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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整顿规范行业协会中介机构办公室市民政局关于整顿规范行业协会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

武办文[2005]27 号

颁布时间:2005-07-15 00:00:00.000 发文单位:湖北省武汉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

  各区委、区人民政府,警备区党委,市委各部委,市级国家机关各委办局及大型企业、事业单位,各人民团体:

  《市整顿规范行业协会中介机构办公室、市民政局关于整顿规范行业协会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市整顿规范行业协会中介机构办公室 市民政局

关于整顿规范行业协会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

  根据《省整顿规范行业协会中介机构办公室和省民政厅关于整顿规范行业协会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鄂规范中介〔2004〕6 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整顿规范我市行业协会的有关问题提出意见如下:

  一、党政机关在职干部(含市管干部)不得兼任行业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凡已经组织人事部门批准或未经组织人事部门批准兼任行业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职务的党政机关在职干部,必须在 2005 年 12 月 31 日之前辞去所兼任职务。不愿辞去在行业协会所兼任职务的,应在规定时间内辞去公职且不保留公务员身份。

  党政机关处级以上领导干部离职 3 年之内,其他公务员离职 2 年之内,不得到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任职,不得从事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营利性活动。

  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及人民团体工作人员到行业协会兼职问题参照上述精神执行。

  二、行业协会应按照财政部制发的《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进行财务管理。行业协会财务现由机关业务处(科、室)代管的,其业务主管单位应在进行审计、明晰产权的基础上,监督有关业务处(科、室)将财务移交给行业协会。

  三、行业协会应有独立的办公场所,不得与其业务主管单位的职能处(科、室)合署办公,搞“一套班子、两块牌子”。无独立办公场所的行业协会,必须在 2005 年 12 月 31 日之前整改到位,行业协会办公场所须悬挂行业协会登记证书正本。

  四、凡是未达到《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第 250 号令)所规定的会员数量的行业协会,必须在 2005 年 12 月 31 日之前补足会员数量。行业协会应严格按照本行业协会章程规定的会员范围和“入会自愿”的原则发展会员,不得强制发展会员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发展会员。

  五、对因机构改革或者职能调整,行业协会业务范围或者业务主管单位发生变化的,应重新界定业务范围,或者重新明确其业务主管单位。

  对于行业划分过细、行业覆盖面小、业务拓展困难或者业务范围相同或者相似、会员大量交叉的行业协会,应由业务主管单位作出合并、重组或者注销方案,并负责实施。

  对于业务范围相同或者相似的行业协会分别由两个以上业务部门主管的,由编制部门裁定其业务主管单位的职能后,指定一个业务部门提出合并或者注销方案,并负责实施。

  对于不能明确业务主管单位,或者行业协会业务范围、行业特点不明显,难以发挥行业自律作用的行业协会,应依法予以注销。

  六、民政部门要严格核准行业协会章程的业务范围,对于过去已核定,但现在情况已发生变化的,要在这次整顿规范过程中重新核定。依章程重新核准的行业协会应在半年内按照本行业协会章程规定的宗昔、业务范围和程序相应调整会员和行业协会领导成员。

  七、行业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凡一人兼任两个及以上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的,必须在 2005 年 12 月 31 日之前变更法定代表人。

  行业协会已在民政部门登记、又以同样的名称在编制部门登记为事业单位的,编制部门应注销其事业单位登记。今后,编制部门不得审批含有社团名称的事业单位,已审批的应在 2005 年 12 月 31 日之前更名。

  八、现行国家政策允许行业协会办实体,但不允许行业协会以自身的名义从事经营活动。行业协会自办或者合办的经营性实体必须进行工商登记并依法纳税。行业协会以自身名义从事经营性活动的,必须在本《意见》下发之日起 30 日之内终止业务,并承担相关责任。

  九、民政部门是各类社会团体的登记管理机关。在社会上以社会团体名义开展活动的各行业协会、商会、同业公会都必须依法接受民政部门的登记管理。已由有关部门和单位自行批准成立并在社会上开展活动的行业协会、商会、同业公会,必须在 2005 年 12 月31 日之前到民政部门登记,逾期不登记的,民政部门应依法予以取缔。

  十、各级整顿规范行业协会中介机构办公室要会同民政部门对存在上述问题的行业协会下达整改通知书,督促其按时整改。对在规定时间内整改不到位的行业协会,劝其注销;3 个月之内不申请注销的,民政部门应依法予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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