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办发[2004]16号
颁布时间:2004-03-24 00:00:00.000 发文单位:湖北省襄樊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
各县(市)区委、人民政府,军分区党委,市委各部委,市级国家机关各委办局,各人民团体,各开发区党委、管委会:
为进一步巩固农村税费改革及其配套改革成果,切实落实乡镇干部工资待遇,根据省委、省政府有关精神,市委、市政府研究决定,从2004年5月1日起,全市乡镇干部工资实行县级财政统一发放。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各级党委、政府要充分认识乡镇干部工资实行县级财政统一发放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切实落实行政干部工资政策,充分调动广大干部的工作积极性,维护社会安定,巩固基层政权。
二、发放标准。县级财政要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和工资项目将乡镇干部工资纳入年度预算,按月拨付,不留缺口,确保乡镇干部四项基本工资的及时足额发放。
三、发放范围。乡镇干部工资县级财政统一发放的范围是:各县(市)区、开发区所属乡镇的编制内由财政供养的行政事业单位在职干部工资和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纳入县级财政统一发放管理的工资项目,要严格执行国家和省统一规定的工资标准。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津贴,由各地根据财力确定发放。
四、严格实行“编办核编、人事核标、财政核资、银行代发”的管理模式。由编制部门核定人员编制,组织人事部门按有关规定核定人员工资和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及遗属困难补助的经费额度,财政部门按月将应发工资拨付委托银行,由银行直接拨付到乡镇干部的个人工资帐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中截留或转发。
五、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市)区、开发区要加强对乡镇干部工资县级财政统发工作的组织领导,主要领导要切实负起责任,组织有关部门制定工作方案,确保从5月1日起,将乡镇干部工资县级财政统一发放工作落实到位。已经实行县级财政统一发放的地方要进一步完善工作方案,改进工作措施,保证乡镇干部工资按国家规定及时足额发放。
六、加大监管力度。市委、市政府将于6月初组织由纪检监察、财政等部门组成的工作组对各地乡镇干部工资县级财政统发情况进行检查督办。各县(市)区、开发区要在5月30日前将乡镇干部工资县级财政统发情况书面报告市委办公室和市政府办公室。
中共襄樊市委办公室
襄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4年3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