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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省政府规章英文正式译本翻译审定工作的通知

鄂政办发[2004]145号

颁布时间:2004-10-11 00:00:00.000 发文单位: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履行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所作的有关承诺,方便国内外各方面更加全面、系统、准确地了解我国的法律制度,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行政法规英文正式译本翻译审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3]10号)的精神,为规范省政府规章的翻译和审定工作,保证省政府规章英文正式译本的质量,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省政府规章翻译、审定工作的组织领导

  省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省政府规章的翻译、审定工作,力求准确、及时地将省政府规章翻译成英文。省政府法制办应当充分利用社会智力资源,从大专院校、科研院所、企事业单位和翻译家协会等组织中选聘既精通英语、又精通法律的专家,按翻译、审定二个层次,成立省政府规章英文正式译本翻译、审定工作专家小组(以下简称专家小组),兼职从事省政府规章的翻译、审定工作。具体组织工作由法制办政府法制研究中心承担。

  二、省政府规章翻译、审定工作的程序和责任

  从2005年起,省政府规章翻译、审定工作应当在省政府规章公布之日起90日之内完成。其程序和责任为:

  1、自省政府规章公布之日起,专家小组的翻译人员应当在30日内翻译完毕(注明非正式译本)。因翻译错误较多,退回重新翻译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完成。翻译人员对其翻译稿承担翻译责任。

  2、将省政府规章翻译文本(非正式译本)送交省政府规章起草部门进行校核,该部门应当组织有关专家认真校核,在20日内将校核意见加盖本部门印章后送省政府法制办公室。几个部门共同起草的省政府规章,由主要负责起草工作的部门商有关部门校核。校核部门对其校核稿承担校核责任。

  3、专家小组的审定人员应当在校核后的20日内对省政府规章翻译文本的校核稿进行最终校译审定并承担翻译文本的审定责任。省政府法制办公室根据最终校译审定稿确定省政府规章英文正式译本并对其质量负总责,确定后向社会予以公布。

  在省政府规章英文正式译本审定过程中,省政府法制办公室可视情况召开论证会,听取有关方面专家、学者的意见。

  省政府规章英文正式译本审定后,省政府法制办公室应当及时抄送原起草部门。

  2004年及其之前公布的现行有效的省政府规章,由后往前逐年安排翻译、审定工作。

  三、省政府规章英文正式译本的对外使用

  经省政府法制办公室审查确定的省政府规章英文译本最终校译审定稿为省政府规章的英文正式译本。英文正式译本同中文正式文本有歧义的,以中文正式文本为准。

  《湖北省人民政府公报》、省政府网站和省政府法制办网站应当及时公布省政府规章正式英文译本,供公众使用。在对外交往中,应当使用省政府规章的英文正式译本。因特殊情况急需使用未经审定的省政府规章英文译本的,在使用时应当注明“非正式译本”。

  四、省政府规章英文正式译本翻译审定工作的人才、经费保障

  省政府法制办公室、省政府其他相关部门要重视培养既精通法律、又精通英文的专门人才,为以后独立承担此项工作做好人才等方面的准备。翻译、审定、公布工作所需经费列入本单位的部门预算,由财政予以保障。

  二○○四年十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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