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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商务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鄂政办发[2004]26号

颁布时间:2004-03-09 00:00:00.000 发文单位: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湖北省商务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四年三月九日

  湖北省商务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地方政府机构改革的意见》(中办发〔2003〕15号)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3〕24号),组建湖北省商务厅。湖北省商务厅是主管全省内外贸易与国际经济合作的省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划入的职责。

  1、原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的有关职责。

  2、原省经济贸易委员会承担的内贸及其流通领域的主要管理工作,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对外经贸协调,重要工业品、原材料、机电产品进出口管理,口岸管理等职责。

  3、原省发展计划委员会委承担的组织实施部分农产品进出口计划职责。

  4、原省贸易物资行业管理办公室的有关贸易行业管理职责。

  (二)转变的职责。

  1、将原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对外贸易、外商投资促进及援外等政府项目招标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委托有关事业单位承担。

  2、加强内贸工作和内外贸的综合协调,搞好市场运行和商品供求状况监测,整顿和规范流通秩序,深化流通体制改革,促进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的建立和完善。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对外开放、利用外资和国际经济合作以及国内外贸易发展战略、方针、政策,并根据我省情况制定全省外向型经济发展和国内外贸易发展战略以及具体政策措施和实施办法。

  (二)研究提出并指导全省流通体制改革,负责研究制订商品市场建设管理的政策,协调指导商品市场发展,整顿和规范市场秩序;监测分析市场运行和商品供求状况;研究拟订和组织实施国内贸易发展政策以及打破市场垄断和地区封锁的政策,促进现代市场体系的建立和完善。

  (三)参与拟定全省商贸、物流和服务业的有关地方性法规,制定相关实施细则;负责全省内外贸易商品的物流管理与协调工作,推进流通产业结构调整和连锁经营、物流配送等现代流通方式;组织实施主要消费品的市场调控和重要生产资料流通管理。

  (四)提出和制定全省利用外资的发展战略和中长期规划;拟定和执行全省有关外商投资的实施细则和管理办法;指导全省外商投资项目合同、章程及其变更、终止、解散工作,外商投资企业的进出口工作,招商引资和投资促进工作;负责核准国家规定的限额以上、限额投资和涉及配额、许可证管理的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和转报工作;指导、监督检查外商投资企业执行有关法规和合同、章程的情况;综合协调和指导经济技术开发区的有关具体工作。

  (五)执行国家制定的进出口商品管理办法、进出口商品目录和进出口商品配额招标政策,拟订和执行全省中长期进出口规划和出口商品、市场发展战略及贸工、贸农、贸技结合的发展战略,指导全省进出口业务工作,负责进出口配额计划的编报、下达和组织实施及进出口配额、许可证管理工作;研究和推广包括电子商务在内的各种新的贸易方式;汇总编报全省年度进出口指标。

  (六)按有关规定,指导企业进出口的经营管理、国际货运代理企业的经营管理、省驻外企业和境外驻鄂经贸代表机构的管理工作;研究拟定适应我省服务贸易发展的政策和措施,指导、协调全省服务贸易工作。

  (七)贯彻执行国家国际经济合作发展战略,制定全省对外经济合作政策,指导和监督对外承包工程、劳务合作、设计咨询等业务的管理;指导企业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与交流,开展国际化经营,协调企业实施海外投资规划;归口管理全省对外援助项目;负责有关外贸发展基金项目的审核和申报工作;负责管理多边、双边对我省的无偿援助及赠款;管理有关国际组织对我省经济技术合作事务。

  (八)贯彻执行国家对外技术贸易的政策、管理规章以及鼓励高新技术和成套设备出口的政策;推进全省科技兴贸战略,并制定全省技术贸易的管理办法;推进进出口贸易标准化体系建设;依法监督管理技术引进、国家限制出口的技术和引进技术的出口与再出口工作。

  (九)指导我省在境内外举办的对外经贸交易会、展销会、洽谈会、博览会及有关涉外招商经贸活动;负责全省口岸管理。

  (十)参与拟订我省与世贸组织规则相适应的政策,负责全省商务系统涉及世贸组织相关事务的研究、指导和服务工作;组织并指导我省企业执行国家有关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及其他与进出口公平贸易相关的法律政策,建立进出口公平贸易预警机制;协助国家有关部门进行产业损害调查;负责协调国外对我省出口商品的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的应诉及相关工作。

  (十一)负责指导全省商务系统的联合会、协会、学会等社团组织工作。

  (十二)承办上级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主要职责,省商务厅设16个职能处(室):

  (一)办公室

  综合协调厅机关政务工作,负责重要会议的组织和决定事项的督办;负责公文管理、文件起草、新闻发布和政务信息,负责机要、保密、档案、通讯、文印、信访、提案等工作;负责重要接待活动;联系厅驻省外的机构,规划和实施厅机关办公自动化工作。

  (二)研究室参与我省对外开放、利用外资和国内外贸易发展战略政策的研究工作,并提出对策、建议;研究全省内外贸易流通和管理体制改革,参与我省利用外资和改善投资环境的具体政策研究,并就重大的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研究分析我省内外贸易和国际经济合作形势,提出建立和完善现代市场体系的建议;负责领导重要讲话、政策性文件的起草及对外宣传、史料编修,负责联系厅属学术组织。

  (三)法规处

  宣传、贯彻和实施国家有关国内外贸易、国际经济合作、外商投资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参与起草相关的地方性法规;负责全省重大经贸协议、合同、章程和重大争议案件的研究与协调;承担国内外贸易和国际经济合作领域中的反垄断调查和听证;负责全省商务系统的普法工作;负责本厅法律事务工作及有关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工作。负责联系厅属社团的有关工作。

  (四)规划财务处

  编制全省内外贸易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进出口责任目标并监督执行;负责国家规定的计划配额商品的管理;负责全省工业品进口计划配额和限量登记指标的管理;指导全省出口商品生产基地的建设;负责全省国内外贸易的统计管理工作;编报全省商务系统各项业务资金、专项资金计划并实施监督管理;负责投资管理、财务指标考核,监督指导厅属单位的财会工作,组织对厅属单位的审计工作;会同税务部门管理全省出口退税的稽核;按照有关规定,监督管理厅属单位境内外的国有资产和清产核资、保值增值工作。

  (五)对外贸易处

  贯彻执行国家关于配额、许可证的管理政策,负责全省对外经贸的协调、管理,参与制订外经贸发展规划和相关的政策措施,负责进出口商品的质量管理和开拓国际市场工作;负责重要原材料、燃料及重要工业品的进出口管理;组织实施全省粮食、棉花、植物油等重要商品进出口计划;指导企业进出口的经营管理;组织指导企业参加招标出口商品的投标;指导协调外商在我省设立常驻机构的管理,负责联系各进出口商会;指导协调我省在境内外举办的进出口商品交易会、展销会、洽谈会等活动。

  (六)机电产品进出口处(省政府机电产品进出口办公室)

  贯彻执行国家关于机电产品进出口的方针、政策和法规;拟订并组织实施全省机电产品进出口的政策措施和发展规划、年度计划;提出推进机电产品生产企业扩大出口的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推进机电产品出口企业开拓国际市场;负责机电产品进口的审核登记和协调管理;组织协调全省机电产品进出口设备招标工作。承担省政府机电产品进出口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七)科技发展和技术贸易处

  参与编制并组织实施全省技术进出口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负责全省技术进出口的协调管理,依法监督管理技术引进、国家限制出口的技术和引进技术的出口与再出口工作;参与技术引进项目的前期准备和技术出口项目的审查;组织技术出口展销会、洽谈会;推进科技兴贸战略并组织实施贸科工结合的政策措施,指导外经贸企业科技发展和技术进步工作;负责技术贸易的统计工作。

  (八)市场体系建设处(省政府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领导小组办公室)

  研究拟订全省商品市场建设管理的有关政策;协调指导商品市场发展,培育和完善商品市场体系;协调打破市场垄断、行业垄断和地区封锁的有关工作;指导城市商业体系建设,推进农村市场体系建设;按有关规定,对拍卖、典当、租赁、旧货流通、再生资源回收等活动进行监督管理;指导报废汽车管理工作;负责有关市场秩序的投诉工作。承担省政府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九)市场运行和商业改革处(内贸发展处)

  指导和推进国内贸易发展流通体制、流通形式改革;研究拟订全省商贸领域的发展规划和政策,编制并组织实施年度调控指导计划;组织和制订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商品购销政策和储备计划;监测、分析全省市场运行和商品供求状况,并负责市场预测、预警和信息发布,研究提出有关市场调控的建议;按照有关规定,对批发、零售、餐饮、住宿等行业进行监督、指导;对主要消费品市场进行调控;对全省商品展销活动、重要生产资料流通等工作进行监督、指导;负责生猪屠宰管理的相关工作;按照有关规定,对成品油、酒类等主要消费品的市场调控和重要生产资料流通进行监督管理。负责省茧丝绸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十)投资促进处

  参与制订招商引资的发展战略;拟订和执行外商投资政策的实施细则、管理规章;分析、研究全省招商引资情况及有关动态;制定全省对外招商引资的年度责任目标;发布全省招商引资项目,指导和管理全省各类招商引资和投资促进工作;组织参与国家有关部门的国内外招商引资活动,负责我省在境内外举办的招商引资活动;综合协调和指导经济技术开发区的有关具体工作。

  (十一)外国投资管理处

  指导和管理全省外商投资工作,参与有关重大项目谈判签约活动;负责核准国家规定的限额以上、限制投资和涉及配额、许可证管理的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转报工作;审核外商投资项目的合同、章程及其变更、中止、解散,负责办理外商投资企业进出口物资的相关许可证、配额等手续,并进行监督管理;负责外商投资企业开展加工贸易和其他投资方式的审批和管理工作;监督检查外商投资企业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合同、章程的情况;对外商投诉工作进行监督、指导;负责全省外商投资统计工作;指导省外商投资企业协会的工作。

  (十二)外经管理处

  贯彻执行国家国际经济合作发展战略,制定全省对外经济合作政策,参与编制中长期规划,制订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对外承包工程、劳务合作、设计咨询等业务的指导和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对外经济援助项目的组织实施;负责联合国有关机构、友好国家及国际化民间组织对我省提供多边、双边无偿援助项目的组织协调工作;归口管理我省企业在境外开办合资(独资)企业。

  (十三)进出口公平贸易处

  按照我国政府的承诺,监督履行我省在公平贸易和投资方面所承担的义务;组织并指导我省企业执行国家有关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及其他与进出口公平贸易相关的法律政策,建立进出口公平贸易预警机制;协助国家有关部门进行产业损害调查;负责协调国外对我省出口商品的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的应诉及相关工作;协助调查国外对我省出口商品实施的歧视性贸易政策、法律法规及其做法。

  (十四)服务贸易处

  根据国家有关服务贸易的发展战略,研究制定适应我省服务贸易发展的政策和措施,指导、协调全省服务贸易工作;参与编制申报全省外贸运输和仓储业的发展计划,拟订相关管理条例并组织实施;负责商贸企业商品物流的协调管理,监督商贸企业贯彻执行国家运输法规、条例及有关制度;负责做好全省服务贸易和全省外贸进出口货运量的统计工作;指导和协调湖北地区国际货运代理企业的有关工作;指导厅属系统的安全生产和国家安全工作。

  (十五)口岸处(省政府口岸办公室)

  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口岸工作的政策法规;编制并组织实施全省口岸开放、口岸基础设施建设的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负责全省口岸协调管理;负责一、二类口岸开放和关闭的调查、论证及报批验收工作;负责往返港澳客货直通汽车运输企业的车辆牌照管理;组织口岸集疏运工作;负责省政府口岸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十六)人事教育处

  负责管理厅机关及直属单位驻外机构的机构编制、人事、劳资、干部教育工作,指导管理厅属单位的社会保障工作;负责商务系统驻外人员的派遣工作;协助省有关部门实施国际商务专业资格制度;制订全省商务系统教育培训规划并负责组织实施;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对台、侨务、民族、统战的有关工作。

  机关党委。负责厅机关和直属事业单位的党群工作。

  纪检(监察)机构按有关规定设置,人员编制在机关编制总额内单列。

  四、人员编制

  省商务厅机关行政编制为111名(含:纪检编制3名)。其中:厅长1名,副厅长4名,省外资办专职副主任1名,纪检组长1名;处级领导职数43名:正处19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监察室主任1名、省政府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人1名),副处24名。

  离退休干部工作机构及人员编制按有关规定另行核定。

  五、其他事项

  (一)保留原工会全额拨款事业编制3名,暂在厅机关。

  (二)省商务厅与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有关职责分工。

  1、重要商品进出口管理。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编制重要工业品、原材料和重要农产品的进出口总量计划,省商务厅负责在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确定的总量计划内组织实施。粮食、棉花、煤炭由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同省商务厅在进出口总量计划内进行分配并协调相关政策。

  2、外商投资管理。《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由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同省商务厅等部门拟订,由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与省商务厅联合发布。

  3、境外投资管理。省内企业在境外开办企业(金融企业除外),由省商务厅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全省境外投资项目的审核、审批和上报。

  (三)成立湖北省商业联合会、湖北省物流与采购联合会,由省商务厅负责联系。核定两个联合会全额拨款事业编制23名,参照国家公务员管理,“老人老办法”,新进人员实行聘用制,逐步向社会中介组织过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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