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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旅游安全工作的通知

宜府办发〔2005〕103号

颁布时间:2005-08-03 00:00:00.000 发文单位:湖北省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近几年来,在各级政府和旅游部门的重视下,全市旅游安全形势总体情况良好。但是,今年进入暑期旅游旺季后,由于游客出游量增加,加上宜昌旅游景气候变化和地质灾害影响,旅游安全隐患仍然存在,个别景区发生了游客伤亡事故。为确保全市旅游业的健康、有序、持续发展,现就进一步加强旅游安全工作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进一步增强做好旅游安全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旅游安全关系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关系全市旅游健康发展的大局,任重于泰山。旅游业是直接服务于广大游客的产业,涉及面广、战线长,特别是随着旅游业的发展,新的探险游、特种游正在成为时尚,使旅游安全具有高敏感性和脆弱性。因此,各级政府和各旅游企事业单位对旅游安全工作不得有丝毫松懈。要站在讲政治、保稳定、促发展的高度,充分认识“安全是旅游的生命线”,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强化主体,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的方针,积极主动认真地做好旅游安全工作。

  二、健全制度,落实责任,进一步完善旅游安全管理机制各级政府要认真贯彻《安全生产法》,落实安全监管责任。各企事业单位要建立健全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健全安全管理机构,形成“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旅游安全生产责任网络。各相关单位要定期召开旅游安全专题会议,研究解决旅游安全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受益谁负责”的原则,落实企业主体的责任。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预案,包括游客紧急分流预案、重大旅游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风险性旅游项目安全控制方案、旅游区自然灾害预警制度和重大安全隐患备案制度等管理制度。要严格执行旅游安全“一票否决制”和责任追究制。

  三、突出重点,分类指导,把旅游安全措施落到实处各级政府要继续抓好重点单位、重点时段、重点部位、重大活动的旅游安全工作,分析旅游的共性和特殊性,增强预防和救助措施的针对性和有效性。旅行社在规范经营中要重点把好“三关”。一要把好车辆关。旅行社要选择有资质、车状好、有保险的车辆,租用车辆的要签订租车合同,选择技术好的驾驶员,杜绝超载驾驶、违章驾驶、疲劳驾驶和带病运行。二要把好安全教育关。收客时要对可能存在危及游客人身财物安全的事宜向旅游者作出真实说明和明确提示。三要把好产品关。旅行社务必考虑影响旅游安全的各种因素,必要时合理调整行程。当行程中计划的旅游项目处于发生洪水、地质灾害等危险状况时,应坚决阻止游客进入危险区域。旅游饭店要认真抓好防火、防盗、防暴、防食物中毒等安全工作。要完善各类安全监管措施,做到安全监管系统完备有效,安全提示规范醒目,各类安全防护设施达到规定要求。要做到消防设施齐备有效,消防安全通道畅通。娱乐、桑拿、游泳池等项目必须配备安全呼叫装置、安全救护设施、药品及安全员。游船、农家乐餐馆、景区餐馆等其它旅游接待设施比照执行。景区是旅游安全工作的重中之重。一是要规范建设,科学管理。要按照市旅游局等6家单位《关于旅游景区整顿规范工作方案》的要求,对照国家旅游景区质量等级标准,认真组织落实。二是要加强安全基础工作。在景区特别是危险路段、通往不安全区域的交通路口、有危险的旅游项目出入路口,要设立警示标志。滑道、索道、摇桥游乐设施要按规定接受质监部门的检验检测。景区防火、防盗、防意外事故的设施、救援设施设备要齐备有效。特种旅游项目和漂流、探险、攀岩、蹦极、射击等相关安全设施和人员要到位。要加强与气象部门联系,严格执行国家旅游局《漂流旅游安全管理暂行办法》,做到措施到位,安全运行。当水流条件不允许漂流时,宁可牺牲经济利益,决不能影响游客生命安全。三是要完善景区安全应急预案。景区安全预案要周密细致,每个环节都要落实人,启动预案时做到召之即来、来之能战、战之能胜。

  四、认真开展安全检查,及时报告和妥善处理安全事故

  (一)要经常性地做好旅游安全检查工作。各级政府和有关职能部门要加强对旅游企业安全工作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加强指导,督促整改。近期各县市区政府要组织一次旅游安全工作大检查,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的隐患谁整改,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加强安全隐患的整改。检查工作的情况要及时报市政府。在此基础上,市政府将对安全隐患问题大的地区和环节进行抽查。对检查中发现达不到安全标准要求的企业,要坚决予以停业整顿或取缔。

  (二)要认真执行旅游安全事故报告制度。发生人员伤亡的旅游事故,必须按国家有关事故分类标准和上报时限,在规划时间内及时上报。发生游客死亡事故的,县市区政府必须在第一时间上报市政府,最迟不得超过24小时。

  (三)认真做好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发生旅游安全事故后,当地政府和企业主管单位负责人必须立即赶到现场,迅速组织施救,并请有关专家参与调查,查明事故过程、原因和人员财产损失情况;确定事故性质、责任界限和责任人;提出处理意见和整改措施;及时向上级政府报告。对旅游事故的处理,要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办事。对旅游事故发生后隐瞒不报、漏报、故意不报、故意破坏现场和阻止调查的有关责任人,要依法追究经济、行政责任。

  五、加强领导,齐抓共管,确保旅游安全做好旅游安全工作必须依靠各级政府和各相关部门通力协作,开展综合治理。各级政府要进一步加强旅游安全工作领导,建立和完善旅游安全工作领导机构,落实行政首长负责制。旅游、公安、交通、安监、质量、卫生、建设、林业、文化、环保、民族宗教、水利和气象等主管部门,要相互协作,采取联合执法、专项检查等形式,督促各旅游企业落实各项安全措施。

  二○○五年八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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