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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襄樊市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的通知

襄樊政发[2004]44号

颁布时间:2004-12-17 00:00:00.000 发文单位:湖北省襄樊市人民政府

襄城、樊城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为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切实保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05号)和《湖北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省政府令第276号)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市区(指襄城区、樊城区和各开发区城市规划区内的国有土地)城市房屋拆迁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加强房屋拆迁管理,严格规范拆迁行为。拆迁人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在实施拆迁前应依法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并与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订立拆迁补偿协议和安置协议。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要严把拆迁审批关,对没有拆迁计划与拆迁安置方案,或违反城市规划的拆迁项目,不得发放《房屋拆迁许可证》,拆迁资金及被拆迁人安置不落实的不准拆迁,以确保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在发放《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同时,应当将《房屋拆迁许可证》中载明的拆迁人、拆迁范围、拆迁期限等事项,以房屋拆迁公告的形式予以公布。对于依据规划、依据法定程序审批的建设项目,被拆迁人如有不同意见,要认真耐心地做好说服工作,对不能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要经依法裁决后才能实施强制拆迁。对不能达成协议且涉及面广的项目,要严格限制采取强制性措施,防止矛盾激化;确需强制执行的,必须严格执行法律程序,做好预案。对在合法拆迁中无理取闹的,要耐心细致地做好思想工作,努力化解矛盾,对极少数借拆迁之机,无理阻挠,甚至串联闹事、严重影响社会秩序的,要依法及时进行处理。

  二、大力推行拆迁估价公开制度,切实维护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被拆迁房屋和产权调换房屋的价格评估,由具有房地产价格评估资格的机构承担,估价报告必须由专业房地产估价师签字。拆迁估价机构的确定应当公开、透明,采取被拆迁人投票或拆迁当事人抽签等方式进行。拆迁估价机构确定后,一般由拆迁人委托,委托人应当与估价机构签定书面拆迁估价委托合同。

  对房屋附属物(如围墙、灶台、厕所、树木等)的补偿标准,可由双方按《市区房屋附属物补偿参照标准》协商确定(见附表),有线电视、电话、水电拆移等设施补偿标准,可按拆迁时相关部门的安装标准协商确定补偿费用。

  三、完善相关政策措施,妥善解决遗留问题。对拆迁范围内产权性质为住宅,但被拆迁人在《房屋拆迁许可证》颁发前,已依法取得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等合法经营手续的临街经营性用房,拆迁人可根据其经营情况、经营年限、纳税及房屋所处地段等级等情况,在同类住宅房屋补偿标准基础上适当增加补偿。具体补偿参照标准为:

  (一)临街一楼经营性用房:

  一级区段:每平方米补偿1800—2500元;

  二级区段:每平方米补偿1200—1800元;

  三级区段:每平方米补偿600—1200元;

  四级及以下区段:每平方米补偿200—600元;

  (二)临街二楼以上和非临街经营性用房:每平方米增补100—400元。

  区段等级的确定按《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襄樊市市区基准地价(2002年更新成果)的通知》(附件一)(襄政发[2002]40号)执行。

  四、依法确定补助费标准,促进拆迁补助工作公开、公平、公正

  (一)搬迁补助费:住宅房屋被拆迁人或房屋承租人因拆迁而迁出的,由拆迁人按所拆住宅房屋建筑面积5元/平方米的标准,对被拆迁人或房屋承租人支付搬迁补助费(按房屋建筑面积计算的搬迁补助费不足200元标准的,按200元计发)。先迁至过渡房后又迁至安置房的,因需搬迁二次,搬迁补助费总额增加一倍。

  (二)临时安置补助费:住宅安置房屋一次解决不了,被拆迁人或房屋承租人自找房屋过渡的,由拆迁人按原房住宅部分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2.6元的标准,对被拆迁人或房屋承租人付给临时安置补助费。由于拆迁人责任而延长过渡期限,逾期6个月以内的,补助费按每月每平方米3.9元的标准支付;逾期6个月以上至1年的,补助费按每月每平方米5.2元的标准支付;逾期1年以上的,补助费按每月每平方米7.8元的标准支付。

  由拆迁人提供住宅房屋过渡的,在约定过渡期间内,被拆迁人或房屋承租人不付房租,拆迁人不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由于拆迁人责任而延长过渡期限的,拆迁人应当自逾期之月起,增加临时安置补助费。逾期6个月以内的,补助费按原房住宅部分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1.3元的标准支付;逾期6个月以上至1年的,补助费按每月每平方米2.6元的标准支付;逾期1年以上的,补助费按每月每平方米3.9元的标准支付。

  (三)非住宅停产、停业损失的搬迁、安装、过渡补助费:

  1、非住宅停产、停业损失补助费:拆迁非住宅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按所拆房屋非住宅部分评估价值1.5%的标准,由拆迁人给予一次性补助;

  2、非住宅搬迁、安装补助费:非住宅房屋一般情况下与住宅房屋搬迁补助费实行同一标准,但非住宅房屋拆迁涉及大型机器、设备搬迁、安装的,其搬迁、安装所需费用,由拆迁人商被拆迁人后委托有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评估,或者按照设备搬迁、安装实际发生费用,由拆迁人给予一次性补助。

  3、非住宅过渡补助费:拆迁非住宅房屋实行产权调换且调换的房屋不能一次性解决,需要过渡的,过渡补助费标准按所拆房屋非住宅部分评估价值6%的标准,由拆迁人给予一次性补助。拆迁双方当事人在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时,应当就非住宅过渡期限及超期进行产权调换的违约责任协商约定。

  (四)政府作为土地储备、建设公用设施的项目以及拆迁后新建房屋性质不适合原地还房的,被拆迁人应服从异地还房或者选择货币补偿。拆迁后原地建有与被拆迁房屋性质相同的商品房的,同等条件下,被拆迁人可优先购买。

  五、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本市过去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一律按本通知规定执行。各县(市)和襄阳区人民政府可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参照本通知精神,结合当地经济和物价水平确定城市房屋拆迁补偿补助费标准,并报市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

  二○○四年十二月十七日

  附表:

  市区房屋附属物补偿参考标准

襄城、樊城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为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切实保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05号)和《湖北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省政府令第276号)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市区(指襄城区、樊城区和各开发区城市规划区内的国有土地)城市房屋拆迁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加强房屋拆迁管理,严格规范拆迁行为。拆迁人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在实施拆迁前应依法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并与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订立拆迁补偿协议和安置协议。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要严把拆迁审批关,对没有拆迁计划与拆迁安置方案,或违反城市规划的拆迁项目,不得发放《房屋拆迁许可证》,拆迁资金及被拆迁人安置不落实的不准拆迁,以确保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在发放《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同时,应当将《房屋拆迁许可证》中载明的拆迁人、拆迁范围、拆迁期限等事项,以房屋拆迁公告的形式予以公布。对于依据规划、依据法定程序审批的建设项目,被拆迁人如有不同意见,要认真耐心地做好说服工作,对不能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要经依法裁决后才能实施强制拆迁。对不能达成协议且涉及面广的项目,要严格限制采取强制性措施,防止矛盾激化;确需强制执行的,必须严格执行法律程序,做好预案。对在合法拆迁中无理取闹的,要耐心细致地做好思想工作,努力化解矛盾,对极少数借拆迁之机,无理阻挠,甚至串联闹事、严重影响社会秩序的,要依法及时进行处理。

  二、大力推行拆迁估价公开制度,切实维护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被拆迁房屋和产权调换房屋的价格评估,由具有房地产价格评估资格的机构承担,估价报告必须由专业房地产估价师签字。拆迁估价机构的确定应当公开、透明,采取被拆迁人投票或拆迁当事人抽签等方式进行。拆迁估价机构确定后,一般由拆迁人委托,委托人应当与估价机构签定书面拆迁估价委托合同。

  对房屋附属物(如围墙、灶台、厕所、树木等)的补偿标准,可由双方按《市区房屋附属物补偿参照标准》协商确定(见附表),有线电视、电话、水电拆移等设施补偿标准,可按拆迁时相关部门的安装标准协商确定补偿费用。

  三、完善相关政策措施,妥善解决遗留问题。对拆迁范围内产权性质为住宅,但被拆迁人在《房屋拆迁许可证》颁发前,已依法取得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等合法经营手续的临街经营性用房,拆迁人可根据其经营情况、经营年限、纳税及房屋所处地段等级等情况,在同类住宅房屋补偿标准基础上适当增加补偿。具体补偿参照标准为:

  (一)临街一楼经营性用房:

  一级区段:每平方米补偿1800—2500元;

  二级区段:每平方米补偿1200—1800元;

  三级区段:每平方米补偿600—1200元;

  四级及以下区段:每平方米补偿200—600元;

  (二)临街二楼以上和非临街经营性用房:每平方米增补100—400元。

  区段等级的确定按《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襄樊市市区基准地价(2002年更新成果)的通知》(附件一)(襄政发[2002]40号)执行。

  四、依法确定补助费标准,促进拆迁补助工作公开、公平、公正

  (一)搬迁补助费:住宅房屋被拆迁人或房屋承租人因拆迁而迁出的,由拆迁人按所拆住宅房屋建筑面积5元/平方米的标准,对被拆迁人或房屋承租人支付搬迁补助费(按房屋建筑面积计算的搬迁补助费不足200元标准的,按200元计发)。先迁至过渡房后又迁至安置房的,因需搬迁二次,搬迁补助费总额增加一倍。

  (二)临时安置补助费:住宅安置房屋一次解决不了,被拆迁人或房屋承租人自找房屋过渡的,由拆迁人按原房住宅部分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2.6元的标准,对被拆迁人或房屋承租人付给临时安置补助费。由于拆迁人责任而延长过渡期限,逾期6个月以内的,补助费按每月每平方米3.9元的标准支付;逾期6个月以上至1年的,补助费按每月每平方米5.2元的标准支付;逾期1年以上的,补助费按每月每平方米7.8元的标准支付。

  由拆迁人提供住宅房屋过渡的,在约定过渡期间内,被拆迁人或房屋承租人不付房租,拆迁人不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由于拆迁人责任而延长过渡期限的,拆迁人应当自逾期之月起,增加临时安置补助费。逾期6个月以内的,补助费按原房住宅部分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1.3元的标准支付;逾期6个月以上至1年的,补助费按每月每平方米2.6元的标准支付;逾期1年以上的,补助费按每月每平方米3.9元的标准支付。

  (三)非住宅停产、停业损失的搬迁、安装、过渡补助费:

  1、非住宅停产、停业损失补助费:拆迁非住宅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按所拆房屋非住宅部分评估价值1.5%的标准,由拆迁人给予一次性补助;

  2、非住宅搬迁、安装补助费:非住宅房屋一般情况下与住宅房屋搬迁补助费实行同一标准,但非住宅房屋拆迁涉及大型机器、设备搬迁、安装的,其搬迁、安装所需费用,由拆迁人商被拆迁人后委托有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评估,或者按照设备搬迁、安装实际发生费用,由拆迁人给予一次性补助。

  3、非住宅过渡补助费:拆迁非住宅房屋实行产权调换且调换的房屋不能一次性解决,需要过渡的,过渡补助费标准按所拆房屋非住宅部分评估价值6%的标准,由拆迁人给予一次性补助。拆迁双方当事人在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时,应当就非住宅过渡期限及超期进行产权调换的违约责任协商约定。

  (四)政府作为土地储备、建设公用设施的项目以及拆迁后新建房屋性质不适合原地还房的,被拆迁人应服从异地还房或者选择货币补偿。拆迁后原地建有与被拆迁房屋性质相同的商品房的,同等条件下,被拆迁人可优先购买。

  五、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本市过去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一律按本通知规定执行。各县(市)和襄阳区人民政府可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参照本通知精神,结合当地经济和物价水平确定城市房屋拆迁补偿补助费标准,并报市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

  二○○四年十二月十七日

  附表:

  市区房屋附属物补偿参考标准

名称

单 位

补偿价格(元)

备 注

简易棚子
90
棚子 M2 8 指砌有墙的棚子
简易厕所 50 指家庭自用的室外石棉瓦厕所
厕所 M2 80 砖混结构
鸡笼 10
压水井 300
贮仓 60
灶台 30
围墙 M2 3-10 土围墙3元/m2,石头围墙5元/m2,砖围墙可高于5元/m2
贮水池 30
烟囱 20
猪圈 M2 50 猪窝低于50元
杂树 5-40 直径低于2—5cm的每棵5元,直径5—9cm的每棵10元,10—15cm的每棵20元,15—19cm的每棵30元,20cm以上的每棵40元
果树 20-50 果树未挂果的每棵20元,挂果的每棵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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