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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全市乡镇综合配套改革机构编制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武办发[2005]38 号

颁布时间:2005-09-16 00:00:00.000 发文单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各区委、区人民政府,警备区党委,市委各部委,市级国家机关各委办局,各人民团体:

  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将《关于全市乡镇综合配套改革机构编制工作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关于全市乡镇综合配套改革机构编制工作的实施意见

  根据《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乡镇综合配套改革的意见(试行)》(鄂发〔2003〕17 号)、《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全 省 乡 镇 综 合 配 套 改 革 机 构 编 制 工 作 的 实 施 意 见》(鄂 办 发〔2004〕51 号)、《中共武汉市委、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乡镇综合配套改革的意见》(武文〔2005〕18 号)等文件精神,现就乡镇 (包括辖行政村的街道办事处,下同)综合配套改革中有关机构编制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乡镇行政机关改革

  (一)精简调整乡镇党政机构

  乡镇一级设立党委机构、人大机构、政府机构,不再设立政协机构。政协的有关工作可明确一名党委成员兼管。乡镇与村之间一律不得设立管理机构。

  乡镇从紧设置 3 个内设机构:党政综合办公室(加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牌子)、经济发展办公室 (加挂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牌子)、社会事务办公室(加挂人口和计划生育办公室牌子)。规模较小的乡镇,可只设一个综合性办公室。

  乡镇设立人民武装部。乡镇纪检(监察)机构和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按有关章程和规定设置。

  (二)依法规范乡镇职能

  乡镇党委和人大分别按照《党章》、《宪法》和《地方组织法》的规定履行各自职能。

  乡镇政府的主要职能是:落实国家政策,严格依法行政,搞好市场监管,发展乡村经济、文化和社会事业,提供公共服务,维护社会稳定。

  乡镇人民武装部依法履行国防动员、民兵训练、预备役管理等职能。

  乡镇党政综合办公室主要承担党委、人大、政府交办的各项日常工作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社会稳定、工青妇及各部门、各方面的综合协调工作,督促检查有关工作的落实。

  乡镇经济发展办公室主要承担农业、工业、水利、林业与第三产业发展规划、招商引资、公有资产管理等工作,协调与经济发展相关的其他工作。

  乡镇社会事务办公室主要承担人口与计划生育、国土资源管理、村镇规划建设、民政优抚、民族宗教、劳动和社会保障、科教文卫等工作,协调与社会事务相关的其他工作。

  (三)精简行政编制和领导职数

  全市乡镇根据 2002 年 12 月 31 日的土地面积、辖区人口、财政收入等因素,按省统一标准测算确定乡镇类别。各区在市核定的乡镇行政编制总额内,按照一、二、三类乡镇分别不超过 45 名、40 名、35 名的标准,重新核定各乡镇行政编制。新核定的行政编制不得超过各乡镇现有编制数,并不得在乡镇之间调剂使用。人民武装部使用乡镇行政编制,配备 1 名专职干事。乡镇机关不再核配老干专项编制、工勤人员事业编制,并按有关规定实行工勤人员聘用制度。

  乡镇领导班子成员实行交叉任职。每个乡镇党委设党委委员7—9 名,其中,党委书记原则上兼任乡镇长;党委副书记 3 名,其中 1名担任人大主席团主席,1 名兼任纪委书记,1 名兼任副乡镇长;兼任副乡镇长的党委委员 1—2 名;兼任人武部长等职务的党委委员 2—3名。

  乡镇可设 1—3 名非领导职务的同级别干事。对目前领导成员过多的乡镇,可给予三年的过渡期。过渡期内,设 1—3 名非领导职务的同级别助理。过渡期满后,不再新设。

  二、乡镇事业单位改革

  (一)改革调整乡镇事业机构

  除农村中小学校、卫生院和按规定设置的延伸派驻机构外,乡镇只设 1 个财政所(加挂农村经营管理站的牌子),主要承担财政、零户统管、预算外收支管理和农村经营管理、农民负担监管等工作。

  乡镇其他事业单位都要在清退非在编人员的基础上转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企业或服务组织,到工商或民政部门办理法人登记手续,成为独立法人,依法产生法人代表。转制后的企业或服务组织原承担的执法职能统一由区级行政主管部门行使,原承担的行政管理职能分别并入乡镇党政综合办公室、经济发展办公室、社会事务办公室。乡镇事业单位转制前所承担的不以赢利为目的、为社会提供公共服务的农林牧渔业技术推广、良种推广、动植物检验防疫、病虫害测报预防、农田水利保护、计划生育服务、文化体育卫生等项公益性职能,由乡镇政府和街道办事处承担。公益性服务的运行模式,可以是委托服务的形式,也可以是定岗招聘服务的形式,或由区级行政主管部门向区域或乡镇派驻人员服务的形式。各区无论采取哪种形式,都要体现“花钱买服务,养事不养人”的要求。

  (二)重新核定乡镇事业编制

  乡镇财政所人员定编以区为单位,平均每所不得超过 17 名,由市实行总量控制。原财政所与经管站的人员按同等比例实行竞争上岗进入财政所。

  乡镇教育事业编制在保证教学基本需要的前提下,本着精简压缩的原则,按照武政办〔2003〕52 号文件规定,由区机构编制部门在市核定的编制总数内,核编到校,从严管理。

  乡镇卫生院事业编制待省有关标准下达后再核定。

  乡镇事业单位转制后,所有人员退出事业编制管理序列,脱离财政供养关系,其个人档案资料移交区人才交流服务机构或劳动保障就业机构代管。原经组织、人事、劳动部门办理正式手续的在编在岗人员都要按照《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乡镇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通知》(鄂政发〔2005〕28 号)的规定,参加社会养老保险。如果仍在转制后的企业或服务组织工作,由转制单位与其签订劳动合同,按企业职工有关规定管理;如果在转制时自愿与单位解除关系,必须经过个人申请,依法、依政策办理,完备手续。

  三、延伸、派驻机构的改革与管理

  (一)延伸、派驻机构设置区级法院、公安、司法、工商、国土资源、交通、林业机构可延伸、派驻到乡镇。各区要从严把握,有的可按乡镇设站(所),有的可按区域设站(所)。原来未设的原则上不再设置。地方税务机构延伸、派驻到乡镇的办法按省的有关文件规定执行。动物防疫和血吸虫病防治按市有关规定执行。其他行政事业机构不再延伸、派驻到乡镇。除国家和省有明确规定的以外,延伸、派驻到乡镇的机构,人员经费由区主管部门统一管理,其党的组织关系实行属地管理,人事任免等重要事项必须按有关规定和程序要求,征得乡镇党委同意。

  (二)延伸、派驻机构的主要职能

  人民法庭主要承担案件审理、判决和裁定,处理不需要开庭审判的民事纠纷和轻微的刑事案件,指导人民调解,开展法制教育等工作。

  公安派出所主要承担实有人口管理、情报信息、治安管理、安全防范、执勤办案和方便服务群众等工作。

  司法所主要承担法制宣传、人民调解、安置帮教、社区矫正和提供法律服务等工作。

  工商所主要承担工商登记、市场管理、合同、商标、广告监督、工商收费和工商政策的宣传咨询等工作。

  地方税务所主要承担税务登记、税收征收、发票管理、会计核算、征管档案和税务政策宣传咨询等工作。

  国土资源管理所主要承担国土资源的保护、利用和管理等工作。

  交通管理站主要承担交通建设与道路养护管理,征费稽查、运输管理和行业文明建设等工作。

  林业管理站主要承担林业政策宣传、资源管护、生产组织、科技推广和社会化服务等工作。

  (三)从紧核定延伸、派驻机构编制

  区法院、公安、司法部门延伸、派驻到乡镇的机构,其人员编制按管理权限,由区在市核定的专项编制总额内,分别核定到乡镇。编制实行总量控制,不得突破和自定编制。

  乡镇交通管理站,按每区不超过5个设置,人员编制每站6—8名。按照民用车辆拥有量、区乡公路里程和路网建设的需要,根据省核定的编制总量,依次由市、区机构编制部门分解下达,实行统收统支。

  乡镇林业管理站,山区按乡镇设置,编制 4—6 名;丘陵地区乡镇按区域设置,编制 3—5 名;平原地区乡镇按区域设置,编制 2—4 名。

  乡镇国土资源管理所,人员编制暂按每乡镇 4 名控制。

  乡镇动物防疫监督人员编制按照《武汉市乡镇动物防疫机构改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武政办发〔2005〕6 号)执行,每乡镇平均 2名,血吸虫病重疫区可增加 1 名编制。

  乡镇血吸虫病防治人员编制按照“定员额不定编”的原则和疫情轻、中、重不同程度,分别核定 1、2、4 人。

  上述所列人员编制经过分类测算后,各区要与市下达的财政供养系数目标进行综合平衡,并制订方案按程序报市编委批准后组织实施,确保下达的财政供养控制目标的实现。

  四、建立刚性约束机制,严格机构编制管理

  (一)全市乡镇行政事业编制由市实行总量控制。乡镇不再举办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各区乡镇行政事业编制要报市机构编制部门按权限审批。乡镇机构、编制和职数限额,一经上级机构编制部门审核批准,即成为乡镇行政事业经费预算拨款的主要依据,只有在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编制范围内,人事部门才能核定工资,财政部门才能核拨经费。任何部门都无权超出编制和职数限额使用、调配、录(聘)用财政供养人员,也不得自行调进、任用所谓“自费”以及其他靠收费供养的人员,乡镇机关事业单位新进人员,必须在有编制空额的前提下,通过统一、公开考试录(聘)用。

  (二)大力推进乡镇机构编制监督管理信息化、公开化,建立完善财政预算与机构编制管理相互配套的约束机制。乡镇各机关事业单位的人员编制一经核定,就要定编定岗到人,实行实名制,并向社会公示,接受监督。同时要建立机构编制监督管理信息网,将机构设置、行政事业编制、人员结构和财政统发工资人员名单等资料上网公布,将编制与在编人员、财政工资支付一一对应,使机构编制监督管理工作公开透明,杜绝违规操作。

  (三)要实行机构编制工作责任审计制度。机构编制部门要结合机构改革、年度机构编制统计和事业单位法人登记年检工作,加强对各单位机构编制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把机构编制管理情况与乡镇主要领导年度业绩考核和使用挂起钩来,加大对违反机构编制管理规定的查处力度,及时发现问题,研究解决意见,对于擅设机构、乱增编制、超编进人等违纪违规行为,一经查实,严肃处理。各级纪检监察、组织、人事、编制、财政、审计等部门要形成合力,并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确保机构编制工作管理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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