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库

中共襄樊市委襄樊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乡镇事业单位改革的实施意见

襄发[2005]13号

颁布时间:2005-07-29 00:00:00.000 发文单位:湖北省中共襄樊市委襄樊市人民政府

  为了深入贯彻《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乡镇综合配套改革的意见(试行)》,进一步推进乡镇事业单位改革,加快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现就深化乡镇事业单位改革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明确指导思想。适应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需要,按照强化公益性职能,放活经营性服务的要求,坚持企业化、市场化、社会化的取向改革乡镇事业单位,通过改革体制,转换机制,加大投入,完善政策,发挥其在构建新型农村服务体系,推动农村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积极作用。

  二、确定改革重点。按照统一政策改制、自主经营搞活的原则,在统一执行规定的养老保险政策、处理人员关系政策的前提下,鼓励改制单位自主探索、大胆创新,尤其是乡镇农业技术推广站、畜牧兽医站、畜特站、农水站、文化站、计生站应率先改革到位,迅速提高服务“三农”工作水平,为其他乡镇事业单位改革提供示范。

  三、企业化改革的基本要求。乡镇事业单位经过改制,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企业或中介服务机构,其具体标准是:(1)依法到工商或民政部门办理法人登记手续,成为独立法人。(2)依法选举产生新的法人代表。(3)与其所有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按企业职工有关规定管理。(4)企业内部按照“法人负责制、用工聘用制、工资浮动制”的要求制定相关管理制度。

  四、实行全员养老保险。经组织、人事、劳动部门办理正式手续的在编人员都要比照《湖北省试点县(市)区乡镇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实施意见》的规定,全员参加社会养老保险。县级以上政府在两年内建立养老保险体系。建立养老保险体系前已退休的人员,由乡镇负责按照应享受的养老保险政策标准先行垫付发放退休养老金,县财政要给予支持。

  五、核清债权债务,加强资产管理。转制企业或中介服务机构的原主管单位要组织专班,对单位资产、债权债务进行全面核实和清理核定。转制企业或中介服务机构原债权债务按照“锁定旧债,不增新债,明确责任,逐步解决”的要求,享有原债权,承担原债务;也可以采取一定的形式,对原事业单位的资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托管。债权单位要营造宽松环境,全力支持乡镇事业单位改革。

  六、科学界定职能。改制单位按照企业化要求转为企业或中介服务机构后,主要从事经营性服务,具备条件的也可以从事公益性服务,其原承担的执法职能统一由县直主管部门行使。

  七、明确公益性服务项目和经费标准。公益性服务项目主要包括:农业新品种、新技术的引进、试验、示范、推广;植物病虫草害的监测与防控,农产品及农业投入品的质量安全检测;重大动物疫病的预防、控制、扑灭及畜产品的安全监测;农田水利基本建设的勘测、设计与监管,水资源保护与管理;组织开展群众性文体活动;及时为党委、政府提供技术咨询,为农民提供公共培训等。公益性服务经费标准是:种植业每亩不低于1.2元;畜牧防疫每户不低于2元;文化体育每人不低于0.5元。计划生育等其他公益性事业也要根据实际,确定最低预算标准。

  八、公益性职能的运行机制。公益性项目要按照“政府买单,委托服务,市场运作,群众认可,综合监管”的机制运行。

  政府买单:县(市)区、乡镇政府是提供农村社会公益性服务的责任主体,负责确定项目、提供经费、组织实施。县级财政要将农村公益事业服务经费按照部门预算要求纳入政府财政预算。逐年加大对农村公益性事业的财政投入。

  委托服务:由县、乡两级政府委托具备条件的转制企业或中介服务机构具体从事公益性服务。

  市场运作:县、乡两级政府提出公益性服务项目,与委托企业或中介服务机构签订合同,明确经费数额和服务要求,分期付款,分项结算。

  群众认可:所有公益性项目都必须登记造册,透明公开,履行手续,由接受服务的对象签字认可。

  综合监管:由县、乡两级政府、业务主管部门、执法单位和村民委员会组成监管体系,构建机制,形成网络,综合监督和管理。

  九、工商、民政部门对转制的企业或中介服务机构一律免费注册办证,五年内免收证照年检费用。

  其他部门凡涉及转制企业或中介服务机构各类证照的工本费、年检费等有关费用五年内一律免收。

  十、考虑到转制单位的实际困难,财政、税务部门对转制后的企业或中介服务机构在生产经营中应缴纳的税收可以先挂帐,也可以缓缴,对所有应缴纳的税收五年内实行全额返还。

  十一、农村信用合作社对改制到位的企业或中介服务机构根据生产经营需要给予信贷支持,授予不低于5万元的信用额度。对授信额度内的贷款,市、县两级政府给予贴息支持。

  十二、原县级财政给予乡镇事业单位的经费不得因增加公益事业经费而减少,并要逐年增加。对无财政拨款的改制单位由县财政通过过渡性转移支付,按每个单位1万元以上的标准支持。

  十三、鼓励转制后的企业或中介服务机构与企业或中介服务机构之间、与服务对象之间、与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之间参股合作,优势互补,培育发展社会中介组织,促进公益性事业发展。农村信用合作社要重点支持,市、县两级政府予以贴息。

  十四、原乡镇事业单位资产经清产核资后一律无偿划拨给转制后的企业或中介服务机构使用。对无办公地点、无经营场所的原乡镇事业单位,在改制的过程中,乡镇政府要帮助解决办公地点和经营场所。

  十五、部门配合,支持改革。各业务主管部门和编制、人事、财政、劳动保障、科技等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抓好各项改革政策的落实到位。任何部门不得强求乡镇对口设置机构。各业务主管部门对乡镇的事业费、专项经费、项目经费等所有资金安排,都要做到规范、透明、公开,不得以机构不对口为由,不拨或少拨经费。违者一经发现,要严肃处理。

  十六、加强党组织建设。各级党组织要以正在开展的第二批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和这次乡镇事业单位改革为契机,切实加强转制单位的党组织建设,发挥其在企业改制和发展中的重要作用。

  十七、加强组织领导。要按照县乡配合、以县为主的要求,加快推进乡镇事业单位改革。各县(市)区党委、政府要切实加强对改革的组织领导,县(市)区委书记是改革的第一责任人,县(市)区长是改革的主要责任人,要切实负起责任。要按照“统一组织领导,统一政策标准,统一方法步骤,统一检查验收”的要求,确保今年底以前改制到位。

  十八、本意见自下发之日起施行。各地改革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及时报市乡镇综合配套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及时研究解决。

回到顶部
折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