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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集中整治重点违法排污企业工作的通知

襄樊政发[2005]29号

颁布时间:2005-08-03 00:00:00.000 发文单位:湖北省襄樊市人民政府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近年来,我市不断加大环境污染治理力度,全市重点污染源治理工作取得了一定进展,解决了一些群众关心的环境污染问题。但是,全市环境污染问题还十分突出,重点污染企业治理进展缓慢,企业违法排污特别是企业违法超标排放污水等现象仍然存在,不同程度地污染了汉江、小清河、滚河、蛮河、唐白河、南河等水域水质,给广大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和身体健康及社会稳定带来了严重影响,广大人民群众反响很大。对此,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高度重视,先后作出重要批示,要求依法严厉整治违法排污企业,努力为广大人民群众创造良好工作和生活环境。

  为贯彻落实全国全省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的有关要求和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的批示精神,促进我市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保护人民身体健康,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决定对全市重点违法排污企业进行集中整治。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无治污设施或污染处理设施不完善、不能正常运行,未完成治污任务,超标排放的企业,按照其违法事实,分别采取相应措施依法进行集中整治(具体整治意见见附件1),限期实现达标排放;对污染特别严重的企业,实行挂牌督办(分两批进行,具体企业名单见附件2),跟踪监督,确保限期实现达标排放。

  二、各地、各相关部门要站在深入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高度,进一步提高认识,切实加强领导,将整治工作纳入本地、本部门下半年工作的重要日程,认真抓好落实。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是集中整治重点违法排污企业的监督执行责任人和监督单位负责人,要依法加大监督管理力度,督促违法排污企业按要求完成整治任务。对在规定期限内未能完成整治任务、实现达标排放的违法排污企业,各地、各相关部门要按照管理权限,依法责令其停产治理直至关闭。对违法排污企业逾期未实现达标排放而又继续违法生产的,市政府将对当地政府和相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给予通报批评;造成严重后果的,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当地政府和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三、各级发展改革、经贸、工商、国土、公安、环保、供电、监察、安监等部门要积极配合做好集中整治违法排污企业工作,形成合力,确保整治工作取得实效。对重点违法排污企业,要区分不同情况,依法采取断电、停水、吊销营业执照、收回土地租赁合同等措施,确保其按要求完成整治任务。对不认真履行职责的单位和个人,各级监察部门要按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

  四、市政府将对各地集中整治违法排污企业工作实行目标考核,一月一检查,一月一通报,并将检查结果在新闻媒体上公布,年底通报考核结果。同时,实行整治工作“一票否决制”,对未按要求完成整治任务的,地方政府及其主要负责人和主管领导不能评为市政府表彰的2005年度各类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不能评为2005年度环保目标责任书考核优胜单位;所在地环保局不能评为2005年度全市环保系统先进单位,其主要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不能评为2005年度全市环保系统先进个人;违法排污企业不能评为各级文明单位和先进单位,已评上的,要取消其文明单位和先进单位称号;配合不力的部门和单位,不能评为各级先进单位和文明单位。

  二〇〇五年八月三日

  附件(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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