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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建设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推进湖北省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

鄂政办发[2004]148号

颁布时间:2004-10-28 00:00:00.000 发文单位: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省建设厅、省发改委、省国资委、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人事厅、省编办、省地税局、省工商局《关于进一步推进湖北省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体制改革实施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四年十月二十八日

  关于进一步推进湖北省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体制改革实施意见

  省建设厅、省发改委、省国资委、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人事厅、

  省编办、省地税局、省工商局

  (二○○四年八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体制改革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9]101号)精神,加快全省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向科技型企业的转变,建立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勘察设计咨询业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形成为固定资产投资活动全过程提供技术性、管理性服务的咨询设计服务体系,切实解决目前勘察设计单位存在的机制不活,功能单一,人才流失等问题,进一步推进我省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体制改革工作,使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依法建立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现代企业制度,更好地为我省城乡建设服务。现就进一步推进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体制改革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把国家和省有关改制政策规定落到实处

  2001年,省政府办公厅转发了省建设厅等部门《关于湖北省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体制改革实施意见》(鄂政办发[2001]78号)。各地、各有关主管部门应认真贯彻执行鄂政办发[2001]78号文件有关规定,统一思想,提高认识,落实各项改革政策。勘察设计单位也要本着积极态度,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96号)的规定,认真制定改制方案,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审核、批准后,尽快实施。同时,按有关规定对完成转制单位取消事业编制和现有级别。

  二、按照政策规定,认真做好土地资产处置工作

  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文件规定,勘察设计单位改制后享受国家和省对科技型企业的有关优惠政策,在土地资产处置方面主要是:

  (一)保留划拨土地使用权。勘察设计单位使用的原划拨土地使用权,只要不改为经营性(商业、旅游、娱乐、住宅)用地的,经有批准权限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中央在鄂和省属勘察设计单位报省国土资源厅批准;市、县勘察设计单位报市、县国土资源局批准),保留划拨方式使用5年,5年期满后依法办理出让手续,按规定缴纳出让金。

  (二)采用国家作价(入股)方式改制。勘察设计单位改制拟以国家作价(入股)处置土地资产,需报经有批准权限的人民政府批准(中央在鄂和省属勘察设计单位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市、县勘察设计单位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国家作价(入股)的额度按评估地价的40%核定,其国有股由土地所在地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持有。

  (三)采用出让方式改制。勘察设计单位改制以出让方式处置土地资产,如一次性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可优惠评估地价的40%;三年内分期付款,首期付款超过40%的,可优惠评估地价的20%;经省、市(州)人民政府批准,可将改制的勘察设计单位交纳的出让金部分返还改制单位用于安置离退休人员和下岗人员。

  (四)采用租赁方式改制。由改制勘察设计单位提出申请并与土地所在地国土资源部门签订一定年限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需减免土地使用权租金的,应报经有批准权限的人民政府批准。

  三、提留企业改制前的勘察设计责任风险金

  为解决勘察设计单位改制前的工程勘察设计项目在改制后发生质量事故责任的赔偿问题,改制单位按程序报经当地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后,可在改制企业国有净资产中,按改制前3年营业总收入的10%提留改制前的工程勘察设计责任风险金。该风险金仍属国有资产,委托改制后的工程勘察设计主体企业代管,用于改制前的工程勘察设计项目在改制后发生的质量责任赔偿和返工补强加固的费用。改制单位应每年将该资金的使用情况分别按原隶属关系向财政和行业主管部门、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四、认真做好清产核资、资产评估和产权界定工作,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勘察设计单位改制时,应按照鄂政办发[2001]78号文件的规定,做好清产核资、资产评估和产权界定工作,并委托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审计评估。勘察设计单位产权转让或资产出售,可优先出售给本单位经营者及具有执业资格的注册建筑师、注册工程师或其它技术骨干。资产评估结果应报财政部门、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其中土地使用权评估结果报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备案。需要报废和报损的固定资产、长期投资损失和潜亏挂帐等,按有关规定应予以核销。勘察设计单位改制前3年以上的难于收回的坏帐、呆帐,应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审定,确定无法收回并取得相关机关证明的可按帐消债留的原则,作为坏帐处理,按零值计算。

  五、加快推进主辅分离、辅业转制和分离企业办社会职能

  根据原国家经贸委《关于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的实施办法》(国经贸企改[2002]859号)的规定,鼓励有条件的单位,利用非主业资产、闲置资产对原单位勘察设计辅业进行改制,创办面向市场、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法人经济实体,减轻社会就业压力,加快分离企业办社会职能。

  辅业转制困难较多的单位,在妥善安置好企业离退休人员和富余人员的前提下,亦可采取主辅分离的方式进行改革。

  六、改制企业参加社会保险和内退职工问题的处理

  根据国家国资委《关于中央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资产处置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04]9号)精神,改制企业可用国有净资产对参加医保等社会保险和内退职工进行安置支付和预留。

  (一)已转制勘察设计单位应按属地管理原则参加当地医疗保险,为职工包括退休人员缴纳基本医疗保险,为离休干部缴纳医疗统筹费。具体办法按照《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国有企业改组职工安置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鄂政发[2000]66号)有关规定执行。

  (二)已按照鄂政办发[2001]78号文精神参加了当地企业养老保险统筹的转制勘察设计单位,其转制前已退休人员养老待遇标准调整按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等五部《关于转制科研机构和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转制前离退休人员待遇调整等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2]5号)规定执行。

  (三)因改制分流实行内部退养的人员应从国有净资产中预留生活费和社会保险费。职工内部退养期间,改制后的单位应为其发放生活费,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生活费标准,由内退职工和单位根据经济效益和工资水平协商,按职工本人内退前12个月的月平均档案工资的一定比例计发,但最低不得低于下岗职工第一年基本生活费标准。社会保险费可按规定缴费比例、职工内退前12个月平均工资和一定的年递增率,一次性预缴。

  七、根据责任大小,合理设置股权

  改制企业的股权设置不应搞职工人人平均持股,形成新的大锅饭,而应以经营层控股和技术骨干持大股为宜,必要时可吸引外资和民营企业参与勘察设计单位的改革。经营层、技术骨干和一般职工的持股,应根据承担风险责任大小的经营与技术岗位设置股权,并应拉开差距,做到岗变股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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