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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规范公文报送工作的意见

黄政办函 [2005] 37号

颁布时间:2005-09-28 00:00:00.000 发文单位:湖北省黄冈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市直各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公文报送工作,保证公文有序、规范、高效运转,按照《湖北省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实施细则》(鄂政发〔2001〕41号)、《黄冈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黄政发〔2000〕24号)、《市政府办公室公文运转规则》(黄政办发〔2002〕40号)的有关要求,现就有关事项提出如下意见:

  一、严格按照规定程序报送公文。各单位报送市政府的公文,可以送市政府公文交换站或市政府办文书科,办理交接手续,急件、密件应注明。凡向市政府呈送的请示、报告等公文,都必须报经市政府办公室按照规定程序呈送市政府领导审批。除市政府领导同志直接交办的事项、特别紧急的事项、重大突发事件外,各单位或单位负责人不得将应报市政府的公文直接主送市政府领导同志本人;不得在报送市政府办公室公文处理部门的同时,又报给市政府领导同志;不得将同一份“请示”同时报送市委、市政府等多个主送机关。凡未按规定程序呈报的公文,退回原呈报部门按规定程序再报。

  二、上报公文必须是应由市政府审批的事项。凡属市政府主管部门职权范围内能解决的问题,有关部门应主动上门协商解决,不必向市政府行文。部门之间通过行文商洽可以解决的问题,应当直接行文,不得报市政府转办,以减少文来文往,提高行政效率。

  三、必须正确使用文种。尤其要严格区分“请示”、“报告”、“意见”3个文种,不得混用、并用。“请示”必须一文一事,“报告”中不得夹带请示事项,“意见”要明确具体,可操作性强。

  四、公文格式要规范。上报公文要严格遵循《国家行政机关公文格式》规范。所用文种的必备要素必须齐全、规范。一份文件有3个以上要素缺失或不规范的,将作退文处理。上行文必须由单位主要负责人或主持工作的负责人签发;主题词应严格按《国务院公文主题词表》(1997年12月修订)标引,不得随意标引:“请示”应在附注处注明联系人的姓名和电话。

  五、要注意报文时效。上报市政府审批的公文,报送时间原则上不得超过成文日期7个工作日。

  六、要严把公文质量关。各部门负责同志要尽职尽责地把好上报公文质量关,上报公文或公文代拟稿必须情况真实,观点明确,结构严谨,条理清楚,直述不曲,字词规范,标点正确,篇幅力求简短。

  七、不得越级报文。各部门下属单位工作中需要请示的问题,一般应向主管部门请示解决,不得越级向市政府请示。确需请示的事项,应由主管部门向市政府呈文。

  八、做好公文行文前的协调工作。部门代市政府草拟的公文文稿或要求市政府批转的公文文稿,应由部门主要负责人签字同意或加盖部门印章并附电子文档。对文稿中涉及其他部门职权的事项,主办部门应主动与有关部门协商一致;如有分歧,主办部门主要负责人应出面协调,仍不能取得一致时,主办部门可以列明各方理据,提出建设性意见,并与有关部门会签后报市政府协调或裁定。

  九、要及时反馈意见。经市政府领导批示需征求部门意见的公文,各相关单位必须严格按规定的时间要求提出意见并返还市政府办公室文书科,确因情况复杂而在规定期限内不能办完的,应当及时说明理由。反馈意见应以本单位正式文件并加盖单位印章后上报,不得直接在市政府办公室公文处理单上签署。

  二OO五年九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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