害事故和有关违法行为;卫生部门负责拟订职业卫生标准,规范职业病的预防、保健、检查和救治,负责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认证和职业卫生评价及化学品毒性鉴定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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