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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移民局《湖北省中央直属水库移民遗留问题处理规划管理细则》和《湖北省中央直属水库移民遗留问题处理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鄂政办发[2004]103号

颁布时间:2004-07-15 00:00:00.000 发文单位: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各有关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

  省移民局制定的《湖北省中央直属水库移民遗留问题处理规划实施管理细则》和《湖北省中央直属水库移民遗留问题处理资金管理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湖北省中央直属水库移民遗留问题处理规划实施管理细则》和《湖北省中央直属水库移民遗留问题处理资金管理办法》是保证《湖北省中央直属水库移民遗留问题处理2002—2007年规划》实施的重要文件,各地和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文件要求,认真落实配套资金,积极做好预算编制、申报、审批及决算工作,做好扶持项目的申报、立项、审批、实施和验收工作,严肃查处挤占、挪用和乱支滥用移民资金等违纪违规行为,确保文件的顺利实施。

  二○○四年七月十五日

湖北省中央直属水库移民遗留问题处理规划实施管理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我省中央直属丹江口、黄龙滩、陆水水库移民遗留问题处理规划实施管理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水利部等部门关于加快解决中央直属水库移民遗留问题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3号)和水利部《中央直属水库移民遗留问题处理规划实施管理办法》(水移〔2003〕113号)精神,结合我省库区、安置区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我省1985年底以前投产的中央直属丹江口、黄龙滩、陆水水库农村移民遗留问题处理2002—2007年规划及总体规划实施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 我省中央直属水库移民遗留问题处理必须坚持“不算老帐,不搞退赔,不重新补偿”的原则。移民扶持资金用于解决移民所需的基础设施和生产扶持项目,不能发放或补助给个人。重点是加强库区及安置区基础设施建设、改善移民生产、生活和生存条件,使移民的生活水平能逐步达到当地农村居民的人均水平。

  第四条 我省中央直属水库移民遗留问题处理工作实行政府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社会监督的管理体制。在省人民政府领导下,由省移民局归口管理,责任落实到库区、安置区的县、市人民政府,库区、安置区市级移民管理部门负责业务上的指导和规划项目实施上的监督检查,县、市移民管理部门负责具体项目实施工作。

  省人民政府负责规划的审核上报、组织实施和项目实施竣工后的总结初验;省移民局负责组织综合规划的编制、审核上报、分解下达年度计划。

  库区、安置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本辖区规划的编制上报、具体项目实施和总结验收的自验工作;市级移民管理部门负责规划、计划的综合和协调工作;县级移民管理部门负责编制、上报、实施年度计划和预算。

  第五条 规划编制应科学合理,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全过程目标管理。

  第二章 规划编制与审批

  第六条 规划应按照水利部印发的《中央直属水库移民遗留问题处理2002—2007年规划及总体规划工作大纲》及省移民局的有关要求进行编制。

  第七条 规划编制工作由省移民局统一布置,在库区、安置区人民政府组织协调和移民群众参与的基础上,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规划设计单位承担。

  第八条 县级规划由县级移民管理部门负责编制并经县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按程序上报省移民局;省移民局将各水库规划报告汇编报送省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由省人民政府报水利部审批。

  第九条 经批准的规划应严格执行,不得随意调整或变更。如确需变更,由县级移民管理部门逐级上报,经省移民局报送水利部水库移民开发局批准后方可实施。不按程序自行变更的项目投资,由变更者承担。

  第三章 项目管理

  第十条 项目管理主要内容包括:项目前期工作、实施、监督、检查和验收。

  项目应明确项目责任主体并按照审批的年度计划和预算实施。

  第十一条 规划项目按大类分为生产资源开发调整、再次搬迁、基础设施、生产开发、科技培训等。对建设地点分散、类型相同、建设开发时期一致的小型基础设施项目和小型生产开发项目,可以乡(镇)或村为单位捆绑成为一个项目。

  第十二条 项目责任主体应为项目法人,不便组建项目法人的,可由项目建设单位或项目运营管理单位替代。项目法人应对项目的筹划、筹资、建设、生产经营、偿还债务、管理维护及资产保值增值实行全过程负责。

  项目建设单位和项目运营管理单位分别对项目实施和实施完成后的运营管理负责。

  第十三条 项目前期工作主要内容包括:可行性研究和初步设计或项目建议书。项目的初步设计应在可行性研究报告按程序申报批准后进行。

  总投资达到或超过50万元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文件应委托有相当资质的设计单位参照行业规程规范编制;总投资50万元以下项目的前期工作文件,原则上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可合并为一个文件编报。其中:总投资达到或超过30万元的项目,应委托有资质的设计单位或专业部门参照行业规程规范编报;总投资在30万元以下10万元以上的项目,应委托有资质的设计单位或专业部门编报;总投资10万元以下的项目,应委托专业部门或有资格的业务技术人员编报。

  第十四条 库区建设基金投资达到或超过200万元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报省移民局审查后,报水利部审批,初步设计文件由省移民局审批,审批文件抄送水利部备案。使用库区建设基金在200万元以下项目的前期工作文件,按以下资金额度分级审批:

  总投资在200万元以下50万元以上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由省移民局审批,初步设计文件由市级移民管理部门审批,审批文件抄送省移民局备案。

  总投资在50万元以下20万元以上的项目,初步设计文件由市级移民管理部门审批后报省移民局备案。

  总投资在20万元以下的项目,由县级移民管理部门审批,审批文件抄送省市移民局备案。

  前期工作文件审批前,审批单位可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或咨询机构进行咨询。

  前期工作文件审批后,其主要内容需要变更的,应经原审批单位批准。

  第十五条 项目实施管理要求按照市场经济运行机制办理,严格执行国家工程建设有关规定,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合同管理制和工程监理制。

  总投资达到或超过50万元的基础设施项目,应通过招标确定施工单位并实行监理制度;总投资50万元以下且使用库区建设基金和配套资金达到或超过30万元以上的基础设施项目,应通过招标确定施工单位;库区建设基金为辅的项目,可根据投资主要方的招投标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为保证项目工作顺利实施,对项目实施中有关的勘测设计、咨询论证、招投标和工程监理等费用,可按当地现行相关行业规定在投资概算中合理取费。

  第十七条 项目应在实施完成后半年内验收。验收应根据批准的前期工作文件和相应的行业规程规范进行。

  第十八条 项目建设竣工验收按以下基本程序进行:上报验收请求,即由项目法人或建设单位在项目竣工时按合同要求验收合格后,在准备好验收资料基础上,向项目批准单位提交验收的书面请求,报送项目建设工作总结、项目建设单位验收意见和已签署审计意见的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告;

  下达验收通知,即由项目批准单位在认真审查项目建设单位上报资料合格的基础上,以书面通知形式对验收请求作出回复,并明确验收时间、参加单位和人员,以及需要准备的验收资料和有必要进一步补充的项目建设情况;

  项目验收工作由项目初步设计文件的批准单位组织进行,由验收单位组织有关人员采取现场查验、听取情况汇报和审阅有关资料等方法进行,验收完毕后应形成书面验收意见或纪要,验收主持单位负责人和参加验收的有关各方代表要在验收意见或纪要上签字。

  第十九条 项目验收合格,验收单位应签署项目验收鉴定书。项目建设单位应及时办理移交手续,交付项目运营管理单位。验收不合格的项目,应由项目施工单位进行返工,直至达到验收的标准为止。

  第四章 年度计划管理

  第二十条 年度计划管理的主要内容包括:年度计划的编报、审批和执行。

  第二十一条 年度计划编制以批准的规划为依据,根据省移民局下达的年度预算控制额度及统一的表格编报。编报的年度计划要按照中央库区建设基金与地方配套资金相结合的原则,科学安排项目,合理控制投资,确保项目顺利实施。

  列入年度计划的项目必须完成项目的前期工作,应有批准的前期工作文件。项目的前期工作未达到规定实施深度的,必须采取相应措施达到实施要求后再列入年度计划。

  根据水利部要求,上报本年度计划时应附上一年度计划执行情况和总结报告。

  第二十二条 每年8月底前由省移民局向水利部水库移民开发局报送下一年度计划,县级移民管理部门每年7月底前将下一年度计划报送省移民局审核汇总。

  省移民局根据水利部水库移民开发局批准的计划文件,及时将计划分解下达有关市、县移民管理部门,并抄送水利部水库移民开发局,各市、县分解下达文件抄送省移民局。

  第二十三条 各级移民管理部门应严格执行批准的年度计划,不得擅自调整。确需调整的,应按原计划申报程序报批。年度计划下达后因故停建和两年内未开工建设的项目,编入下年计划重新报批后实施。

  第二十四条 各级移民管理部门应根据统计报表制度编报统计报表,并做好年度总结工作。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 库区、安置区各级人民政府及其移民主管部门应加强对规划的实施、计划的完成和库区建设基金及地方配套资金预算执行情况的管理和监督,建立监督检查制度,并认真执行。

  第二十六条 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移民遗留问题处理政策法规、规章制度、规划的实施情况,年度计划和预算的执行情况,资金的使用和项目的建设情况等。规划实施中应开展监测评估工作。

  第二十七条 省移民局负责组织对库区、安置区各级政府及其移民主管部门规划实施、计划完成、预算执行、审计整改及相关财务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各级移民管理部门应建立健全财务制度,加强移民项目资金的管理,强化移民部门内部财务和项目跟踪审计,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社会监督检查,并定期向同级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规划、计划和预算的执行情况、资金拨付使用的情况,对移民资金在使用中发生的重大问题应及时报告本级政府和上级移民管理部门。

  第二十八条 对不严格执行年度计划和预算、挤占挪用库区建设基金和地方配套资金及项目建设管理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单位,给予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整改。必要时,停拨或缓拨库区建设基金。

  第二十九条 对各级移民管理部门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工作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规划总结验收

  第三十条 规划实施完成后依据规划报告的任务和目标应进行总结验收。

  总结验收分为自验、初验和终验三个阶段。自验由县级人民政府组织,初验由省人民政府在自验的基础上组织进行,初验合格后,由省人民政府提出申请,报水利部组织终验。

  第三十一条 总结验收需准备的文件和资料包括:总结验收阶段报告、规划实施总结报告、财务决算报告、资金审计报告、项目档案等。

  第三十二条 总结验收由终验主持单位制定验收工作大纲,明确验收要求。

  第三十三条 总结验收后,要对规划实施效果进行分析和评估,并形成结论性的总结报告。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各市、县移民管理部门可根据本细则,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实施意见,抄送省移民局备案。

  第三十五条 本细则由省移民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细则自颁布之日起执行,省移民局原有关于中央直属水库移民遗留问题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湖北省移民局

  二○○四年五月二十七日

湖北省中央直属水库移民遗留问题处理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湖北省中央直属水库移民遗留问题处理资金(以下简称库区建设基金)的管理,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水利部等部门《关于加快解决中央直属水库移民遗留问题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3号)、财政部《关于库区建设基金使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企〔2003〕291号)、水利部《中央直属水库移民遗留问题规划实施管理办法》(水移〔2003〕113号) 和《关于库区建设基金会计核算办法的通知》及其他有关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省1985年底以前建成投产的中央直属水库库区建设基金的使用单位。

  第三条 解决中央直属水库移民遗留问题所需投资由中央和地方共同承担。

  第四条 按照责任落实到地方、实行分级负责的原则,移民投资计划及资金管理,实行由省移民局统筹安排,以县为基础的管理方法。

  第五条 库区建设基金使用的具体范围库区建设基金重点用于贫困移民所需的基础设施项目支出、生产资源调整和移民再搬迁安置项目支出、科技推广费、规划费,以及经省移民局批准的其他专项支出。其中:

  (一)生产资源调整和移民再搬迁安置项目支出用于政府调整增加移民生产资源以及组织移民二次搬迁安置费用的补助。

  (二)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支出用于解决水库移民生产生活必需的人畜饮水、农田水利、地方交通和其他项目建设补助。

  (三)生产开发项目支出用于扶持水库移民发展种植业、养殖业和二、三产业的补助及贷款贴息。

  (四)科技推广费用于发展库区经济的新型科学技术的应用推广等费用支出。

  (五)规划费用于各级移民管理机构编制处理水库移民遗留问题规划所发生的费用支出。

  第二章 预决算管理

  第六条 中央直属水库移民遗留问题处理工作安排的库区建设基金属政府性基金,实行预、决算制度。

  第七条 中央安排的资金和各级配套资金的预算编制应以批准的规划为依据,坚持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不编赤字预算。各级应将配套的资金一并编入预算。

  第八条 省移民局根据水利部每年5月底前下达的次年库区建设基金预算控制数和批准的年度计划,及时将指标分解到各有关县市移民管理机构,县(市)移民管理机构必须于7月底前将控制额度计划分解到项目报送省移民局。省移民局于8月底前将编制的预算报水利部。

  水利部按照财政部批复的年度预算,正式下达预算,省移民局根据下达的基金数额分解到县(市),县(市)按照下达的基金数额,在批准的年度计划内落实到具体项目,编制实施预算,上报省移民局,再由省移民局汇总上报水利部。

  第九条 预算一经核定,不得擅自调整。确需调整的,应报省移民局批准。

  第十条 库区建设基金的拨付必须按批准的实施预算和项目工程进度拨款,不得办理无计划、无预算的拨款。

  第十一条 当年未完工程的结余资金结转到下年度继续使用。当年已竣工项目的节余资金、停建项目资金和两年内未开工的项目资金编入下年度预算,重新报批后使用。

  第十二条 各级移民管理机构应于年度终了后及时编制上年度财务决算报省移民局。经省移民局审核汇总后报水利部。

  第三章 财务管理

  第十三条 库区建设基金实行专账管理,不得与单位其他资金混淆核算,不得与以前年度库区建设基金混淆核算。将移民资金归并到地方财政统一支付的单位,要做好辅助账,按水利部和省移民局的要求编制和报送财务决算报表。

  第十四条 各级移民管理机构应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严格执行国家有关的财务制度和财经纪律,认真做好移民资金的财务管理。

  第十五条 库区建设基金必须按计划专款专用,不准用项目资金列支行管费;不准挤占、挪用、截留和拆借;不得用于与移民无直接关系的其它项目;不允许把移民资金用于经商或其他投机性活动;不准用移民资金购买各种有价证券和支付各种摊派、赞助等。

  第十六条 库区建设基金的核算实行县级报账制,县级移民管理机构为最后一级会计核算单位,各单位要严格按项目核算,乡、村一级不设账。

  第十七条 库区建设基金财务处理,按资金用途及管理方式分别处理:

  (一)生产资源调整和移民再搬迁安置项目支出、规划费、科技推广费及经批准的其他支出,作核销处理。

  (二)生产开发项目支出分两种情况处理:

  投入到企业的,增加该企业的国有资本,投入资金在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的项目,各级移民管理机构必须将企业收款收据和已作增加资本金的复印件上报省移民局;投入资金在50万元以下的项目,县(市)移民管理机构必须作为各单位的“投资基金”进行管理,按企业和项目设置明细账。

  投入给移民个人的,作核销处理。

  (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支出,在移民管理机构单独核算,项目形成的资产移交当地有关部门、单位时,再作核销处理。

  第十八条 项目实施结束后,按权限及时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列“库区建设基金支出”,严禁以拨代支。对项目结余资金暂记入“上年结余”科目,不得擅自使用,使用必须纳入下年度预算报批。

  第十九条 科技推广费和规划费按省移民局下达的计划使用,不得超计划或无计划使用。各级移民管理机构不得自行提取科技推广费和规划费。

  第二十条 库区建设基金按照本办法进行财务管理,并根据水利部制定的《库区建设基金会计核算办法》使用统一的会计科目和会计报表。各级移民管理机构应按要求定期向上一级移民管理机构如实报送财务决算报表。

  第二十一条 各级移民管理机构应根据水利部要求编制统计报表,并在规定时间内报送省移民局。

  第四章 县级报账制

  第二十二条 库区建设基金县级报账制是指县以下项目实施单位或承建单位根据批复的年度预算和施工进度,提出用款申请并附报账凭证按规定程序报经批准,由县级移民管理机构集中核算并统一支付的管理制度。

  第二十三条 库区建设基金县级报账制的实施必须按照批复的年度计划及预算,资金安排到项目,支出核算到项目。

  第二十四条 县级移民管理机构应保证报账原始资料的真实、完整。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县级报账执行情况的真实性负责。

  第二十五条 库区建设基金年度预算批复后,项目实施单位要及时制定项目实施方案,报县级移民管理机构同意后组织实施。项目承建单位的确定及项目物资的采购应按照招投标及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县级移民管理机构要严格资金支付手续。资金的支付必须按批复的年度预算、项目合同(协议)、施工进度拨付。

  第二十七条 实行承包的项目,由承包单位根据承包合同提出用款申请,经县级移民管理机构审核同意后,分批予以拨付。项目完工后,承建单位要及时做好项目决算,按规定程序验收合格后,由县级移民管理机构支付其余的项目款项。质量保证金按承包合同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未实行承包的项目,项目开工时,由项目实施单位根据批复的项目投资计划提出用款申请,经县级移民管理机构审核同意后,按照规定程序预付不超过单个项目总投资30%的启动资金,以后按项目进度拨付。

  质量保证金的支付由各县移民管理机构自行确定。

  直接扶持移民户的项目,由乡镇或村委会统一向县级移民管理机构报账。

  第二十九条 报账支付应经过项目管理部门审查、财务部门审核和单位主管领导签字批准。

  第三十条 对以下情况,县级移民管理机构不予报账或支付资金:

  (一)未经年度预算批复的;

  (二)项目支出超预算或超出规定使用范围的;

  (三)配套资金不到位的;

  (四)不按要求提供有效报账文件和凭证的;

  (五)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的。

  第三十一条 报账支付业务,应提交拨款申请书和项目进度审核并附有关证明文件。

  第三十二条 实行承包的项目,报账时应提供承包合同副本、项目(阶段或全程)验收单、项目预决算报告和由税务机关监制的统一发票等。

  第三十三条 未实行承包的项目,报账时应提供项目概算、合法的项目支出的原始凭证、阶段性项目验收单、竣工决算及项目验收报告等。

  直接扶持移民户的项目,报账时应以受益移民户签章并经乡镇或村委会签署意见后的花名册为有效支出凭证。

  第三十四条 县级移民管理机构应严格审核各种凭证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和完整性。

  第五章 监督与检查

  第三十五条 省移民局负责对全省库区建设基金的使用和管理进行监督与检查。各级移民管理机构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和财经制度,以对人民群众高度负责的精神,管好用好库区建设基金。

  第三十六条 各级移民管理机构均应接受国家审计部门的审计,接受上级移民管理机构的财务检查与监督,要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三十七条 各级移民管理机构的会计人员,必须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履行职责,实行会计监督。

  第三十八条 对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和贪污、挪用、侵占移民资金,或因失职、渎职而造成严重经济损失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严肃处理,追究直接责任人和单位领导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各级移民管理机构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报省移民局备案。

  第四十条 本办法由省移民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湖北省移民局

  二○○四年五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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